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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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

   论文关健词:言语行为 语言功能 语言教学

简析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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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本文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角度关注语言教学的问题。文章讨论了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言语行为的分类与实施.以及言语行为与语言功能、语言教学的关系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了解能使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和理解语言材抖,更全面地了解语言功能实施的各个方面,进而更有效地促进语言教学。

    一、引言

    语言功能与言语行为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而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的关系更是引起了诸多学者的探讨与思考。

    由于功能教学法对整个语言教学界的冲击,言语行为理论对语言教学的影响已显而易见,而且语言功能无疑总是溶于教学大纲与教材设计之中的。Hawkins (1981)认为语言功能教学大纲可以追溯到Sweet所著}'he Practical Stu方of Lan-guages (1899)一书,继而得以进一步发展,许多学者对此都做出很大的贡献.例如:Palmer(1917), Ogden and Richards(1923),然而,当代功能教学大纲的发展与推广可归功于Wilkins (1973,1976)与他所提议的“意念大纲”。

    依据Jespersen在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1924)一文中对意念的分类,Wilkins提出了三种意义单位的语言观:语义语法范畴;形式范畴;以及交际功能范畴。而交际功能范畴正是与 Austin (1962)和Searle(1969)的言语行为理论息息相关的。

    二、言语行为理论之背景

    众所周知,言语行为理论是Austin (1962)最早提出,进而得到Searle (1969 ,1975)等学者的补充和发展。他们的基本观点是,人们说话不是没话找话,而是有目的地通过语言完成若干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Austin,1962 ) 。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为听话人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即言语行为。

    Austin认为语言有两种基本功能,即“表述性功能”(lo-cutionary)与“施为性功能”(illocutionary)。表述性功能指人们利用语言来传达词语的字面意义以及话语的语法结构,它所关注的是真实信息的传递;而施为性功能所关注的则是话语对受话人所产生的效应,即话语的“施为力”(illocutionary force)以及对信息的理解。当然,一个语段不会为了实现一种功能而去排除另一种功能,通常它会在实施“表述性行为”(语内行为)(locutionary act)的同时也实施了“施为性行为”(语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J. R. Searle在1969和1979年发表的著述中,对言语行为重新分类,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认为一个施为性行为常常通过实施另一个行为而实施(1975:60)。例如,It's cold in here.就是一个间接的表示请求的言语行为,而它却是通过直接陈述事实的言语行为而实施的。同时,Searle进一步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人们应积极地研究话语规则,并遵循这些规则去构建话语行为。他把本身有差异的语外行为的范围与适切条件(felic-ity condition)结合了起来。通过把语外行为与基本条件相结合,把心理活动与真诚条件相结合;把命题内容与命题内容条件相结合,来解决话语与客观世界的吻合问题,话语与语境的关系问题。

    三、言语行为之分类

    从语言教学的角度关注语言行为,焦点问题是如何操作分类并把它们融人教学大纲之中。许多语言学家和哲学家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Levinson (1981)称之“语言学家与哲学家们在分类问题上倾注了巨大的热情”。

    Austin(1962)是最早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的,其分类对后来的分类提供了某种模式。Austin从英语中的施为性动词着手(他认为英语中大概有一千到一万个施为性动词),并尝试着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 Verdictives裁决行为
   2 ) Exercitives施权行为

    3 ) Commissives承诺行为

    4 ) Behabitive,表态行为

    5 )Expositives阐述行为

    Wilkins却把言语行为分为六类,我们可以进行比较:

    1)Judgement and evaluation判决与评价

    2)Suasion说服与劝告

    3) Argument论述与辩明

    4)Rational enquiry and exposition推理与说明

    5)Personal emotions情感与表达

    6)Emotional relations情感关系

    Wilkins的分类在许多方面可以说与Austin类似,但是区别的确存在。Austin的“判定”与Wilkin。的“判决与评价”,Austin的“施权”与Wilkin,的“劝说”+分接近,而Austin的“阐述”大致能包括Wilkin,的“论述与辩明”和“推理与说明”两类;另外,Austin的“表态”似乎被Wilkins分为“情感与表达”与“情感关系”两类。又之,在Wilkin。的分类里,好像并没有为Austin的“承诺”留下一席之地。

    《人门水平》(Threshold  Level) (van  EK &  Alexander,1975)以Wilkins的研究为基点,对欧洲诸语言学习者在初期必须掌握的语言知识做了详尽的阐述,并把“语言功能”分为六类:

    1)传达与寻找真实信息(Imparting and seeking factual information );

    2)表达与发现智力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intel-leetual attitudes);

    3)表达与发现情感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e-motional attitudes);

    4)表达与发现道德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moral attitudes);

    5)说服与劝告(Getting things done <suasion>);

    6)社会交际(Socialising)。

    尽管Austin, Wilkins和van EK都努力强调各自分类的特点与优势,不少学者还是对这些分类提出了异议。Searle (1976)认为Austin的分类存在六个问题:1)施为性动词与施为性行为混为一体;2)并非所有的动词都是施为性动词;3)分类重叠太多;4)分类杂乱;5)许多动词并不适合它们的归类;6)分类没有一致的原则。而对于Wilkins的分类争论也不少。例如,Stratton(1977)就抱怨说,Wilkins的分类不太完整,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分析者本人的主观决定。

    Searle一直试图对言语行为进行一种更为有原则、有依据的分类。最初他曾考虑到通过详实地分析“适宜性条件”而进行分类的可能性,结果发现此方法并不可行,因为“要说明不同的行为所需的条件太多了”(1969)。因此,Searlo采取了另一种不同的方式,即把他的分类基于12个原则之上,其中三个原则尤其重要:1)施为点( illocutionary point); 2)得体性(direction of fit); 3)心态(psychological state)。运用这些原则,Searle进而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representatives断言,对一个陈述的真实性表达自己的观念;

    2 ) directive。指令,让受话人做某事;

    3 ) commissives承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

    4 ) expressives表情,表达自己的情感、态度;

    5 ) declarations宣告,说话人的语句导致事物的外部条件的产生或改变。
   Searle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受到最广泛的认可。Hancher(1979)对五种((Austin,1962;  Searle,1976;  Vendler,1972;Ohmann,1972; and Fraser,1974)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Searle的分类体系比Austin“更紧凑、更一致”,比其他几种分类“更经济”。然而,他又提议在Searle的分类体系基础上再增加两类,“条件式”(conditionals,它既有“承诺”施为力,又有“指令”施为力);“合作行为”(cooperative acts,涉及多方面的行为)。

    Bach与Harnish(1979)也同样接受了 Searle的分类框架。在他们对言语行为进行的分类中,断言(constatives),指令(di-rectives),承诺(commissives),承认(acknowledgments)与Searle的分类中前四项相呼应,而对Searle的第五类“宜告”,他们则冠以“常规性施为行为”(conventional illocutionary acts)。

    Coulthard (1985)虽然对Searle的分类方法表示赞许,支持态度却更为含蓄,很明显,Searle的提议是一个非常有启发意义的分类尝试。

    然而,Edmondson (1981)却提出T异议,他认为Searle的分类有两个缺陷。首先,尽管Searle已经注意到Austin在分类时只关注英语的施为动词而不是施为行为,而Searle似乎也犯了同样的错误;另外,Searle的五类言语行为的分类似乎也太武断,为什么语言只能够做这五类事情?再者,Searle所谓的标准并没有得以系统的应用。

    Leech (1983)也对Searle的分类框架提出了修改建议,他非常谨慎地指出Searle只是对施为动词做出分类,而不是针对施为行为,他表示能接受Searle的前四类言语行为,而排除了第五类,因为他认为它太“程式化”,所以不应属于典型的施为性行为。Leech建议用“查询”(rogative)来取而代之。“查询”具有“调查”、“询问”之含义,它可以包括许多动词(例如:ask, inquire, query and question )。

    由于始终考虑到教学大纲的设计,Willis(1983)对Searle的分类提出了有趣的改动建议。Willi。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关注的是互不相连的话语,而在不断变化的语篇中更应重视某些话语的功能是如何与其他话语的功能相关联的,即话语的互动作用。因此,他增加了另外三种言语行为:(1)纯理交际行为(metacommunicatives); (2)结构行为(structives ) ; (3)引探行为(elicitation )。纯理行为指的是在交际中能注怠到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修正,通常是一些问句,例如:Sorry?What? Why do you say that?结构行为的功能常常表示篇章的分界线。他们往往出现在开端,表示着交际的开始;或者尾端,表示着交际的结束。例如:1 wonder if you could help me?会标志着一个交际活动的开始.而O.K. that's it, then,See you next week却标志着一个交际活动的结束。Searle把引探归属于指令行为(directives),而Willi,却倾向于把引探视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因为它在交际活动中总会起着一种互动的作用。

    与Willis同样,Arndt与Ryan (1986)也从语言教学的角度探讨言语行为,并充分意识到话语的互动特点。他们不仅充分考虑到语篇中施为行为的关联,而且也充分关注表述行为或者说是命题意义的相互关联。因此,他们对交际功能提出一个三维分类法:参照功能(the referential function)—基本上是对Searle分类的改头换面;互动功能(the referential function话语之间是如何互相关联的;连贯功能(the to-herential function)—命题意义是如何互相关联的。

    Martin (1981)对言语行为分类进行了不同于他人的探索。在Halliday功能语法理论框架的影响下,他研究了言语功能在“情绪状态”体系恤ood system)中的语义与作用。Martin详细具体地分析了17类言语行为,而这些言语行为都可以产生于下面的网络图中(Martin,1981:58) :


    通过情绪状态体系,Marlin克服了其他体系分类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这种分类体系还可以进行更进一步的操作,臂如当考虑到礼貌因素时,就要使它与不同的语域相呼应。

    显而言之,Txvinson的确一语中的,哲学家与语言学家们确实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倾注了巨大的热情。

    四、言语行为与语言教学

    就言语行为研究的实际意义而言,一个直接目的就在于了解言语行为与语言功能之问的必然联系,不同言语行为在不同语言文化中的实现模式、手段、语言资源及其实现机制,了解实施相同言语行为所需采用的不同言语手段,对比它们在语言学习和跨文化交际中的异同及其原因,而最终为语言教学、语言学习及跨文化交际服务。

    (一)语言功能的互动性

    言语行为的本质就是交际者借助话语所传达的交际目的或意图。当我们向他人提出请求或者表示道歉时,只要所说的话语传达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就完成了一定的功能,也就是说我们在实施言语行为。然而,研究言语行为不仅要关注说话人的言语行为,也要探讨听话人做出反应时的言语行为,即语言功能的互动性。

    Widdowson (1979:248)早就明确指出早期的功能教学大纲所存在的主要不足就在于它们总是孤立地对待不同的言语行为。用他的话来讲,言语行为或者语言功能并不是“语篇本身”而是“语篇的组成部分”。

    Trim (1984)一方面承认这是尚未被探索的一个领域,一方面又声称欧洲委员会早就认识到语言学习者处理与应用“言语行为链"(chains of speech acts)的必要性。他曾做过这样一个形象的类比(1984:124):在象棋游戏中,了解游戏规则与下棋步骤,并不能保证能赢一盘棋。语言功能的本质是互动性的,譬如,当我们实施表示反对的言语行为时,既要阐明反对什么,又要关注他人会做出如何的反应。所以,语言教学中各个单元不仅要讨论孤立的言语行为,还要同时涉及到一系列有关联的种种语言功能。

    Munby (1983:7)建议把交际语言教学大纲形成某种组合模式,就是把一些较小的语篇单位(言语行为)聚成语列。当我们仔细观察一些当时比较流行的英语教科书时,我们会发现这种新的意识所带来的效果。人们开始注重如何把种种语言功能结合起来进行探讨与练习,((Strategies)(Abbs, Ayton &Frcebairn,1975)是最早做出这种尝试的系列教科书之一。这本书的第一单元介绍了“提议”、“邀请”语言功能,同时也探讨了“接受”、“拒绝”语言功能;第二单元介绍的是“咨询”与“询问”以及与之关联的如何“提供信息”。这样学生可以很快在互动语列中练习一种语言功能与另一种语言功能的有机结合。编撰《当代英语》(Contemporary Englis句时,作者(Rossner, Shaw, Sh即herd, Taylor and Davies,1979)就把“互动语列”(interaction sequence)作为他们教材中语言功能连线的组织原则,他们不是分别列举孤立的功能,而是提供了一个语列索引。譬如,语列包括“请求”、“回应”与“认可”;而另一个语列包括’‘邀请’,、“谢绝”与“接受”;再一个语列则包括“抱怨”、“道歉”与“接受道歉”。另一本教科书《日常英语》(English for Life, Cook,1982),是根据“交换”(ex-changes)而组成其语言功能结构的。这里“交换”指的是一个含有种种语言功能的完整对话的组成部分。总而言之,会话语篇是由言语行为序列组成的,是由若干交替进行的言语行为构成的一个有内在联系的整体。

    因此,对言语行为的研究不仅要关注说话人的言语行为,也要探讨听话人做出反应时的言语行为。因为不仅说话人说出的话语是言语行为,而且听话人针对说话人做出回答的行为也是实施言语行为的行为。把言语行为的互动作为英语教科书的组织原则已经成为国内外语言教学的一种趋势。如此以来,在语言教学中人们会更加关注语篇、对话的整体结构;注重言语行为的有效结合与语言的实际应用能力;进而真正地提高学生的交际能力。

    (二)言语行为的社会性

   我们仍需进一步地探讨言语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不同语言的词汇系统、句子与篇章结构是不同的,看似相等的词汇往往携带不同的意义。因此,即使当言语行为的概念看似对某两种语言相同时,它很有可能只是一种幻觉。例如,英语中“greet"可以翻译成汉语“打招呼”,“致意”,然而,它们有可能指的是两种语言不同的会话语境中,不同的行为与功能。同样,英语中许多施为词,如promise, complain,congratulate, claim等,在其他语言中可能指的是不同的行为。简言之,一门语言中的promise, complaint,或者con-gratulation在另一门语言中也许是另一回事。Wierubicka(1985)对这个问题做了详尽的讨论。

    换言之,言语行为属于社会行为,其构成、运行及效果均受社会因素以及社交情景因素的制约。执行同一种言语行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身份、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所使用的语言表述是不一样的;对同一种言语行为的理解也同样受社会诸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语言教学中,我们既不能忽视构成会话活动的各个言语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也不能忽视不同语言的言语行为差异背后的社会根源。

    然而,许多教科书总是想当然地假设语言学习者已经了解、熟悉大纲和教材中所涉及的言语行为和语言功能。人们关注的只是如何教会学习者把功能与相应的语言形式对应起来,而往往忽视言语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忽视不同语言言语行为的文化与习俗的差异。事实上,意念功能教学大纲的制订者甚至认为所有的功能可以适应任何一种语言。

    可喜的是人们一直在关注着语言教学与言语行为理论的关联,有的学者(如,Wilkins, 1976)倾向于在语言教学中把言语行为范畴具体化,然后讨论并提供一系列的可能实现的形式;而更多的学者倾向于在教学大纲中把所有的语言功能具体化,进而探讨其实施的语言策略。虽然自从《意念教学大纲》问世以来,人们对言语行为和语言功能以及与语言教学的关系做了大量的研究与探索,但对这方面的研究仍然属于摸索之中。

    总而言之,把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言语行为的实施有机地融人教学大纲之中能有助于语言学习者更敏锐地体会到相同语境中言语行为实施的文化差异;更深刻地认识并了解语言形式与语言功能的关系,一种言语行为的多种语言功能,言语行为范畴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同语言之间言语行为实施与功效的异同,进而有效地培养其跨文化交际能力和语用能力.达到语言教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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