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辩护的功能及其实现条件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密切相关,刑事辩护的功能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价值、目的的实现。要实现刑事辩护的功能保障人权需要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予以保障。本文从目前刑事辩护的现状出发,探讨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和实现所需的条件,以及在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 刑事辩护 人权保障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制度,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最有力的手段。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密切相关,刑事辩护的功能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价值、目的的实现。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三十多年来,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刑事辩护环境有所变化,但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刑事辩护率有所下降,刑事辩护质量也受到质疑,当前我国的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着比较严峻的现实,刑事辩护也陷入困境之中,找到如何能有效发挥刑事辩护的功能的办法成为当务之急。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法,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受到极大的关注。本文旨在以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为背景,通过考察刑事辩护功能发挥有效作用所需的保障,以及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对刑事辩护制度所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发表初步的看法。
一、刑事辩护的功能
从人的自然属性上讲,当一个人受到外界侵犯时就会本能地产生反抗行为,因此当面对指控的时候,“辩”就是一种本能反应。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公民都有成为罪犯的可能性,好人与坏人之间有时也不能清楚的划一条楚河汉界,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而沦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的甚至可能会因遭受诬陷而沦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没有辩护,就没有刑事司法公正,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以下作用:
(一)监督刑事公权,确保刑事司法公正,防止刑罚的滥用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制度体现了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表现为对个人权利的偏重思考,并通过被告人主体作用的发挥,达到以个人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目的。要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离不开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作为诉讼民主、文明的标志,刑事辩护功能的有效发挥,可以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此外还有利于国家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事实经过和正确适用法律,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公权力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就极容易被滥用,也极容易产生腐`。
(二)刑事辩护对于发现真实,实现实体正义起着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目的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直接目标就是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真正感兴趣的往往是取得胜利而非揭示真实。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活动却在客观上起到了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的积极作用。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会从多方面收集相关证据,而刑事诉讼中发现真实主要通过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这两个过程加以完成。因此刑事辩护对于发现真实,实现实体正义起着积极作用。
二、发挥刑事辩护功能所需的条件
刑事辩护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单靠律师自身是难以发挥其功能的,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条件。
(一)辩护功能的实现,须立法层面上的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
刑事辩护要发挥其功能需要控辩平衡。诉讼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是控辩要平衡、裁判要公平。要实现控辩平衡,首先要在立法层面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这样双方才有能力进行对抗。如果一方太强,另一方又太弱,他们之间无法产生对抗效果。具体说基于控辩平等的要求,既然检察院享有攻击性的控诉权,那么就应该允许被指控人享有相对应的防御权。而刑事诉讼因为是国家强制力对公民个人进行的追究,在本质上就具有控辩的不平衡性,因此需要从立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防止控诉权侵害并借以自保的一些权利。考察各国的立法实践一般赋予被指控人以下几种特权:(1)无罪推定即被指控人受无罪推定的保护,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证明被指控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就是通过使控方承担更多的诉讼义务,减轻辩方的责任来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上的差距。(2)控方在庭前单方开示证据,是因为基于所谓自然正义要求控诉方不得利用其资源优势而不公平地处于审判中的有利地位。(3)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侦查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用来指控他人这是通过对控方证据调查手段的限制来平衡双方证据调查能力上的不足。
(二)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的条件保障
徒法不能自行,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被严格的执行也只是摆设而已,有法不依,是无法实现立法意图的。立法层面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的实现只是代表法律的理想状态,而实践中执行法律的都是活生生的人。受我国一些旧的文化思想的影响,在执法环节官本位思想比较浓厚,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有法不依的现象也非常普遍,虽然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种辩护权,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有些辩护权却没得到落实,甚至有的司法人员故意刁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视他们的法定辩护权。究其原因除了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因此要保障各种刑事辩护权利的落实除了必须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思想观念,还必须建立起程序性违法纠正机制,只有对程序性违法行为加以制裁,才能保障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执法。只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和落实法律规定,刑事辩护才能发挥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功能,这样才能通过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
(三)律师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言而喻,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Powellv.Alabama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这样的论述:“即便是聪明且受过教育的外行,对法律技能也是知之甚少或者一无所知。一般来讲,一旦被指控犯罪,他根本没有能力判断对他的指控是好还是坏。没有律师的帮助,他可能会被以不正确的指控提交审判,以不具备资格、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被判定有罪。他缺乏充分准备辩护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在程序的任何阶段他都需要律师的帮助。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即使无罪,他也很可能因为不知道如何证明无罪面临着被定罪的危险”。因此,刑事辩护要发挥其功能,律师业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主要是:(1)律师队伍必须具有足够的人数。(2)律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律师要熟练掌握辩护技能和技巧,具有精湛的执业能力。
三、我国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入了对抗式诉讼因素,但经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的实现,必须进一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新刑事诉讼法大量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证人出庭作证、量刑调查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拓展了刑事辩护的空间。无论是律师还是公诉人,都必须面对由实体之辩向程序之辩、证据之辩、量刑之辩等多元化辩论形态的转变。新刑诉法为律师广泛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其刑事诉讼权利刮来东风,同时也对律师推动中国辩护制度发展寄托了新的希望。
四、结论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功能之一,刑事辩护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光靠律师是无法实现刑事辩护的功能,刑事辩护依赖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而存在,没有辩护的环境就没有辩护。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辩护的空间极为狭窄,究其原因是立法与司法体制所致。立法上一些辩护权的缺失以及司法不独立、地方保护、公、检、法三机关职能与关系、监督机制、人员素质等问题在客观上形成了辩护权难以冲破的外部屏障,抵消了辩护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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