浅谈基于企业性质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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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于企业性质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分析

    论文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性质 EVA

    论文摘要:目前对于什么是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尚未达成共识,本文通过对企业性质的分析进而确定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剩余最大化。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未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达成共识。本文试从企业的性质着手,谈谈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几点看法。
  一、企业的性质
  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看成是一个生产函数描述的一种投入产出关系;Coase(1937)认识到市场中交易成本的存在,从交易成本角度提出企业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而建立的以替代市场价格机制的一个行政权威,是以相对固定的一个长期合约来替代市场[1];张五常(1983)认为企业的性质是以劳动(要素)市场取代中间产品市场或是一种类型的合约取代另一种类型的合约[2];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从企业内部结构的激励问题(监督成本)角度认为企业实质上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2];周其仁(1996)认为从狭义上理解,企业就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一个合约[3]。我们在此并不想对诸多有关企业性质的观点进行评价,而是想从中找到一条通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途径。
  我们从周其仁的观点出发,并借用谢德仁(2002)的分析框架[2],认为股东、债权人、工人、经营者等市场主体联合组建企业的目的在于: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专用资产投资而产生某种准租金或组织租金。然而,生存在不确定条件下的企业是一个不完备合约,企业的收入是变化不定的,因此,组成企业的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可能都获得一个固定的报酬,总应该有人分享那部分不确定的收益,即分担不确定性风险,享有剩余索取权,那么剩余索取权是如何分配的呢?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张维迎,1997)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4],并且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备的,从而出现了“企业所有权”问题,而且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企业理论的经济学家已越来越认识到传统上讲“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是一个过分简化的说法。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若令R为企业的总收入,假定R在0到R之间分布(其中R是最大可能的收入),C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包括人工成本),W为应该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资,I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G+M为经营者的支付(其中:G为固定薪酬,M为变动薪酬),股东的索取为S,并且规定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和经营者。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说的是:
  ①如果企业处于“R>C+I+W+G”的状态,则股东、经营者是所有者;
  ②如果企业处于“R  ③如果企业处于“W+G  ④如果企业处于“W≤R≤W+G”的状态,则经营者是所有者;
  ⑤如果企业处于“G≤R  从一般意义上讲,各个市场主体组成企业的目的并非期望企业不能持续,因此,企业一般会处于状态①,即此时股东和经营者是企业的所有者。
  对债权人和工人来讲,他们是不想成为所有者的,因为成为“所有者”实际上是一件坏事,这意味着自己的合同收益无法保证了。进而,我们排除了债权人和工人成为财务目标主体的可能;而且,从会计假设之一“持续经营”假设来看: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正常状态下的目标,不能是在选择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时就假定企业将破产或终结,这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也就不会出现W+G  对于经营者来说,他们也不想出现除①以外的其他状态,例如状态④,因为在这些情况下,他们将受到股东的惩罚,失去现有的一切,并且会损害其声誉,影响其未来在经理人市场上的预期收益。
  我们再考虑状态①,此时,企业是赢利的,工人、债权人的固定支付都得到满足,可以说,只要股东和经营者能够得到正的剩余,那么工人、债权人等固定索取者的利益是可以自动实现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正常状态下,现代企业的所有者是作为“联合企业家”的股东和经营者,股东向企业投资永久性非人力资本,选择与监督经营者,经营者享有剩余控制权,从事企业的日常管理,而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则由股东与经营者分享,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企业剩余最大化,那么,现实中如何衡量呢?
  二、可操作性和社会责任与财务目标
  1.可操作性问题
  我们基于企业的性质,把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定位于企业剩余最大化,考虑企业剩余最大化的操作性及EVA的本质,我们应用EVA财务管理系统来评价财务目标,而且在上文中我们也分析了,企业剩余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和EVA是不矛盾的,从本质上是统一的,这样做使得企业剩余最大化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务基础,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理论和实务的完美统一。
  2.社会责任问题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企业是应该遵守社会责任的,而且社会责任也包含在这一系列契约之内,但是是否应该在财务管理目标中考虑社会责任呢?这里应该明确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国家的任务是提供制度安排,合理界定产权,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自觉或半自觉遵守的,因为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不履行社会责任是有成本的,如果产权明确,企业是不会任意违约而不顾违约成本的,但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企业来解决社会问题,它不是社会福利制造商,他所关心的是经济利益,所以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是不用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的,既社会责任不应该包含在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之内。只有通过制度安排将社会责任是否履行同企业利益联系起来,将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作为约束条件,才能解决社会责任问题。
  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备的契约组合的性质决定了企业正常状态下是“联合企业家”的企业,这又决定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剩余最大化,又因为EVA所特有的优点,使其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天然评价指标。也许“企业剩余最大化”不可能尽善尽美,但EVA弥补了这些缺点,是个可操作的概念,要求经理“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也可能导致经理无所适从,到头来还是无的放矢。把企业剩余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仅反映了目标主体的要求,而且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李心合.关于财务理论若干问题研究[J].财经研究,2002(1).
  [2]谢德仁.企业剩余索取任志能权:分享安排与剩余计量[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90-98.
  [3]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
  [4]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分配-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J].经济研究,1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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