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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二元结构
关键词: 金融法/富贵化趋势/金融排斥/金融包容/二元结构
内容提要: 金融法体现了一系列二元结构,包括金融市场体系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在当前,要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减少和消除金融排斥现象,促进金融包容和包容性增长,应完善金融法的二元结构,即在金融市场体系上,坚持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在金融监管上,正规金融由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非正规金融则要下放监管权;在货币政策调控上,要建立健全“区别对待”的调控机制,根据不同的二元结构划分,实施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调控政策。
一、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与金融排斥
由于人们禀赋、能力、地位以及努力程度的不同,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此即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这体现在金融服务上,就是富人(法人和自然人)的财富越增长,其金融服务需求就越强烈,支付能力也就越强。与此相适应,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富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动力、意愿也就越强,因为金融服务提供者能从中获得更大的效益。长此以往,其结果必然导致金融服务越来越“嫌贫爱富”,金融发展出现富贵化趋势,金融资源和金融服务向有利于富人的方向发展。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导致金融服务的“富贵病”:金融成了富人的专利,穷人的痛苦;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成了少部分人剥削大多数人的工具;金融脱离了老百姓,脱离了实体经济。
“金融排斥”就是金融发展富贵化趋势的表征之一。所谓金融排斥,是指由于没有合适的获取渠道,部分群体不能以合适的方式使用主流金融系统提供的金融服务。[1]2003年底完成的“欧洲晴雨表调查60。2”曾用量化数据揭示了欧洲的金融排斥水平。该调查显示,收入不平等程度较低的国家往往金融排斥水平较低。[2]也就是说,贫富差距与金融排斥正相关。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收入的增长、贫富差距的拉大,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逐渐显现。尤其是“银行收费时代”到来后,商业银行服务开始向富人倾斜。某些银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推出,在所谓“优化银行客户结构”的同时,也把穷人逐出了银行的大门。一些银行“VIP客户优先办理”的做法,也打破了人们内心的公平感,并因此引发诉讼。[3]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也体现在融资的便利程度上。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股权融资产品和债权融资产品在实践中已经沦为仅由大企业才能使用的融资工具。我国创业板制度设计之初衷本来是为了便利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融资,遏制金融资源向大企业集中的趋势,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严格管制和核准制以及投资银行的利益驱使之下,上市的门槛实际并未降低,创业板沦为了“创富板”。
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应该引起我们深思:金融究竟是只为富人等部分群体服务,还是为所有群体服务?金融难道唯有“锦上添花”才能盈利吗?金融机构除了逐利的商业性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属性如社会属性、公益属性?商业性金融究竟有没有扶贫的功能?扶贫难道仅仅是财政的职责而与金融尤其是商业性金融无关吗?对此,笔者拟在分析金融法二元结构的基础上作出适当回应。
二、金融法的二元结构分析方法与金融包容
金融富贵化发展趋势是金融的一元化发展趋势,即金融向有利于富人的方向发展。要遏制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必须以金融法的二元结构理论予以应对。关于法律的二元结构,张守文教授对经济法的二元结构曾有过深入、系统的论述。[4]在金融法中,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5]笔者后面的分析将表明,研究金融法中的二元结构,有助于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减少和消除金融排斥。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提出了“二元经济”模型,[6]将经济分为现代部门和传统部门,并研究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开创了二元结构分析经济的先河,也开创了一门新的学科——发展经济学。二元结构分析是认识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二元结构现象,并对不同的部门实行不同的政策,而不再“一刀切”、一视同仁、一律对待。同样,金融发展中的二元结构经济社会基础则要求上层建筑即金融法的二元结构予以回应。
与金融排斥相对应的是金融包容。金融包容是指将金融服务以可承受的成本提供给贫困和低收入的社会群体。[7]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对二元结构分析的继承和发展。它将现代社会中的人分为贫困人口和非贫困人口,将金融覆盖的地区分为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并对两者区别对待;对贫困人口、不发达地区实施倾斜保护,而不是“一刀切”,从而要求通过更公平的制度设计使贫困人口、不发达地区能够享用现代金融服务,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这体现了现代经济制度(经济法、金融法)不仅注重形式公平,而且更注重实质公平的特点。人们之所以以金融包容来应对金融排斥,是因为金融包容的逻辑前提是金融发展中客观存在的二元结构,金融包容要求金融不仅要服务于一元(富人、发达地区),而且要服务于二元(富人和穷人、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
金融包容概念提出的背景是“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增长概念的提出,则是基于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一味强调经济增长而忽略社会发展的其他方面,以至于出现了“不利于穷人增长”,包括无工作的增长、无声的增长、无情的增长、无根的增长、无未来的增长等。[8]在这一背景下,如何使经济增长与发展过程更加公平,使增长成果能够更广泛地分享,逐渐成为讨论与研究发展政策的焦点。包容性增长的理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且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社会所接受。[9]包容性增长是指“经济的增长增加了对所有人而言都平等的社会机会,且该机会由人们所共享”。[10]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核心要义正是要消除贫困者权利的贫困和所面临的社会排斥,实现机会平等和公平参与,使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的所有群体均能参与经济增长、为之作出贡献,并由此合理分享增长的成果。[11]这与主席在讲话中对包容性增长的阐释是一致的:“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口,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12]
可见,金融包容的含义与包容性增长一脉相承。要促进金融包容,就要构建“包容性金融体制”,就是为社会所有人特别是贫困和低收入者提供的金融服务体系。[13]金融包容与金融排斥构成一对反义词,治理金融排斥即要建立金融包容或包容性金融体制。鉴于金融之于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性,“金融包容对于包容性增长是至关重要的”。[14]
三、以金融法的二元结构促进金融包容
金融法体现了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包括金融市场体系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以金融法的二元结构理论为指导,对这些二元结构进行适当的调适,可以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促进金融包容。下面分述之。
(一)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
对于金融市场体系,可以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融资的时间长短来划分,金融市场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以金融的功能来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交易市场(二级市场);以所交易金融产品的交割时间划分,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交易场所来划分,可以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等等。这些都是金融学上的传统分类,也可以视为金融市场体系中传统的二元结构。不同的二元结构划分基于不同时代的历史背景,满足不同的管理需求。例如,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划分基于金融分业经营的时代背景,并使其由不同的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即一般来讲,货币市场通常是由中央银行监管,资本市场通常是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这一监管分工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专业化。
为了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应该以是否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为标准,将金融市场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依照亚洲开发银行的定义,非正规金融是指不受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15]依此定义,正规金融是指受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或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这种二元结构划分的背景是发展中国家金融系统的二元性问题: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尽管试图“招安”或“剿灭”不受监管的“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始终顽强地存在着。这一现实促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某些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16]而不是宣布非正规金融为非法。[17]于是,就有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划分。这种划分有助于拓展金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利于正确对待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对正规金融的补缺作用,同时限制其负面作用。
为了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更应该以金融服务的对象为标准,将金融分为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根据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的定义,微型金融是指对贫困人口提供的基本金融服务,诸如贷款、储蓄、货币支付、微型保险等。[18]穷人不应该永远贫困。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与其他人一样,也需要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以运作其商业、增加财产、抵御外部冲击、降低管理风险。虽然每个国家关于微型金融的确切定义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其交易单位额度通常很小(微型的),一般低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9]与微型金融对应的是非微型金融,即为一般民众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有助于设计相应的制度,以促使金融机构更多地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包容,实现包容性增长。[20]
微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不是相等的概念,但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的大部分服务对象都是在主流金融体系中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群体。微型金融既可以是正规金融,也可以是非正规金融。有的非正规金融服务的对象是贫困人口,在此意义上,它属于微型金融;但有的非正规金融服务的对象则是富人,如钱庄向民营企业家提供服务,在此意义上,它不属于微型金融。“非正规金融来源于草根的、自下而上的对适当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微型金融来源于捐赠驱动型的、自上而下的供应。”[21]因此,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划分以及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划分,各具其意义。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划分,更多的是为了促进金融包容。而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划分,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当然,它也能促进金融包容。
(二)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
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需要金融监管作出相应的调整,在金融监管上呈现出相应的二元结构。
在传统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下,针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等,往往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包括监管安排,即在金融监管体制上呈现出相应的二元结构。例如,在我国,在股票的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上,发行市场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核准制来监管,交易市场主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实时监管”功能;在股票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股票的现货安排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监管,股票的期货(股指期货)则安排在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监管。
然而在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下,在我国当前的金融法和金融监管实践中呈现的二元结构是:正规金融由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下同)批准设立,并受其监管,在资本金、审慎监管、利率限制、审计和透明度等方面有严格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都是正规金融,在实践中被界定为“金融机构”。而诸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标会(合会)等都是非正规金融,在实践中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它们的设立无需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有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如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即可,如融资性担保公司、[22]小额贷款公司,[23]有的则无需任何政府部门批准,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金融机构都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而是有的由地方政府监管,有的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有的则连自律监管也没有。这一思路扩展到证券市场上,场内交易市场是正规金融,场外交易市场(如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非正规金融。我国提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其实就是既要发展正规金融,又要发展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之所以要下放监管权,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是因为“民间”或“非正规”都意味着法律在此领域应保持最小的干预。这是社会对民间金融的期望和对法律的要求,在制度设计上隐含着民间金融自由的法律取向。[24]
微型金融与非微型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在一些国家已经体现在了金融监管实践中。例如,在英国,财政部2004年12月发布了《促进金融包容》的战略文件。为促进金融包容,英国财政部还成立了一个规模为1。2亿英镑的“金融包容基金”。2005年2月,“金融包容专门小组”开始运作。金融包容专门小组经过调研,确认在以下三个领域优先促进金融包容:使用银行服务、使用可承受的贷款、使用免费的面对面的理财建议。无附属功能的基本账户制度也引入了英国,对于那些不能或不愿意使用基本银行账户的人,可获得一个邮政卡账户。2009年英国又通过了《储蓄账户法》,政府提供税收减免,鼓励低收入群体参加储蓄。在印度,2005年开始实施金融包容计划,低收入和贫困人口将获得一个“一般信用卡”以便他们能够便利地使用信用服务。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开展金融包容活动。此外,印度储备银行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适当的银行设施提供给所有的人,诸如开设地区乡村银行、自助小组、允许银行在农村地区自由开设分支机构、允许储蓄账户透支,等等。[25]在一些国家还有专门的微型金融法。例如,坦桑尼亚在其1991年颁布的《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中专章规定了微型金融公司和小额信贷;巴基斯坦于2001年专门制定了《微型金融机构条例》;乌干达于2004年制定了《微型存款吸收金融机构条例》;肯尼亚于2006年专门制定了《微型金融法》;俄罗斯于2010年7月制定了第151号联邦法律,专门对微型金融和微型金融机构作出了规定。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8月专门制定了相关文件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在微型金融中的适用作出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相关文件虽然对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有所规定,但基本银行账户制度还未建立,存款利息所得税对穷人和富人一视同仁。这说明微型金融监管与非微型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划分在我国还未得到充分体现。
金融监管分为审慎监管和合规(行为)监管。英国经济学家泰勒将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的差异形象地描绘为审慎监管者类似于“医生”,其职业习惯促使他在发现病因后努力加以医治,而不是对当事人问责;而传统的合规监管者更像是“警察”,倾向于对违法行为立即处罚。[26]因此,泰勒认为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是“双峰式”的,一峰是审慎监管机构,另一峰是合规监管机构。“双峰式”金融监管的构想运用到非正规金融、微型金融中也是合适的。“只有当微型金融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并且能够获得政府所发放的允许他们向公众吸储的资格证书时,审慎的金融监管措施才能够发挥作用。”[27]因此,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微型金融机构的初创阶段,不应实行审慎监管。但遗憾的是,我国的部分银行规章中还有不少审慎监管的条款。[28]这实际上是相当挤占金融监管资源的。印度尼西亚于1992年曾批准设立了大量的人民信贷银行。
这是一种非常小的银行,其资产平均数为16万美元,它们没有与国内支付系统相连。1998年12月,2 420家人民信贷银行共拥有约400万客户,但其资产只占全国银行资产的0。5%。印度尼西亚的经验已经证明,对于几千家小规模人民信贷银行的监管非常麻烦,且费用很高。进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上回报却是有限的。[29]在菲律宾,监控乡村银行的工作牵制了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大部分监管力量。而在坦桑尼亚,正式的微型金融机构受制于银行规则和监管条款,而半正式的微型金融机构受合作社法案规制,其他的微型金融机构则要遵守公司法案。对基于社区的存款吸收型微型金融机构,有效的审慎监管的成本过高,多数非洲国家对这类机构的态度是,只要其资产和客户数量没有超过一定的规模限制,就不对其进行审慎监管。对于非正式中介的微型金融活动如加纳的储蓄收集(SU—SU),一般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由本国民事法律或民事合同法律管辖,没有专门的监管规章。[30]鉴于国外的这些教训和经验,我国目前将正规金融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对于合法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则由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来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即蕴含了这一思路。但是,对于微型金融业务与非微型金融业务的二元结构划分,我国在监管上还没有作出足够的调整,以至于不能鼓励金融机构从事微型金融业务。
(三)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
传统上,货币政策调控由于是总量调控,因此注重普适性,无论是何种货币政策工具,都强调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而实际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市场需求、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和融资环境等都不尽相同,宏观调控对其产生的影响也会有所差别。有学者的经济计量研究表明,我国货币政策对城市和农村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在扩张性货币政策下,农村比城市的反应更敏感;而在紧缩性货币政策下,农村受紧缩政策的影响更大。[31]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都具有相对完善的“区别对待”调节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货币政策开始强调差别化、针对性和灵活性,在促进总量平衡时,比较注重兼顾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开始强调惠民导向,呈现出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在此试举几例:(1)在存款准备金率管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9月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时,为支持农业贷款发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暂缓上调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率。这体现的是按是否“城乡信用社”来管理存款准备金率的二元结构。2010年1月18日和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分别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各0。5%,但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以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这种按微型金融与非微型金融来区别管理存款准备金率的二元结构有利于促进包容性增长。(2)在再贷款、再贴现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再贷款、再贴现实行分类管理。“十一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适当扩大了支农再贷款的对象和用途范围,明确将涉农票据和中小企业票据作为再贴现支持的重点,对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2010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再贴现管理制度,通过票据选择明确再贴现支持的重点,对商业承兑汇票、涉农票据、县域企业及中小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32]这实际上是按照农业与非农业、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经济与县域经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二元结构划分来制定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因而有利于促进包容性增长。(3)在信贷政策方面也呈现出一系列的二元结构。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这种区分“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自住房”与“非自住房”、“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做法,就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贷政策中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设计与“一刀切”的住房贷款信贷政策相比,更能够保障民生,促进包容性增长。
总之,中国人民银行面对我国经济的“城乡二元结构”、“东西部二元结构”、传统产业部门与现代产业部门发展不平衡的二元结构、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显著不同的二元结构,在货币政策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采取手段不同或力度不同的货币政策,而不能一视同仁,一律对待。货币政策的二元结构与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未必一一对应,但却有异曲同工之妙。货币政策二元结构理论的提出,对于深化对金融宏观调控法的认识,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促进包容性增长,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四、小结
二元结构理论实质上是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方法等。这种方法反对的是“一刀切”,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国情复杂、幅员辽阔的大国在制订政策时更应反对“一刀切”。当然,二元结构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33]此外,二元结构理论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34]因此,对于二元结构理论的理解不可绝对化、教条化。在笔者看来,生活在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大城市中的人大部分都是“富人”,生活在广大农村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人大部分都是“穷人”,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大部分都愿意为前者而不愿意为后者提供服务。大型企业大部分都是“富人”,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穷人”,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更愿意为前者而不愿意为后者提供服务。因此,用二元结构理论来分析金融法,大体上是可以成立的。
金融法的二元结构分析框架或模型,是经济法二元结构分析框架或模型的扩展。金融法的二元结构涵盖金融法的各个方面。笔者初步分析了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以期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促进金融包容。笔者主张,应完善金融法的二元结构,即在金融市场上,坚持微型金融与非微型金融、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在金融监管上,正规金融由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对非正规金融则要下放监管权;在货币政策调控上,要建立健全“区别对待”调控机制,根据不同的二元结构划分,实施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调控政策。
当然,并非所有既有的金融法二元结构都是合理的。随着时代的变迁,既有的二元结构有可能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二元结构理论所包含的“一分为二”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方法却是金融法制度设计和制度运作应该一直坚持的原则。
注释:
[1]See Panigyrakis,G。G。,Theodoridis,P。 K。,Veloutsou,C。 A。 All Customers Are Not Treated Equally:Financial Exclusion In Iso—lated Greek islands,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ing,2002,No。7。 pp。54—66。
[2]See Tackling Financial Exclusion in Ireland,http://WWW。cpa。ie/publications/policystatements/2008_Policy_TacklingFinancialEx—clusionInIreland。pdf,2010—12—28。
[3]参见张炜主编:《2009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4][34]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第33页。
[5]王保树教授将金融法的“二元结构”理解为,金融法既包括金融交易、金融组织法律规范,也包括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参见王保树:《金融法二元规范结构的协调与发展趋势——完善金融法体系的一个视点》,《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但是,笔者对金融法“二元结构”的解释则更为宽泛。
[6]参见[美]阿瑟·刘易斯:《二元经济论》,施伟、谢兵、苏玉宏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32页。
[7]http://en。org/wiki/Financial_inclusion,2011—03—06。
[8]无工作的增长,即较快的经济增长却不能带来就业的增长;无声的增长,即有些国家经济增长很快,但缺乏民主和自由;无情的增长,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增长较快,但收入分配不平等却更加严重了;无根的增长,即经济增长伴随着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消失,强制少数民族接受所谓的现代文明;无未来的增长,即增长伴随着自然资源耗竭和生态环境恶化。See 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1996,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2—4。
[9]例如,印度在其2006年公布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中把发展的基本目标定为提高经济的增长速度和促进增长的共享性,泰国把实现公平增长作为政府发展努力的基本要素,越南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也体现了共享式增长的思想。参见郑长德:《共享式增长理论研究进展》,《山东经济》2010年第3期。在我国,国家主席于2009年11月15日在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第17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题为《合力应对挑战 推动持续发展》的演讲以及于2010年9月16日在第五届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中都强调了包容性增长。参见:《合力应对挑战 推动持续发展——在亚太经合组织第17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gov。cn/Idhd/。2009—11/15/content_1464956。htm,2011—03—24;:《深化交流合作 实现包容性增长——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0/13/content_21116459。htm,2011—03—24。
[10]See Ifzal Ali,Hyun Hwa Son,Measuring Inclusive Growth,Asian Development Review,vol。 24,No。 1,pp。11—31。
[11]参见蔡荣鑫:《“包容性增长”的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经济学家》2009年第1期。
[12]:《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0/13/content_21116459。htm,2010—10—13。
[13]参见焦瑾璞:《构建普惠金融体系让更多人享受现代金融》,《今日财富》2010年第9期。
[14]Financial Inclusion Is Key to Inclusive Growth:Finance Minister,July 23,2010。 http://WWW。indiamicrofinance。com/financial—inclusion—key—inclusive—growth—finance—minister。html,2011—01—06。
[15]See ADB,Informal Finance in Asia,Asian Development Outlook 1990。& Prabhu Ghate,Informal Finance Some Findings from Asi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16]例如,合会(标会)在祖国大陆通常被视为民间非法融资活动,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完成所谓“民法”债编修正时,专门增订“合会”一节,承认了合会的合法地位,并对其予以规范。参见黄震:《台湾“合会”法律制度之变迁》,http://WWW。financialservice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840,2010—12—28。
[17]See Schreiner,M。 Informal Finance and the Design of Microfinance,Development in Practice,2001,vol。 11,No。 5,pp。 637?640。
[18]See CGAP:About Microfinance,http://WWW。cgap。org/p/site/c/about/,2011—03—24。
[19]See CGAP:Commercial Banks and Microfinance,June 1,2005,http://WWW。cgap。org/gm/document—1。9。2572/FN28。pdf,2011—03—24。
[20]微型金融是公认的消除社会排斥和金融排斥,促进金融包容的有效工具。See Microfinance Centre (MFC),European Microfinance Network (EMN) and the Community Development Finance Association (cdfa) ,From Exclusion to inclusion through Microfinance,http://WWW。mfc。org。pl,2011—03—24。
[21]Mark Schreiner,Informal Finance and the Design of Microfinance,http://WWW。microfinance。com/English/Papers/Informal_Fi—nance_Lessons。pdf,2011—03—24。
[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第2条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4]参见高晋康:《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25]See Financial Inclusion In India,http://WWW。articlesbase。com/banking—articles/financial—inclusion—in—india—2273939。html,2011—03—24。
[26]参见[英]霍华德·戴维斯、大卫·格林:《全球金融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27]Eric Duflos & Kathryn Imboden,the Role of Governments in Microfinance,June,2004,http://WWW。cgap。org/gm/document—1。9。2371/DonorBrief_1。9。pdf,2011—03—24。
[28]例如,《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29]See Robert Christen & Richard Rosenberg,The Rush to Regulate:Legal Frameworks for Microfinance,CGAP,April,2000,http://WWW。cgap。org/gm/document_1。9。2699/OP4。pdf,2011—03—24。
[30]参见国娇:《非洲国家微型金融的发展》,《国际金融研究》2006年第7期。
[31]参见李虹檠、黄鹏:《中国货币政策效力的城乡差异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10年第8期。
[32]参见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http://WWW。pbc。gov。cn/image_public/userFiles/bangorgting/upload/File/pdf,2011—03—24。
[33]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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