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的问题

时间:2024-10-26 03:14:27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探讨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的问题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征缴稽核、支付稽核及保险稽核能力等方面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养老保险 稽核 问题 对策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因而客观上存在着相关的立法滞后 、制度不完善 、操作不规范 、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挤占 、挪用 、瞒报 、冒领、欺诈等手段,侵吞 、蚕食社保基金。

  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 、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腐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简言之,社会保险稽核就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反欺诈行为 。

  一 、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1.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 、不统一

  多年来,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且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 、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重要原因。参保单位应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当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 当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不能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但有的单位采取职工自报缴费基数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职工虚报高基数,年轻职工少报缴费基数,从而导致年轻的少缴社会保险费,年龄大的以后多套取养老金的违规行为;有的单位把年终奖金、工资性福利开支等不列入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保险费的目的 。

  2.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

  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 、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 、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 ,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仅凭条例 、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 。

  3.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实现。因此,一切形式的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目标 ,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但由于种种原因,扩面进度缓慢,部分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就使部分缴费基数流失 。同时又使部分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公平竞争的态势。

  (二)在养老保险支付稽核方面

  1.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和社会化发放后,部分单位放松了对离退休人员管理,对长期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人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 、生存状况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给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造成困难 。

  2.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对居住在异地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

  3.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养老保险负担 。一些单位为了减轻负担,擅自更改有关记录,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方便 。有的单位档案管理混乱,也给退休年龄的认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三)在养老保险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员少,稽核队伍不够健全。按稽核办法,实施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稽核人员,其他为兼职,很难抽出人员进行全面实地稽核。

  2.稽核人员业务不熟练,稽核程序不够规范。社保稽核是一项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仅需要稽核人员有敢想敢干、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的品德,还要掌握财会 、审计等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现有的稽核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稽核业务不熟练,有些问题因稽核程序不规范, 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律建设步伐

  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 。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

  (二)将实施稽核与政策宣传结合起来,清理参保真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

  目前,非公企业及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企业缴费比例高,负担重;企业和员工对参保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流动性大等 。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对非公企业参保的管理,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纳税人资格等强制手段,促使这部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尽快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

  (三)加强缴费工资基数的公示制度,接受参保职工的监督,提高缴费工资的准确性。

  (四)加快社区建设,将实施稽核与加快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把稽核工作向社区延伸,实施全方位核查、立体化联防。

  (五)建立健全稽核机构,完善缴费基数核定稽核程序,规范稽核行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础内容,同时又是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素质,将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纳入日常稽核业务,不断完善稽核程序,规范稽核行为,才能保证稽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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