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家的人性观与法治

时间:2024-08-15 02:04:5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试论法家的人性观与法治


  论文摘要 人性及其善恶问题是中国思想史的核心问题之一,其善恶之争,自古及今一直喋喋不休。本文无意于探究各家人性论之优劣,仅试通过对法家人性观的解读,理清法家思想的源流,加深人们对法治思想的理解。

  论文关键词 法家 人性观 法治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立说,百家争鸣,围绕着如何富国强兵一统天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这个过程中,人性的善恶问题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甚至成为支撑士子们思想理论的基石。
  就法家而言,它所倡导的政治体制是“法治”,他们的代表人物从人性论入手,通过对人性的认识和分析,提出了“因人情”而“治天下”的法治思想,并在百家争鸣的浪潮中成为诸侯朝堂上的最后赢家,尤其是经过变法实践检验以后,法治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虽则汉以后法家作为一个派别已烟消云散了,但“儒表法里”的治国思想却一直是支撑中国封建社会的柱石,它对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本文试通过对法家人性论的解读,理清法家思想的源流,加深人们对法治思想的理解。
  关于人性问题,我们现在一般认为: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自然属性是指人的原始本性,就是人的感官和肢体的生理欲求,即人同于动物的自然属性;而人的社会属性则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规定性,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道德属性,集中表现为仁义礼智等善德。但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人性及其善恶问题却是各持己见。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思想中的人性论,起源于儒家学派。孔子认为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故多言仁义而重教化,试图以伦理道德的说教来协调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利害矛盾关系。他虽未过多的言及人性,但却是后世思想家人性观念的思想发端。
  孔子之后,诸子百家对人性及其善恶问题大致分持四种观点:无善无恶论、有善有恶论、性善论和性恶论。
  “无善无恶论”认为人性无善恶,所谓的善与恶都是后天的因素所造成的;“有善有恶论”认为“善”和“恶”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这种先天本性的强弱在于养。养善则善性长,养恶则恶性胀;“性善论”认为人生而有“善端”,并可通过存心、养性发展这种善端;“性恶论”认为人生而有欲且自私自利,故人性恶,但同时还认为后天的教育可以变恶为善。
  面对上述四种人性观,法家并未纠其枝叶论长道短,而是直面人性指出其然,其人性之说多被归入性恶类。那么,法家究竟是如何看待人性的呢?
  《管子》中讲:
  “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而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
  “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于四方无择也。”
  《商君书》有言:
  “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
  “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利出于战,则民致死。”
  “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求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
  “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
  《韩非子》中说:
  “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之。子、父,至亲也,而或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
  “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次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
  ……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自为、自私的,但却并未明确指出这些都是恶的表现。他们只谈人性,不讲善恶,只讲人的基本生理、心理需要,不论后天的伦理、道德教化及其评价。可以这样说,在法家的眼里,人们不能也不应对自然人性进行善恶的道德评价,人性既然是与生俱来的、人皆共有的自然而然的现象,那么,就不应该给其冠之以善或者恶而加以扭曲。如同食色之性,人皆有之,此性有善恶否?当然没有,人们之所以会有善或恶的意念,实在是基于对其实现欲念的方式方法做出的判断而已。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则为恶;利人利己、大公无私定是善!所以,法家认为正确的做法不是压抑人性而是导引人性——合法地利己。可见,与其说法家主张人性恶,倒不如说法家主张人性无善无恶更为准确一些。
  其实,在法家思想里,他们观察人性、分析归纳人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判断其善恶,而是为了探寻更加有效的治世方案。他们通过对人性的认识和分析,指出人的最基本生理、心理需要,并提出在因循的基础上加以作为的主张,即实行法治,以法对人性进行导引,从而使天下归治。
  法家认为,人性好逸恶劳、好利恶害等,恰恰为统治者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可能。《管子·侈靡》中说:“饮食者也,侈乐者也;民之所愿也,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能用之耳。”《管子·权修》曰:“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商鞅说:“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也讲:“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人性既然是自然而成的,所以现行政治政策就必须以人的本性为依据,在顺应人性的基础上,用法律来调整人性,用赏与罚两手来发挥禁止和引导的功能,使人们理性地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使社会规范有序。
  “人莫不自为也”,法家把它看作是人的本性,是支配人行为的决定因素,进而把人的各种关系都归结为从自利出发的利害关系。认为人们积极作为的动力恰恰是出于对自利欲望的满足,是在“好利恶害”本性的指导下,以欲望动机和利益原则为原始驱动力而做出的。所以,以法治国要建立在因循人性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以善恶为标准对人性加以肯定或否定。慎到曾说:“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韩非也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法家明确表示人为了利己,就必然会依循国家政策的引导,趋利避害。因此,“法”的设置只要能满足人性自利的需要,自然也就能为人所接受。
  总而言之,人既然是一种动物,就必然有与禽兽相似的生存方式以及大自然赋予的生存本能,追求利益是人类的天性也是本能。因此,法家认为人生来就“好利恶害”,“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之为心,则父子离且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只要是人就有七情六欲,在不受约束的状态下,人就有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去损害他人。所以,法家从人性认识的起点出发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方案,主张通过“法治”来导引人性,治理国家。其思想是非常有益的,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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