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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已成国际化趋势,但该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尽快采取相应的对策,如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加强立法保护,调整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以及增强群众知识产权意识,树立其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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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等产业,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统计为例,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是8891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4%。而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值上升到15200亿美元,是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05%。从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总体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是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正是知识产品所体现出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三)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其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与发达国家在数量和质量方面体现出的巨大差距,不仅与我国科技、经济创新能力弱有关,还有认识上的原因,即企业和个人普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已有250多个商标被澳大利亚商人抢注,200多个商标被Et本商人抢注。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的竞争,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们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就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国与国际接轨不仅仅是制度上将国际公约国内化,而且还应伴随着更深层次的现代知识产权法治观念的国内化。只有大多数民众对移植法有了认同感,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在我国生根并获得普遍遵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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