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个人意向性和社会现象
论文关键词:维特根斯坦 言语行为 个人意向性 日常语言
论文摘要: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著名的“意义在于使用之中”的命题和“语言游戏、生活形式”理论。这个理论对日常语言的考察意义极为深刻,因为它指出语言首先是一种行为,是与其他行为、与现实交织在一起的行为。塞尔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强调语词和世界的关系,然而,对人和世界的关系强调不足。言语行为的生成和理解,个人意向性与社会现象的有机结合,需要在人和世界的语境中进行。
1.言语行为理论的历史沿革及研究现状
言语行为理论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代表人物为奥斯汀、格赖斯和塞尔,各自的理论研究有所偏颇。一派将个人意向性作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其代表人物是格赖斯。意义的生成是由个人;言语行为决定的,说话人试图通过使受话人认识到其所作所为而产生效果,意义是个人行为意义的产物。按照格赖斯的分析,在实施言语行为过程中其行为本身不受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或社会惯例的影响。格赖斯这种看法没有清楚地说明意义与惯例或约定俗成的习惯的关系,即没有说明意义如何受到惯例或约定俗成的习惯的支配,同时,用一个人意图达到的效果来给意义下定琴,会模糊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的界限,因此,只要把意向和惯例或规则这两者结合起来,就能弥补格赖斯上述见解的缺点。另一派强调实施言语行为过程中社会习俗角色的重要性,其代表人物为奥斯汀和塞尔,其中的代表作品为塞尔的《言语行为》。按照这一观点,社会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和话语语境在决定言语行为意义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意义不仅仅是个人意向性的产物,而且也是社会J质例的结果。然而,无论是以格赖斯为代表的主观主义者,还是以奥斯汀、塞尔和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客观主义者,两种不同派别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得到联结或识解,只是对同一现象从两个不同侧面进行论述而已。
塞尔最早的工作是研究指称理论,在牛津大学的博士论文讨论的是意义和指称问题。他用于研究指称问题的方法属于斯特劳森和奥斯汀传统,把指称行为看成是说话者在说话和进行其他表达时所施行的一种意向性言语行为。塞尔认为,施行言语行为在一般意义上可以看成是按规则有意图的行动。使言语行为成为可能的规则是一类非常特殊的规则,他把它叫做构建性规则,它不仅调节先前就存在的诸多行为形式,而且实际上也能为新的行为形式创造可能性。这样就可以把不同的言语行为类型看成是在语言范围内提供了不同的制度可能性,而说明言语行为的结构就是揭示构建性规则。
钱冠连指出:“研究言语行为就是研究词语意义,研究词语意义就是为了反观人的思想,反观‘存在’与世界。这就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目的的解说。”“语言是存在的家园”,海德格尔说。“没有语言,存在就无法表现,不能被思考。然而,把语言作为言语行为来研究人的存在则是西方哲学历经两千多年才达到的一个思想认识”。后期语言哲学从研究科学语言转向日常语言研究、‘旧常语言学派并不否认日常语言的歧义性和含混性,但是认为日常语言中的问题需要通过对日常语言的分析来解决,因为日常生活蕴含着真理,普通人的意见应该成为是非的标准,没有必要人为地设计一套日常语言中本来就没有的精确逻辑”。正如粗糙的地面更具摩擦力因而更适合于行走,过于光滑的地面反而易使人滑倒一样。维特根斯坦说:“我们要行走,所以我们需要摩擦力。回到粗糙的地面上来吧。”因为语言哲学这才真正开始了对现实的关注,真正把现实的人的言语行为作为考察的对象,从而达到了一个富有成果的认识高度。从我们说第一句话的时候起,我们就清晰地表明了要求普遍性获得理解和同 意的目的,在解释者进行无限交流的框架内建立起普遍性的认同一致,使人根据相互作用的复杂性来发 现并重新建立规则体系,实现有效性要求。语言的功能不在于反映世界,而是像工具那样被人用来对世 界作出反应。研究语言就是认识人本身。于是,尽管并非语言学家的自觉,但语言研究终于走上了一个 比较完整的回归人自身的路线。哲学和语言学经过了千百年的争论、摸索,最终不约而同来到了透过言语行为来认识人这个焦点上。这不是偶然的,因为语言的确是行为。
著名认知语言学家莱考夫与伯克利大学语言神经理论课题组用最新的电脑神经元活动模拟技术关 于语词一概念的研究结果,可能从根本上动摇传统的关于言语行为与人类认知的语言学和哲学理论。传统理论认定:理性和语言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概念在人脑中有专门的机能区,而这是人类种系特有 的;理性与知觉、行动是分离的。一句话,概念、推理等是“非以身体表现的”,即不体现于人类身体一大脑系统的感觉一运动机能之中。莱考夫却发现,概念是“以身体表现的”,许多概念直接使用人的身体一大脑系统的感觉一运动机能。莱考夫所举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抓”这个概念。他们的研究结果清楚地表明,无论是用手去抓一个物件、看别人抓一个物件、想象“抓东西”、还是说出“抓”这个词,神经元放电区域是同一的(并行顶叶前运动皮质网络)。这就是说,具体的某行为及对该行为的知觉、关于同种行为的想象以及概念竟然使用的是同一个大脑皮质区网络。而且,无论是行为本身还是这个行为的概念,其神经活动参数(方向、力等)以及它们的推断图式(主体一控制一客体)、执行图式(角色、方式、状态各阶段等)简直就是一模一样。人的思维、语言没有必要假设为人体、人脑机能之外的存在,他们是“以身体表现”于其中的,即哲学应当是“人体中的哲学”。言语行为理论创始人奥斯汀在《施为性话语》一文中指出,人的言语除了报告真值条件以外,还有一种行事性的言语,它们的主旨不在报告事实,却是以某种方式影响人们做事,是无所谓真或假的。这样,他就把问题的讨论牢牢地拴在如何通过言语行为看词语的意义,说话人如何表达(行事性言语也是一种表述)自己的意思上—哲学转向后相当多的哲学家就是如此看待语言意义研究的。
哲学家认为,以言行事的话语可以绕开哲学本体论的争论。试看徐友渔举出的以下三个句子和说明:“他说‘地球围绕太阳运行’“是真的”;“助人为乐是好的”;“这幅画真美”。如果将它们当成一般的陈述句,可能会产生难解的关于真善美本质是什么的问题,如果把它们理解为说话人借以表达一种赞同(“地球围绕太阳运行”这一论断)、提倡(助人为乐)、欣赏(这幅画真美)的行为,也许就不至于有争论。点明了这种哲学思路再来看言语行为理论,我们会知道,奥斯汀他们不是冲着语言而来,他们是“把对语言的理解当成解决基本哲学问题的必要准备”,他们认为“只有对于语言的说明才能获得对于思想的全面说明”,他们是在对人的思想进行说明。
2.个人意向性与意义
塞尔从个人主观性角度将格赖斯的意向概念区分为表述意向和交际意向。前者决定言语行为的内容和言外之力;后者将对言语行为内容和言外之力的理解作用于受话人以达到交际。当塞尔看到格赖斯的个人意向概念无法充分解释“独白”,“说话人没有说话对象”和“说话人不想对受话人产生交际效果”时,塞尔对表述意向和交际意向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了没有表述意向就没有交际意向的结论。实际上,这一结论也过于偏颇。一个正常言语行为要获得成功,应是既有表述意向又有交际意向,一个成功的言语行为应是表述意向和交际意向的互为建构,同时还要看意向的实际内容和意向性的本质。意向性的关键所在是满足条件。当一个说话人说某句话并且意味着某种东西时,他是在执行一种意向活动,产生声音是他意图说出那句话的满足条件的一部分。当他说出一个有意义的语话时,他便把满足条件赋予这些词音和记号。因而在说出一个有意义的话语时,他便把满足条件赋予了满足条件。说话人有意向地说,“天在下雨”,并且使它具有意义。那么,他将执行一种具有几个满足条件的复合行为。首先,他意图说出这个语句,而说出的那个话语是他的复合意向的这一部分的满足条件。其次,由于他不仅仅意图说出这个句子,而且赋予它意义,也就是说,他意味着天在下雨,那么,这个话语就获得了它本身的满足条件。而且仅当天在下雨,说出的这个话语便被满足。这个话语的满足条件就是成真条件。这个话语是真的或假的,取决于说话人在说出那个话语时世界是不是如说话人有意向将它表达出来的那样。所以,说话人至少有两个部分的意向:说出那个话语的意向和关于那个话语应当具有满足条件的意向。但是,由于说出的这个话语是他的第一部分意向的满足条件,因此,他的全部意义意向就是将满足条件赋予满足条件的意向。
塞尔确立了施事行为分类的四条标准:话语的目的(基本条件)、表现的心理状态(真诚条件)、话语和世界的关系,即合适方向(先决条件)和命题内容(命题条件)。带有话语和世界的关系,即合适方向(先决条件)的意识状态如信仰或欲望或希望或恐惧都是其满意条件的表征。相信“下雨了”表征下雨的状态同时表征意志一世界的合适方向。去看电影的欲望表征世界一意志的合适方向。“欲望”而不是“相信”具有世界一意志的合适方向,意向的目的不仅表征事物的状态如“相信”被理解为表征事物的状态,而更重要的是给世界带来变化,现实世界特别是人们自身的行为来吻合意向的内容。如果用满足条件来分析意向性的话,我们可以看到是人的思维将意向性施加到现实中的对象和事件上面,通过意向性将满足条件施加到原来的满足条件之上。如果说话人所说的也是说话人所想的,那么意向的满足条件不仅仅是说出这句话的声音,而这声音应有进一步的满足条件,如“断言”的真值条件、“承诺”的义务条件和“指令”的服从条件。如果我说“巴黎经常下雨”,意向的满足条件不仅仅是说出这句话,而是具有词一世界合适的方向的真值条件“巴黎经常下雨”。这就是所说的意向性地将满足条件施加在满足条件之上。“命令”的满足条件不仅是去做被命令的事情,而且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命令本身,它的自身所指功能。“承诺”的满足条件不仅仅是这一动作必须发生,而是它自身所指功能,意向产生话语,话语包含着世界一意志合适方向的满足条件去完成自身行为。
3.社会现象与意义
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和社会惯例构成社会现象,社会现象组成言语行为可能性条件。塞尔从先验的意义上强调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和社会惯例的重要性。首先,语言的社会习惯不能取代个人意向性,但个人意向性只有依照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和社会惯例才起作用。阿佩尔和哈贝马斯主要也从理性的交往能力人手,侧重对语言交往活动中的人类思维能力的考察,所以他们的语用学通常被称作“先验语用学”或“普通语用学”。塞尔认为,实施言语行为不是盲目性事实,绝大多数类型的言语行为与制度性事实有关。其次,建构性规则系统使制度性事实成为可能。对语言在构成制度性事实方面的特殊作用加以解释。语言是根本的人类制度,这是就以下意义而言的,即其他制度,诸如货币、政府、私有财产、婚姻、游戏等都需要语言,或至少需要类似语言的符号系统的形式,而在某种程度上语言的存在并不需要其他的制度。最后,相同的建构性规则系统受不同语言的不同约定俗成的习惯制约。例如,在实施“承诺”这一言语行为时,不同语言的表达形式有所不同,体现不同约定俗成习惯的表达形式都来自相同的建构性规则,即“承诺”首先要尽义务,其次是为受话人利益着想,这是承诺制度的建构性规则。
奥斯汀的语言现象学是围绕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而展开的,因为语言现象学所研究的是“什么时候我们会说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会用什么词”。显然,我们应说什么是与语言之外的“情况”密切相关的,只有在我们的语言与语言之外的实在或世界保持适当的关系时,我们的“说”才是适当的,或者说我们的语言才正常地发挥作用。为了说明社会实在的客观性,塞尔提出三个基本概念:第一个是建构性规则概念。他特别强调,完成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去从事一种由规则支配的行为方式,因而规则在言语行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规则决定着从事某个具体言语行为的必备条件。他区分了两种规则:一种是调节规则,即用于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方式,如礼仪规则等;另一种是构成规则,即不仅是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了新的行为方式,如游戏规则等。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调节一种预先存在的活动,这种活动的存在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后者的目的则是为了构成一种活动,这种活动的存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这些规则的存在。在他看来,以往哲学家在规则问题上的困惑就是因为混淆了这两种规则,特别是用调节规则来代替构成规则。他明确指出,一种语言的语义学应当被看做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而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这样,一切言语行为都应当被看做由构成规则支配的语言活动,换言之,人类的一切语言活动都属于构成性行为,构成规则决定了我们用语言去完成的一切行为”。第二个是集体意向性概念,指的是人们相互合作开展工作的能力。第三个是功能强加,人们具有把功能强加于那些本质上不具备该功能的实体的能力。由集体意向性而建构制度实在,其关键要素就是把一定种类的功能强加于实体,在这时候实体不能或不能仅仅按照它们的物理构造来发挥功能,而只能按照足够多的共同体成员对它们作出的持续的集体接受和承认(即承认它们具有一定地位,并由于该地位而具有一定功能)来发挥功能。所谓的“地位功能”都固定地采取这样的建构性规则,即X在情境C中算作Y。例如,如此这般的一张纸在美国算作钱、如此这般的一个人在美国算作交警,等等。言语行为给语言研究提供基础的方式,也为进一步研究社会实在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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