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多元与法律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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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多元与法律现代性

  [摘要]法律现代性的理论基础、内涵以及自身所蕴含的矛盾等理由都带动了法律的多元化发展与研究,法律多元与法律现代性二者注定交织于法律发展的社会中,但二者在交融中也表现了内在的深层张力。其中,法律多元对法律现代性研究的策略论尤须注意。

浅论法律多元与法律现代性

  [关键词]法律;多元;现代性

  一、看待法律多元的三大视角

  关于法律多元这一概念,只有从多个视角分析才能更详细地了解其中含义。下面借鉴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观点将对法律多元的看法分为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和超人格主义三大视角。,个人主义视角下的法律多元。个人主义提倡个人至上,身为人类个体的每个人是最的,对于法律多元,这只是法律表现形式的不同而已,其内容必向着个人主义理想而发展。新自然法学派的一些主张与此契合。法律制度服务于这一普世理想时,法律总有一天会统一,即个人主义者们所预测的世界统一法。其次,超个人主义视角下的法律多元。超个人主义可以理解为集体主义甚至民族主义,它主张法律制度、体系及过程的存在不以个人而以集体为目的。不同的集体存活至今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它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代表性学派当属历史法学派。他们认为多元的法律体系是多元集体(或国家)自发秩序的本质体现,不可擅改。最后,超人格主义视角下的法律多元。超人格主义也被拉德布鲁赫称为“物格主义”,他以人类所创的文明而非人本身作为最高价值。超人格主义视角下的法律多元是多元文明的一个分支。它不以个体也不以主权或民族来划分多元标准,而是以文化大区域来划分多元(如东方和西方),并且它在提倡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也涵盖了对法律多元的认可,这方面以法人类学家观点为典型。

  二、法律现代性理论的发展

  法律现代性理论在西方与非西方之间有着不同,而在现代与后现代也面对着不同的态度。来说其发展经历了由提出到反叛而再认识的过程。

  (一)法律现代性理论的提出

  早期提出法律现代性理论的典型学者是马克思·韦伯,他认为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去魅”而渐理性化的过程。“所谓法律现代性,也就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程序严密性和技术的精确化。”西策略律现代性始于罗马法的复兴,在各国法典化运动中(英美法在此时期也经历着体系的整合)轰轰烈烈的发展着。与此不同的是非西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现代性发展多始于西方国家的入侵。而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现代性研究也起步较晚。面对着西方现代型法律制度体系及文化方面的外在压力,非西方学者有些主张西化以实现本国的法律现代性,有些则主张以本土资源进化而达至本国法律现代性。

  (二)法律现代性理论的反叛

  西策略律现代性的扩展,非西方国家大量移植“现代法律”,并派人学习西策略律。但法律移植过程中的“水土不服”以及非西策略学家一面受到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一面以自己国家文化对所学西策略律制度体系的反思导致对传统法律现代性理论的反叛。曾经迷失自我的非西方学者拾起了“知识地方性”的武器对法律现代性理论提出挑战,并质疑了 “传统与现代”的效用。他们认为,从认识论上知识是有地方性的,西方也不例外。其法律现代性的模式有其特殊的地方,而将这些特殊用于他方促成法律现代性是一种生搬硬套。

  (三)法律现代性理论的再认识

  法律现代性作为一种理论被提出后再到质疑和反叛是一个过程,但认识的发展规律可知这会随实践发展而被认识。由各国法律发展实践看来,法律现代性虽然在有些地区步履蹒跚但依然前进,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法律知识具有地方性固然没错,但任何模式的法律现代性都既有普适性原理又有地方性知识。普适原理价值上在各地区能够找到相契合的点,而策略上则需相互借鉴。

  三、法律多元与法律现代性的张力

  法律多元虽因视角不同而范围标准和价值评价不尽相同,但作为一个事实,它是指各地共时的法律发展样态的不同。而法律现代性是一国甚至全球法律从传统到现代历史的演进过程。在整个近现代史上,二者相互交融构绘了异彩纷呈的瑰丽画卷,但从中也不难发现二者间存在深层的张力。

  价值上,法律多元阻碍了法律现代性发展。对法律多元的赞许或认可是为了民族精神的延续、政权的独立以及文化多样性的保留等。而这些深层价值使得法律现代性的进程趋缓。如萨维尼的主张与呼吁推迟了德国民法典的出台。的确,西策略律现代性模式的扩张有意识形态输出之嫌,在价值上与法律多元的对立时烈时缓。这里就要从非西方国家或地区自身发掘出与西策略律现代性价值相契合的平衡点。此非文章论题,故不详述。

  策略上,法律多元推动了法律现代性的发展。其一,法律现代性过程中遭遇法律多元是现实性的理由,而法律现代化本身又是一个的趋势,这就促使法律现代性发展的策略得以完善。其二,非西方国家不可在价值上直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却可以从策略上看西方如何学习甚至继受他策略律,从而推进多元的法律现代性发展。

  四、法律多元对法律现代性研究的策略论

  法律现代性因法律多元而不再长驱直入,其策略改善体现于法学研究的策略论中。下面阐述法律多元对法律现代性研究的策略论体现。

  法学理论研究策略即指在法学领域提出理由和认识理由的策略。法律多元真正能引起学者注意时,其研究策略的转变对法律现代性发展可产生巨大突破。

  (一)从简单比较的策略到功能性原则

  不要这样提问:“外国法怎样调整德国所谓先位继承和后位继承?”人们应当试图查明外国法考虑以什么策略满足立遗嘱人在死后长期制约其遗产的要求,不是简单比较各国家或地区类似的法律规定而以自己的价值判断选出较为优良的制度作为法律现代性在这一的范本,而是找出类似理由在各国各地的解决策略。虽策略各异,但功能相近,哪个解决得更好才能被发掘出以供法律现代性的参考。

  (二)从单一对比的策略到系统性原则

  若以单个法律制度的比较来看,非西方国家的法律很少有西方国家法律体系性强、逻辑完整、过程严密。甚至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严谨。其实不然,当一个学者将各地法律体系作为与西方国家法律体系地位对等的体系来看时,他会导出迥异的结论。并且当他将该国家或地区法律置于其所在的文化系统中时,就不会简单地以“前现代”将其一笔带过了。

  (三)从单向分析的策略到冲突论原则

  冲突论的策略源起于社会学,然而社会学者对此也是见仁见智。但就多元法律中能够推动法律现代性的冲突论研究策略而言,当以齐美尔与科塞一脉的冲突论为鉴。齐美尔主张相对缓和的冲突对社会起积极推动作用,科塞则主张社会冲突并不就是均衡系统中的病态,它“可以在群体和其他人际关系中承担起一些决定性功能……”

  对法律多元在法律现代性发展中所产生的不可避开的冲突不必过于悲观,反而应从法律的单向分析进入冲突论的策略中以了解多元法律制度中的本国法及外国法,从而达到更高层次的整合以推动法律现代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兴华,黄家亮.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现代性与地方性[N].人民大学学报,2007-05:117.

  [2]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03.

  [3]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1: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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