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论对我国高校内部管理
论文关键词:规范论;高校内部管理;管理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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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规范论的主要观点及其关于规范的形成和自由的实现模式对我国高校内部管理具有重大启示,这具体表现为:高校内部管理要做到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外在规范和内在规范相结合;评价体系和激励体系相配合;宏观调控和明确职责权相互支撑;权力重心下移(院、系)与理顺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相辅相成等。
一、规范论的涵义及主要观点
“规范是调控人们行为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物质力量来支持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它指导人们“应该怎么做”,也就是“应然”。规范按其所处理的对象“可以分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和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这两大类”;按具体内容可分为“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群体内部的纪律规章、国家的政策系统和民族或地方的风俗习惯等”;根据对人的行为态度,规范又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如“儿女应孝敬父母”)、禁止性规范(如“切勿偷盗”)和授权性规范(如“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上述各类规范都各有特殊的作用、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
规范论就是一种以上述所有这些规范或规范的总体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它主要对规范进行分门别类地、深入地研究,考虑什么样的规范是合理的,什么样的规范是不合理的,揭示各类规范的特殊本质和特殊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各类规范的本质和功能。其研究的基本问题可概括为“规范何以可能”,即:使规范从无到有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是什么?规范论除了上述对规范进行分类外,还提出了“对正确的规范的遵循,是达到自由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当主体自觉、自愿地而不是被迫、盲从地用它来指导、调控自己的行为即变他律为自律、自己立法自己遵守时,规范才是通向自由的桥梁,因此,自律又是规范和自由的中介”、“在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场合,主体的自由主要表现在自觉自愿地履行某种义务,而在授权性规范的场合,自由则是一种权利”等。
综合上述规范论的主要观点,该理论关于规范的形成和自由的实现模式:
可见,在规范论看来,对行为进行评价是人们从认识规律到制定规范的中介,而自主、自律又是从规范到实现自由的中介,其思想最后凝结在自主、自律、自由上,自主、自律、自由可以说是其精神实质之所在。以上这些观点和思想对我国高校内部管理具有重大启发意义。
二、对我国高校内部管理的几点启示
(一)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在前面阐述规范论时我们已经知道规范就是指导“人们应该怎么做”,即应然,而高校内部管理的现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实然,因此,规范和高校内部管理的现状的关系就是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由于事实是由规律(必然)来支配的,因此,规范与事实的关系研究即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研究内在地包含着规范与规律的关系研究,即应然与必然的关系研究,规律是规范的客观依据,应然性中蕴含着某种必然性,这是规范论进行规范研究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主张从必然中引出应然,从事实中引出规范。合必然性即合规律性也是高校内部管理要达到一种科学、规范的“应然状态”的首要前提和本质要求。这包括两个层次:其一,高校内部管理要符合一般的管理规律。其二,作为一种教育活动,高校内部管理要符合教育规律。
规范论所要研究的另一问题之一就是规范与利益、价值、手段、效果的关系研究。“规范的作用在于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如‘仁者爱人’等规范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鼓励或授权人们去追求、创造、维护某种物质或精神的价值(如‘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禁止某些人对公众或其他人的利益的损害(如‘切勿偷盗’)。所以,规范的形成、变化和消亡总是与一定的利益、价值相联系的。”高校内部管理也是如此,管理不只是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一种科学、规范的效果,人们一定的价值取向蕴含于高校管理的各项活动和整个过程中,如制定各种不同类型规范(最常表现为规章制度)也要进行权衡利弊,与所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连在一起。因此,高校内部管理不仅要合规律性,也要合目的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规律是客观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可以发现和利用规律。笔者以为这所谓的主观能动性其中就包含着人的目的性,人们可以遵循和利用规律,导向高校管理所要实现的目标。当然,高校内部管理所要“合”的并不是少数几个校级领导的目的,而应该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合乎广大师生员工的基本目的,这是由高校组织的松散性和高校活动的知识性所决定的。
(二)外在规范和内在规范相结合
规范论认为规范有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群体内部的纪律规章、国家的政策系统和民族或地方的风俗习惯,等等。如果将法律规范、群体内部的纪律规章、国家的政策系统这种人为设计出来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称之为“外在规范”的话,那么道德规范和民族或地方的风俗习惯等就可以称之为“内在规范”。所谓“内在规范”,“是一种自发形成或者说是原生的制度,它是社会内在运转中逐步演化出来的,不出于任何人的设计而源于千万人的互动。……正如诺思所说的,‘非正规约束来自何方?它们来源于社会所流传下来的信息以及我们称之为文化教育的部分遗产’。”是一种偏于精神性的东西。那么,对于高校而言,何为“外在规范”?其“内在规范”又是什么呢?
前文已述及,自主、自律、自由是规范论的核心思想和精神实质之所在,这不由得让我们想到了大学一直所追求和崇尚的学术自由、办学自主和自律精神。大学作为一种结构和功能复杂、工作任务和组织成员充分体现了智力劳动特性的学术教育机构,“在国际高教界,自主、自由、自律已成为高等学校管理的共识,高等学校管理应当遵循自主、自由、自律三原则。”自由、自主、自律作为大学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它们不是出于任何权威的命令,也不是一时的措施,而是在长时间的文化演进中自发产生的,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殊的环境下(如中世纪大学为了保护学者行会的特定利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自由、自主、自律作为现代大学管理的原则却是以渐进的方式向全世界各国的大学扩展中确立的,从世界范畴来看,它们也逐步成为大学办学的深层理念。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自由、自主、自律”称之为大学的内在规范,而且是内在规范的核心。相对应地,学校管理政策、规章制度、法律则是外在规范。内在规范是外在规范的基础,外在规范的有效性源于内在规范的支持,否则将遭到内在规范的强力抵制而无法正常运行。
但是,由于长期受到实行计划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大学缺乏自由、自主、自律的传统,缺乏大学管理的内在规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近些年来,在高校管理中也提倡“法治”,但这种尝试在实践中还是在撇开内在规范(自由、自主、自律)的条件下试图单刀直入,试图以几个政策法规来“一劳永逸”地落实大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实践证明其有效性极其有限,目前,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中仍呈现出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集权有余(集权于校一级)、放权不足”、党政间权责不清、以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等等。可见,“自由、自主、自律”的缺失是中国大学难以规范管理的根本原因,也是高校内部管理科学化难以实现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自由、自主、自律”的确立和培育是目前中国大学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高校领导者和管理者应确立的管理理念。“自由”规范强调高校领导者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应时刻以为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创造自由宽松的氛围为要旨,以达到一种“学术研究本身就是自由”的自我意识和内心体验。“自主”规范认为在目前我国高校内部中下层组织机构自主权运用得不够充分的现实情况下,高校领导者当务之急是要学会如何科学合理地授权,向院系下放充分的处理学术和相关事务的管理权,调动高校内部相关群体的积极性,使得大学决策意图能够有效传达,高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自律”规范则说明学术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的行使也是有限制的,高校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自觉自愿地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按规律办事,并将制度的规范上升为内在信念或自我意识,形成自觉自主的行为,促进高校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评价体系和激励体系相配合
高校内部的管理者(包括党委、行政、教职员工及学生)在进行高校内部管理的过程中,认识了客观必然性,根据这种认识形成了某种行为方式,当这种行为模式为整个群体或群体中的多数人所接受时,便成了行为规范。但是这种行为方式是否能为大多数人甚至整个群体所接受?是否正确反映高教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目标?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首先要建立一个与高校管理目标相适应的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这个评价指标体系既包含了评价主体对“评价什么”的问题更深的分析,也包含了评价主体对“如何评”问题的初步思考,使得这种指标体系能够对这种行为方式做出科学的评价。近年来,高校评估工作开展得较多,但其对象和内容更多地是集中在对教师员工教学、科研的评价上。笔者认为,除此以外,也要注意对学校领导财务、人事管理,对学生学风、校园环境的建设和维持等工作进行评估。通过对这些不同层次人们的不同行为方式进行科学评价、权衡利弊,将有利于群体利益和管理目标的行为方式上升为普遍模式,形成命令性规范;对不利于群体利益和管理目标的行为方式实行限制,形成禁止性规范;将无损于整体利益和管理目标实现的、取决于行为者个人的行为方式,形成为授权性规范。
评价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但更重要的是评价后的反馈和对行为者的激励作用。因此,高校管理者在对高校内部群体的各种行为进行评价时,必须建立一个与之相配套的激励体系。“激励体系是以目标为导向、以评估为尺度制定与实施的奖惩标准。”评估体系和激励体系间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评估体系没有激励体系的配合就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激励体系的完善也依赖于评估体系的衡量。如: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专业评估时,就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条例,使得不为评估而评估,达到更好地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师整体专业水平的目的。
(四)宏观调控和明确职责权相互支撑
如前所述,经过对各种行为方式的评价(评估)、权衡利弊,形成各种不同类型的规范。在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中,主体的自由主要表现在自觉自愿地履行某种义务,这种自觉自愿地以一定的规范来约束和调控自己行为的状态就是自律状态。“这种自律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为基础的行为规范,是行为者自己确立的,至少是认同的;其二,行为者对这些规范的遵循是自觉自愿自主的。这用康德的一句话来说就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特别是高校作为一种学术组织,具有松散性和知识性的特点,不管是教育过程还是管理过程,其主体都是有意识、有独立思维的个体,为了使高校内部的整个群体(包括被管理者和管理者即立“法”者自身)都能够自觉自愿地而不是被迫地按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履行义务,约束、指导、调控自己的行为,进人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状态,变他律为自律,这就更要求高校应重点抓好宏观调控工作,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将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渗透到下层。如可设立校一级的参谋咨询机构和信息反馈制,建立科学决策机制,而不是直接对院、系或基层下达命令性或禁止性的规范,不能采取简单的行政干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奇(1984)把校长比作漆黑的屋子里的一盏电灯……它说明了校长对学校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它还说明了在规范的专业组织的正常情况下,校长的作用不在于发布指令,而在于提供所需的光线,使运行中的组织过程能够继续下去。事实上,联系我们的国情,不只校长包括党委在内的整个领导集体应该是这样为我们高校正常运行提供所需光线,似漆黑的屋子里的一盏电灯。另外,高校领导者要抓好对整个高校的宏观调控工作,而明确党政间的职责权范围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五)权力重心下移(院、系)与理顺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相辅相成
如果说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强调的是人们的自觉性,授权性规范要关注的则是人们的自主性。与前者相比,授权性规范是把一定的权利赋予主体,它强调的是下层权利的获得,即放权。从我国整个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调控有余,放权不足。向谁放权,如何放权才能使人们更好地按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实现对高校的自主管理,从而实现对高校内部的科学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从本质上说,学院是大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管理的基本网络和学校的基本生态。把管理重心下移于学院,缘于从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审视大学内部管理、发展的动力和深层积极性的发挥。”实行学院制在中国已经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同,但是,在现实推行中却是障碍重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人们还希望能够在不打破传统的校级管理集权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院、系之间的关系来达到改变高校内部管理组织机构的目的。因此,要理顺高校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实现科学管理的良好状态,必须将原先校一级中观层次上的决策、计划和领导权下放到学院,减少校长直接管理的幅度,使学院真正具有可自主行使的权利,调动教师、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如原浙江大学就成立了系学术委员会并对本系长期发展规划、教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研究课题的成果、教师晋升教授等较重大学术性问题进行评议和提出建议,收到了极好的效果,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学校的管理也走人规范、有序的轨道。实践证明,一个有特色、有影响的院系,如美国哈佛大学的商学院,斯坦福大学的工程系,可以扩大学校的影响,撑起一所大学牌子。
权力重心下移,下移的不仅是行政管理权力,还有学术管理权力,尤其大学是以学科专业为基础的学术组织,在学科专业基础上,大学要实现其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和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学术力量的作用。因此,在理顺管理组织机构,将权力重心下移院系的同时,还要理顺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关系,二者可以说是相辅相成,一方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获得有赖于上层权力的下放;另一方面,只有将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关系理顺了,才真正意味着权力重心下移移对了方向,落到了实处。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受大学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我们习惯于以行政管理履行学术管理职能,忽视学术的民主管理,学术权力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术事业的发展。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对大学功能和性质认识的加深,大学学术管理日益受到了重视,大学民主管理的基础不断加强,但在现实中学术不自由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来自教授的比较客观的意见缺少影响决策的渠道,教授的发言权还很不够,教师集体力量也较薄弱,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实际上,高校作为一个学术组织,由各种知识群组成,而教授个人往往以其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广泛的学术影响树立自己的权威,“由于这种权威实际上‘天然地’支配着学科领域的工作,是高等教育系统中权威的基石。在这个系统中的一切其它的合法权力形式都必须考虑到它并适应于它。从这种权威产生的时候起情况就是如此,如今更是普遍如此。”于是,在现代的高等教育系统中有了一种正在蔓延的分权趋势,它促使权威返回到大学内部最有力量的那些层次。但是,“如果这种权威不与行政体制相结合,那么,它的影响只能是非正式的。”因此,一方面,中国大学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可以由有声望的教授专家组成“教授会”,实行“教授参与决策”,掌握大学的教学、研究等学术性事务,对学校的大政方针进行咨询、讲座,提出教师对学校发展建设的基本主张,对高校领导者起着智囊作用、促进作用和制约作用,这既是授权性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的很好体现,有利于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民主化和学术自由化,又能保证领导者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党委和行政应尊重和支持教师代表大会行使职能,认真抓好教师代表大会各项提案的落实工作,为广大教职工行使参与学校管理权力提供必要的条件。
总之,由于高等教育的结构重在基层,它就特别有赖于在下层释放能量,在全系统要适当地下放权力,以争取多方面的支持。正是在高校宏观调控的同时注重向中下层放权,使高校内部群体能够自觉自愿地按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履行义务,更好地按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实现对高校的自主管理,进而有利于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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