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四条基本原则,即教师必须正确认识惩戒的价值和局限性,教师惩戒应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教师应当果断而明确地行使惩戒权,并在惩戒的过程中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论文关键词:教师惩戒;原则;自我教育;宽容
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所拥有的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利。随着教师在法律上被赋予了惩戒学生违规行为的权利,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便从“教师敢不敢惩戒学生”转变为了“教师会不会惩戒学生”,即当教师拥有了惩戒的权利之后,他们是否能够恰当地运用这项权利,从而达到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因而,明确和遵循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则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整体而言,行使教师惩戒权必须遵循四条基本原则。
一、正确认识惩戒的价值和局限性
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惩戒措施的使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它的使用应该远远多于奖励,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在道德领域,惩戒应当优先于奖励而存在。对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而言,他们都应该遵从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而这种遵守并不会受到表扬或是奖励;我们所关注的重心,是那些未能遵从这些最基本的社会规范的成员,我们通过舆论或是其他措施对其进行惩罚。在学校教育中,遵守学校各项规范的学生也不应该受到表扬,否则他们所形成的是对表扬的依赖而不是对规范的尊重,在没有表扬刺激的情况下会出现不遵守规范的情况;但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则必须受到惩罚,否则规范的权威性便会受到削弱。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惩戒是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总是能够产生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果,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并不必然带来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生道德水平的发展。苏霍姆林斯基特别强调指出,惩罚越频繁,越强硬,自我教育的成分就越少。当儿童经受了与惩罚相伴随的震撼之后,为人的本性所注定的自我教育的内在力量就会在心里衰减。“惩罚,特别是其正当性大可怀疑的惩罚,会使人的心灵变得粗野、凶狠、残暴。一个在儿童时代遭受过惩罚的人,少年时代就不会害怕什么儿童收容所、法庭、劳教所。”
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成为一名指导者而非控制者。惩戒的最佳效果应该是使学生学会如何把已经造成的损失和过错做最好的处理或弥补。比如,如果学生把水弄洒了,这时最好的处理不是把他的名字记到黑板上,而是由他把地板清理干净。如果两个学生正在打架,最好的处理办法也不是把他们送到校长室去训话,而是让他们彼此冷静下来,待怒气消除之后再写一份报告,说说有没有比打架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正如罗杰斯和弗雷伯格所言,在学校受教育本是令人高兴的事,但自从老师让犯错的学生放学后单独留下来,待在学校就变成了惩罚,这给学生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让学生反思自己的行为才是合理的结果。
二、教师惩戒应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
教师惩戒学生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的惩戒是否能够引起学生内在认识的变化。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即追求能够使自己得到满足的事物而逃避令自己不快的事物。当学生意识到某些行为会导致教师的惩戒的时候,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他们会努力逃避惩戒,即避免做那些可能招致惩罚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从内心中认可了相应的规范。正如洛克所言,“他现在只是爱好更大的肤体的快乐,惧怕更大的肤体的痛苦而已。用这种动机去管束和指导儿童的动作和行为,结果是什么呢?”洛克认为,惩罚的目的是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他们因自己做了错事而感到羞愧,而不是让他惧怕痛苦。洛克将这种靠惩罚来维持秩序的做法称为奴隶式的管教,他指出,这种奴隶式的管教所养成的只能是奴隶式的脾气,就是在有教鞭威胁着的时候,儿童会表现出屈服、顺从的姿态,而一旦没有教鞭的威胁、没有人看见、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的时候,他就会放任自己内在的倾向,从而造成更大的破坏。
因而,教师的惩戒必须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即在惩戒的同时让他们认识自己错误的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集体的主人、并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规则。“这使学生认为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并且有运筹帷幄的感觉。当学生参与决策时,他们会更加愿意遵循这些决定,他们努力的方式也有助于改进学习和对学校的态度。当他们发现对班集体有益的事情也会对个人有益时,他们就会事先倾向于朝着使班级变得更好的方向努力。”让学生参与规则,不仅有助于学生更好地遵守规则,而且也有助于学生在违规时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主动地接受惩罚、实现自我教育。
当然,教师惩戒应该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努力让学生更多地发挥其主体作用并不意味着教师应该把一切都交给学生去决定、让学生承担起生活和学习的全部责任,这样很有可能使学生畏缩,最终重新回到教师的庇护之下,给人一种“学生远远无法实现自主”的印象;事实上,学生的自我教育也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在生活中逐渐累积、发展的过程。自律应该是随着个体的成长一点点培养起来的,若用一节大课来讲授自律根本起不到作用。培养自律的过程就是生活的过程,学校和课堂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由外部纪律转向内部的自我约束,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自由来培养自律,这对教师和学生而言都是一种新的尝试。新的尝试难免有风险。因而,教师应该在自己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尝试给学生一点自由,然后再根据学生和自己的适应情况,把自己认为合适的、学生能够承受的自由逐步交给学生。
三、果断而明确地行使惩戒权
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学生感受痛苦,而是维护学校中的各项规范,从而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涂尔干指出,学生之所以会遵守规范,是因为他的老师声称规范是值得尊重的,而且老师自己也尊重规范。所以,当有学生违反了规范的时候,教师必须加以干预,从而证明规范仍然是值得尊重的、是有价值的;否则一旦教师不惩罚违规行为,那么学生就会认为老师不再相信规范了,自己也会对规范表示怀疑。所以,为了使规范不至于受到侵蚀,教师必须坚定地行使惩戒权,而不能表现出犹豫。
此外,教师对惩戒权的行使还必须非常明确,也就是说,要有一套非常细致而明确的标准,让学生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预期。这是因为,惩罚的最重要价值在于它的威慑力量而不是它的实际行使;一旦实施惩罚,它的一部分影响力便会迅速丧失。“只有在一个人尚未受到处罚时,处罚才会保持其全部的力量,既然一个人面临着过快地遭受惩罚的危险,那么处罚的威胁值也可能很快耗尽。”所以,教师实施惩罚学生的行为之前,首先应该制定明确而细致的惩罚标准并公之于众,让学生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在教育中,惩罚应该以促进学生的道德品质发展、改变其认知和情感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感受痛苦,所以惩罚应该得到受惩罚者的尊重和认可,所有的惩罚应该尽可能明确地规定下来,只有这样受惩罚者才会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所认识,从而做出改变。
由于惩罚的最重要价值在于威慑而非制造痛苦,所以教师在实施惩罚行为之前应该尽可能有些前奏,即告诫学生他们的行为是错误的,让他感受到自己的错误以及即将到来的惩罚的风险,从而尽早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予以改正。教师绝不应该有意看着学生一步步犯错而准备即将采取的惩罚措施。
四、教师惩戒应该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在教师惩戒的过程中,必须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行政惩戒的基本理由是基于“报应论”而产生的,即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对于其他守法的公民而言才是公正的,才能够让他们得到心理上的补偿,从而产生公正意识,促使其他公民今后不从事违法行为。相对而言,教师惩戒是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的,当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正时,教师惩戒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此外,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学生的认知和行为能力是不充分的,他们是不具有充分的理性能力的个体,因而,他们所犯的错误与成人所犯的错误有着性质上的差异。儿童身上所具有的更大的可塑性和发展空间也决定了教师惩戒应该比行政惩戒秉持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
行政惩戒中也会在特定的情况下选择饶恕违法者的错误,但这种选择是被迫的,是基于惩罚的有限性而实施的“宽恕”而非“宽容”。虽然法律惩罚是恢复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是同样需要认识到的是,法律惩罚并不能够完全消除受害者的痛苦,更不能彻底清除人们因为利益冲突而在生活中产生的日积月累的愤恨。因为惩罚总是事后的,而且从受害者的角度看,违法者所受的惩罚总是显得过轻,此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让人们不必承受过重的心理负担,所能选择的只能是宽恕。“无论国家对违法者的惩罚如何进行,它都无法彻底恢复已经受到破坏的人际和谐。然而,国家愈是无法满足正义的相互性,它就于是需要诉诸道德的力量,极力促使人们摆脱对正义的依赖。那国家的唯一选择就是宽恕。”
当然,宽容并不意味着毫无原则地让步和容忍,宽容同样是有限度的,否则就成了纵容。宽容的界限在于,它不是不计任何代价的容忍。弗雷勒指出,“宽容并不意味着默许不能容忍的事,并不意味着掩盖不尊重,并不意味着纵容侵略者或者美化侵略。宽容是这样一种美德,它教会我们如何与不同的人共生。它教会我们尊重差异并向差异学习。”宽容的限度,在于宽容所针对的行为是否影响和危害了其他人以及这种影响和危害的程度有多深。所以,宽容所针对的是差异,而不能将其误认为是一味的让步和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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