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诉法修改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时间:2024-07-29 15:40:3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谈刑诉法修改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规定。这次修改,无疑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工作量和难度。
 
    论文关键词 审查逮捕 影响 应对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并对审查逮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逮捕条件和程序,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面的新规定,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干警,应当及时地作出调整,以尽快适应并运用好新刑诉法。

  一、对审查逮捕工作的新规定
  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这次关于逮捕措施的修改,首先体现的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从一律“严打”向“宽严相济”的转变,同时也是总则“保人权”的一种落实。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修改后的刑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在逮捕措施方面作了三项很重要的修改:一是在逮捕必要性方面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二是对“应当逮捕”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三是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应当”逮捕修改为“可以”逮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是否适用逮捕问题上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第一,增加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此规定在赋予检察机关对是否讯问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从提高逮捕质量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又规定了“必须”讯问的情形,防止错误批捕。第二,增加了审查逮捕阶段证人、律师的参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规定增设了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行政审批色彩,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彰显程序正义。
  三是增加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与修改后的刑诉法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相符,且有利于解决实践中一押到底、羁押率过高和超期羁押等长期存在的问题。但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丞待完善。首先,应当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规则,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审查方式、审查程序等问题;其次,应当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实体性标准,建议依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最后,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



  二、对审查逮捕工作的挑战

  针对新刑诉法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来适应这种变化,这个过程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工作效率与时间的矛盾。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羁押必要性的审查都是逮捕工作的发展趋势,但随之而来的大量背景审查、跟踪监督工作却大大加重了基层检察工作,特别是在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数量较大、办案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导致了办案质量与现行办案时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与以往相比较,除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办案人员还要综合案件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群众反映等因素,及时化解各方矛盾,促进和解工作的进行,而这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是对办案人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极大考验。
  2.审查批捕容易受侦查的影响,成为侦查工具。由于办案人员对案件背景材料的深入了解及对大局的需要,容易将逮捕权变为侦查工具。逮捕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部分案件的提前介入及案件背景调查,特别是在社会舆论及办案需要的压力下,容易使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将此严厉的强制措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进一步侦查的工具,这种情况就可能会导致错捕案件的发生。
  3.审查批捕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有待完善。由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使得部分矛盾凸显,一些案件在作出决定后容易导致上访事件,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样就让审查逮捕案件的风险评估显得十分必要,但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操作中尚未完全成熟,容易流于形式。特别是在新刑诉法作出了关于逮捕的新规定后,使部分相似案件在不同背景下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决定,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误解,因而对风险评估的要求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积极应对新刑诉法修改的措

  在新刑诉法即将施行之际,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一方面要全面认真学习新的法律,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另一方面要做好应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对接。
  第一,尝试工作细化分工与案件集中管理。针对工作内容增多与时间的矛盾,基层检察工作除了需要上级的支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补强办案人员外,更多的是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的方式需要结合各地地域、人员、案件等因素来逐步实践探索,目前在很多地区开始实践工作细化分工与案件的集中管理,通过成立案管中心等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对案件统一管理来实现工作效率的提高,这将是一个很好的提高效率的方式。该措施的施行,一方面可以通过案件的后勤管理规范化,简化办案人员的工作,使案件办理、后续跟踪、报表统计都能按计划有序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件的有序分配,让办案人员专注于办案本身,并针对不同办案人员的特长进行有效分工,加快办案的速度。对于新刑诉法下的审查逮捕工作,这类部门的成立可以有效地缓解办案与时间的矛盾,促进办案质量与效率的结合。当然还有更多的方式需要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逐步实践、探索、创新。
  第二,提倡理性办案,减少外界干扰。办案过程是一个理性的法律运用过程,需要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量排除外界干扰,防止对案件先入为主,正确把握社会舆论的导向。由于案件情况的需要,办案人员需要对案件的背景进行调查、跟踪监督,在此过程中容易受到一些外界影响,如社会舆论压力、案件侦查压力等,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更要坚持好办案原则,理性办案,减少外界不利干扰,汲取有价值信息。此外逮捕作为强制措施对侦查必然存在影响,但不能以逮捕作为侦查的工具,逮捕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严格把握,如何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更需要基层检察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理性处理,做好二者的平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提高逮捕质量。
  第三,在工作中将矛盾化解与侦查说理相结合。针对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隐患的案件,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建立和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十分必要,这既是对相关案件可能出现的后期隐患的提前通报,同时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提醒,警示办案人员还需要进行后续工作,案件矛盾隐患还需要进一步化解。风险评估机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元,不但要结合地区特点及时予以调整、完善,同时也需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侦查说理工作,这样才能在办案中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在案件结果出来之后能够消除人民群众可能存在的误解。当然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超越简单的就案办案,需要将办案与法律相结合,把惩治犯罪、化解矛盾、法律宣传结合在一起,做到办案的透明、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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