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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论文:个体公民与个体公民教育
内容提要:公民与公民身份都是源于西方的历史性概念。我国历史上出现的“臣民”、“国民”和“人民”是公民身份的异化表现,都忽略了公民“个体自身”的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个体公民”的身份诉求显得愈加重要。基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考量,当下中国应倡导公民即“个体公民”,公民教育即“个体公民教育”。个体公民教育应以独立人格为前提,以权利优先下的权责统一为核心,以底线伦理为取向。它的内容大概包括主体教育、权利教育、责任教育、协商教育。
关 键 词:公民 公民身份 个体公民 个体公民教育
“公民”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的城邦,自身有着丰富的内涵。关于公民的理论流派纷繁复杂,先后出现过“古典共和主义”、“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等等。公民身份是指“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其种类更是让人眼花缭乱。笼统地讲,公民及公民身份发生了由“德性公民”到“权利公民”,由“共和公民”到“自由公民”的转变。因此,“公民”与“公民身份”又都是历史性概念,有着属于自身的时代特色。作为当今时代主流的“权利公民”与“自由公民”,都强调公民“个体自身”的存在。西方主流的公民政治哲学“首先承认个人、个体的权利,其次才是国家的权利”[2]。基于此理论基础,合理审视我国公民及公民教育理论,并提出时代化的改进建议是很有意义的。
一、公民即“个体公民”
“公民”概念自清末传入我国以来,不过百余年历史。百年之中,“公民”的内涵不断发生变化,而公民身份也因之经历几番变迁。那么,我国公民个体的哪一种身份才是公民身份的核心所在,才具有历史合理性与现实必要性呢?基于此问题,我们需要对百年公民身份变迁进行一个历史梳理,以期找出答案。
(一)从“臣民”到“国民”的身份转变
中国近代之前,经过了奴隶社会与漫长的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这种专制的宗法家天下社会制度,皇帝需要和培养的是‘臣民’、‘私民’和‘草民’,而不是公民。”[3]这种专制伦理强调的是“家国天下”,国即是家,国人即是家人,统统从属于“一家之主”或“一国之主”——皇帝。所以,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只有“臣民”,从来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4]国民意识中根本就不会有公民意识,更谈不上什么公民教育了。“专制体制只能孵化匍匐于王权之下的臣民而不能提供现代公民教育的土壤,封建的教育思想与实践在根本上是以培养与教化忠臣、顺民为指向的。”[5]
梁启超于1902年至1903年发表的《新民说》,对近代公民观念起着极其重要的思想启蒙和舆论先导的作用,也是我国公民身份由“臣民”向“国民”转变的重要理论作品。他确信“国民素质”决定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尤其关注“国民性改造问题”,他撰写《新民说》的目的也是为了造就崭新的“国民”。随着“中华民国”的建立,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确立了中国国民的公民身份,为近代中国公民教育奠定了法理基础。但应该注意的是,这个时期的公民身份虽然对传统的臣民身份与臣民意识形成了批判,并吸收了西方独立、自由、平等的新理念,但其思想核心依然难以脱离国家为先、社会为重的国民意识和国家意识。当然,这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民国始建,社会封建意识仍旧十分浓厚,国家积贫积弱,屡遭外敌凌虐,“只知有皇帝,不知有国家”的“臣民”比比皆是。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革命运动”压倒了“启蒙运动”,“救亡、图存”压倒了“民主、科学”,而“主义”则压倒了“问题”。“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进一步批判了臣民意识与封建伦理,强化了国家意识与“国民伦理”,关于“国民”身份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
(二)从“国民”到“人民”的身份转变
民国时期,公民和公民教育理念就已在中国社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认同与传播,但公民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偏颇,相应的公民教育理念也出现了巨大偏差,其中一个重要缺陷就是虽然法律上承认,事实上却忽视了公民作为“个体自身”的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制度,并且在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正式确立了新中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民主权利,可惜的是这些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一系列政治运动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1957年,有人提出在学校开设‘公民’课,也有人提出学习苏联开‘宪法’课,但响应者寥寥,有人因此被打成了‘右派’。从此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公民课与公民教育在中国绝少提及。” [6]
在“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政治全面挂帅”的特殊历史时期,公民身份是以“人民”的形式出现的。在我国的政治术语中,“‘人民’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它往往和‘敌人’相对”[7]。它是根据一个人的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所进行的划分。“公民”主要是一个法律判断,而“人民”主要是一个价值判断。公民不以“敌我”为划分标准,所以公民包括人民。如果公民身份只以“人民”的形式出现,那就意味着“公民”如古希腊城邦公民一样成为一种特权,它不再是一个中性词,同时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国民被剥夺相应的公民权利,只能以“敌人”或“奴隶”的身份出现。在激情燃烧的岁月里,革命伦理下的“人民”就是革命的“砖瓦”——哪里需要哪里搬,就是革命的“螺丝钉”——哪里需要哪里安。个体利益要绝对服从集体利益,甚至“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个体”就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就是“资本主义”。如果说“国民”身份只是对于“公民个体”有所忽视的话,那么“人民”身份就是对于公民 “个体身份”的彻底否定。
(三)从“人民”到“公民”的身份转变
从“国民”到 “人民”的身份转变,其实是公民身份从“萌芽诞生”到“萌芽夭折”的过程。而判断的标准就是公民“个体”是否被尊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尊重。仅仅有法律的承认与保障而没有“个体”的启蒙,“公民”教育就永远只是纸上谈兵。庆幸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了意义深远的改革开放,正式跨入社会转型时期,“个体”价值重新被发现。公民教育也重新出现“复兴”征兆。严格意义上讲,是重新开始“萌芽”阶段,因为它从来就没兴盛过,除了被误解,就是被疏离。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民教育经历了“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思想品德教育”以及“大德育”的转变,逐渐走出“政治挂帅”的意识形态迷雾,强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可喜的是后来“四有新人”提法换成了“四有公民”。但当我们仔细审视会发现,这些转变有许多局限性与缺陷,例如,一味地强调公民的“道德高标”与“义务”却忽略了“权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完善,人们的生活范式、人际关系在价值领域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态势。在市场经济中,公民的民主、平等、法制、权利、契约等观念逐渐成长,为现代公民人格的形成提供了土壤。“人民”身份的“政治高标化”或“道德高标化”要求都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脉搏,所以,“人民”向“公民”的身份转变和“德育”向“公民教育”的转变已经趋势明显。现代化的中国需要高素质的公民,呼唤公民教育。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7年,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民正义理念”。从2001年开始,教育部开始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新课程的核心理念中,已经有不少公民教育理念渗透其中。
从我国百年公民内涵和公民身份的三次变迁中可以看出,公民身份离“个体”越远,公民身份就越是疏离,公民内涵就越扭曲;公民身份离“个体”越近,公民身份就越是适恰,公民内涵就越准确。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即“个体公民”,而“个体身份”则应作为“公民身份”的核心所在。个体公民在我国的出现有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而公民身份在当下就应该是“个体公民”。
二、公民教育即“个体公民”教育
正如公民是一个历史概念一样,公民教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拥有不同的内涵。在西方,公民教育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公民独立人格、主体意识已经得到了充分培养。虽然“个体公民”在西方的意蕴已经在社群主义和新共和主义的批判下悄悄发生了改变,对于公民“公共性”的呼声日起,但公民的“个体身份”仍是主流。反观当今中国,“个体公民”刚是萌芽时期,“主体性”教育仍是重点。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当前不仅公民应是“个体公民”,且公民教育也应是“个体公民教育”。它应以独立人格为前提,以权利优先下的权责统一为核心,以底线伦理为取向。这三者构成了个体公民教育的合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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