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权制度
[摘要]封建社会法律共有的特性就是特权制度,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必然形成的产物。我国古代特权制度的形成开始于西周,西汉时进一步扩张和发展,直至“八议”的形成后而记入律法。阶级性是阶级社会的法律特征,特权制度也是封建专制律法的法律特征,中国古代的的特权制度发展较为丰富和多样化,它与封建专制社会相苟合。笔者对我国古代特权制度的形成原因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中国;古代社会;特权制度
中国古代特权制度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它的特征是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背离了法律的正直目的——维护社会的公正性。但这种“非法之法”却在中国古代社会得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认可和遵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被广泛地运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能得到延续和发展,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特殊的历史文化环境所决定的。所以,中国古代特权制度是以因社会各阶级的等级关系不同为基础的不平等社会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古代特权法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在法律上也能享受到很多的特权,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八议是指八种人犯罪之后,不由司法机关直接审理,而是由大臣们讨论后,交皇帝决定如何处罚。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减、免的优待。请是比八议低一等的特权,在唐朝法律中规定,三种人可以享受这种特权,一是皇太子妃祖父一系的亲属,二是有八议特权的人的父系亲属以及孙子,三是五品以上的官员贵族。请的范围适用于两种人,一是六品和七品的官员,二是有 “请”这种特权的人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妻子。赎则适用三种人,一是有上述三种特权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子。此外,五品以上官员的妾也享受此项特权。赎罪用不同数量的铜来赎。官当又叫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抵当,主要当徒罪和流罪。一般情况下,品以上可以当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一年。中国古代特权制度最初是由家族发展而成的。
家庭制度在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就有了发展,由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从生到死只能在同一块土地生活耕种,从而就形成了家族,相应地随家族的产生就有了家族制度,在这样一个家族里都会有一个位高权重的祖先领导人们的活动,从而就会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法律。这时,父权至上的规范和法律也被推广开来,随家族成员的不平等由此也拉开了帷幕,从而也就产生了社会特权制度。中国古代的“礼”强调“等差”和“别异”,具体体现在祭祀、服饰、礼仪、服制等方面。在法律上突出表现为八议制度。凡属八议特权优待范围以内的贵族官僚,除“十恶”外,流罪以下减一等,死罪则根据其身份和犯罪情节由官史集议减罪,报请皇帝批准,此谓“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八议制度是封建法律与司法特权性的集中表现, 展示了中国古代特权法的精髓:通过整套互为呼应的律文,使贵族官吏的犯罪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致完全逍遥法外,而这一切均是在合法且合的旗号下进行的,法的公平要求与礼的差等性在古代中国实现了奇妙的合一。从中国古代的立法来看,能突出体现等级特权欠佳的罪名有:第一,奴隶社会的“变更等级名分罪” 它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等级特权而产生的罪名。在奴隶时代,天子、诸侯、大夫各有与其名分相适应的礼乐服制,违反者治罪,甚至为天子制作棺墩不符法定标准,也要处死刑。总之,中国古代社会通过这些罪名的制定,严格维护着等级特权制。第二,能突出体现等级特权法的刑名就是赎刑。从内容上看,赎有金赎、赀赎、役赎,而金赎只适用于有一定身份的上层人物。由于赎刑只对有产者有实际意义,故实行结果是“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这就表明,赎刑之制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专为少数剥削统治者减免刑罚而设置的,为他们享有法律特权提供了保障。中国古代严格的等级制度,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特权的存在。
中国古代的犯罪特权主体在诉讼的提起,案件的审理,刑具的适用,刑罚的适用,行刑的场所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特权。大夫等命臣又实为天子、国家的肱股,体现天子、国家的尊严,故不得如外族、庶众一样,具有刑人身份的结果。第三,必须对他们的犯罪做变通处罚。由此可知,中国古代的法律植根于封建等级社会,打上了深深的等级特权烙印,这是由当时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对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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