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与高职高专英语口语
[论文摘要]语言是一种交流工具,口语教学是英语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针对高职高专学生英语口语能力普遍低下,讨运用此理论提高高职高专英语口语教学的对策。从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观点出发,探讨运用此理论提高高职高专英语口语教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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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间接言语行为 高职高专英语口语教学 交际
一、引言
高职高专的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培养技术、管理、生产和服务人才的教育。高职高专的英语教育更应该体现其“职业化、实用性”的特点。在教育部高教司高职处与全国高职高专大学英语指导委员会颁发的“高职高专大学英语教学的基本要求”中,强调高职高专英语教学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指出高职高专英语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够用为度,以实用为主”的教学目标。因此高职高专教学中的口语教学不容忽视,笔者针对高职高专英语口语教学存在的问题,试图从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出发探讨如何提高高职高专英语口语教学的效率。
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简介
(1)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
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著名的言语行为理论。根据言语行为理论,我们说话的同时是在实施某种行为奥斯汀认为,说任何一句话时,人们同时要完成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也有学者把它们称作以言指事(thelocutionaryact)、以言行事(theillocutionary act)、以言成事(theperlocutionaryact)。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J.R.Searle)的影响最大,他将言语系统化,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speechact)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
(2)言语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直接通过话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来实现其交际意图,这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当我们通过话语形式取得了话语本身之外的效果时,这就称作间接言语行为。
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祈使句不是祈使,疑问旬不是疑问的情况比比皆是。也就是说,话语意义与语句本身意义不完全一致。如:“Canyougivemethemap?”字面意思是询问听话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则往往是请求。该请求是以询问形式发出的,但还要表达请求这一言语行为。至于如何理解像“It s hot here.这类非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句,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发话者可能真的是陈述这一事实,也可能是请求对方打开窗或门,或打开风扇或空调遇到这种情况时,听话者需依赖语境、双方共知或语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间接言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时取决于语境,有时取决于听话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还取决于听话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间接言语行为句的理解已不单纯是语义范畴,而且是语用范畴。
三、间接言语行为对高职高专英语口语教学的指导
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其实质就是语言交际双方如何在特定的语境中理解和使用话语,对它的分析、认识与理解无疑对大学英语口语教学,尤其是对培养学生的社交语用能力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分析,我们发现该理论揭示了与英语口语教学有关的几个基本方面的内容:第一,语言的形式与功能功能并非总是相等的:第二,语法准确的语句并非都是得体的:第三,要理解发话人的真实意图,仅有语言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有一定的交际能力。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高职高专的英语教师应该应用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指导英语口语教学实践:
第一,形式与功能 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揭示了语言的形式与功能并非总是对等的,一方面,一种形式可以表达多种功能,如“It’sgoing to rain’从语法上讲是“陈述句”,但在实际交际中,它即可以用来陈述某一事实,也可以用来表示请求、建议、警告、埋怨等。另一方面,语言的某种功能还可以有多种形式来实现,如:
A.Open thewindow P1ease!
B.Can you open the window?
C.1wonder if you can open the window.
D.How about a little breeze here?
然而,在外语教学中存在一种倾向,即把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划等号,致使学生错误地认为,要发命令就一律使用祈使句,要提问就一律使用疑问句,结果常常导致交际中的语用失误,言语行为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教师不但要向学生讲授语言形式,而且还要向他们说明这些形式所表达的语用功能笔者建议,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先讲授语言形式,然后再揭示其交际功能。
第二,准确与得体 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还向我们揭示了语法正确无误的语句在交际中并非都是得体的这一现象。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说话人,同样一句话,由甲说出来是有效得体的。而由乙说出来就是无效和不得体的。如在法庭审判会上,只有法官才有权最后宣告某一被告人罪行是否成立,如果是一位听众席上的听众上场做同样的宣布,就是无效和不得体的。第二,受话人,受话人是支配言语行为的重要因素。说话人在选择表达方式与手段以实现交际意图时,必须考虑受话人的身份、地位与说话人的关系等。第三,语境与文化因素,尽管言语行为及间接言语行为具有共性,但实现的手段却因文化而异。也就是说某些言语行为在一种文化中运用是得体的,但如果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来实施同一行为就不得体了,以“上哪儿去了”为例,这是中国人认为得体的打招呼用语,如果用“Where are you going”跟英美人打招呼,就会显得不得体,甚至导致交际的失败。这里我们无意否定准确性的重要性,只是说明准确与得体是语言表达的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我们在向学生讲授正确形式的同时,还要告诉学生如何得体地运用这些形式。
第三,语言知识与交际能力 要正确理解言语行为,交际双方必须具备一定的语言知识及交际能力,这是因为扎实的语言知识是交际成功的基础,没有足够的语言形式的输入,就谈不上语言功能的输出。有位专家将语言知识与交际能力的关系,形象地比喻为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足以说明语言知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学习语言,虽然语言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但它绝对不是学习语言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交际。我们的任务是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把这些知识转化为实际运用语言的能力。
四、结语
总的来说,高职高专学生英语基础普遍不令人满意,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英语教师必须要正视这一现状,在实施口语教学时掌握好教学的内容,运用正确的策略指导和实施教学,除在教学中选择难易程度适宜,实用性强的教材对学生进行专门的英语口语训练外,相信在教学中注重用间接言语行为等语用学方面的理论去指导英语口语教学实践,一定会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学生对语言的表达和理解会更透彻、更准确,外语水平就能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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