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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及价值
谈判以说服为目的的交流是人们为某些事项达成一致而与他人协商,或为达成和解或妥协而讨论问题,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简析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及价值,希望大家喜欢。
简析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及价值 篇1
摘要: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充分尊重并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并争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法律谈判冲突诉讼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理由最佳方案的过程。在法律谈判中,律师利用谈判技巧,再借助其职业技能,与对方进行磋商。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合作与竞争并存,不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还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
1.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
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法律谈判的基本要求,指导法律谈判的进行,是法律谈判的依据。法律谈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通过谈判解决双方或多方的利益争议,实现双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由此,法律谈判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1对客户负责的原则
对客户负责是律师职业的最高准则。律师一旦和客户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就要严格受委托代理协议内容的约束,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这不仅包括了客户的具体委托事项,也包括了法律、法规对律师行业以及律师行业的行规对律师执业的各种规范性规定的约束。
1.2坚持利益为本
谈判就是为了解决利益矛盾,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的方案。因此在谈判中要紧紧着眼于利益,而不是立场,因为常常在相反的立场背后。存在比现实利益更多的协调利益。
1.3坚持求大同存小异
谈判既然是作为谋求一致而进行的协商洽谈,本身意蕴着谈判各方在利益上的“同”、“异”,因此,为了实现成功的谈判,必须认准最终的目标,求大同,同时要发现对方利益要求上的合理成分,并根据对方的合理要求,在具体理由上采取灵活的态度、变通的办法,作出相应的让步举动,这样才能推动对手作出让步,从而促使谈判有一个公正的协议产生。
1.4平等协商、尊重对方的原则
谈判是智慧的较量,谈判桌上,唯有确凿的事实、准确的数据、严密的逻辑和艺术的手段,才能将谈判引向自己所期望的胜利。以理服人、不盛气凌人是谈判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上述原则作为法律谈判的指导依据,应当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必定性。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虽然可以适当的调整谈判策略,但也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
2.法律谈判的独特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和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各类法律纠纷总量很大并呈上升态势,仅通过法院、仲裁等力量根本不能很好的解决纠纷。近年来,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律谈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独特性表现在:
第一、法律谈判没有严格的程序和模式[2]。法律谈判不像诉讼,包括起诉、立案、审判、执行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模式,它是双方面对面的对话交流。它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把握节奏,不用拘泥于特定的程序和模式。所以,法律谈判的'程序简洁,既节省双方解决争议的时间,又降低了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第二、只有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是法律谈判的参与人。与诉讼、仲裁和调节等纠纷解决方式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法律谈判没有法官、仲裁员和调解员等第三方。而且,律师所履行的也只是告知和谈判的义务。谈判双方能够高效的处理谈判中遇到的突发状况,避开诉讼中出现的互相推诿现象。
第三、与其他冲突化解方式比较,法律谈判是最有可能出现双赢局面的方式。相互信赖的双方,在法律框架内,以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方式化解冲突。通过谈判,双方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的在竞争与合作之间,找寻最符合双方利益和价值的共通点。
3.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
第一、法律谈判能够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3]。
第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第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4.结语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度意思自治、高效解决冲突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这种高度自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简单实用,对化解冲突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复制的作用,应当在我国大力推广。
简析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及价值 篇2
【关键词】原则;类型;法律谈判;律师;利益
一、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
我国如今也掀起了运用法律谈判的浪潮,它在纠纷解决中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通常分作三种类型:竞争型、合作型、问题解决型。虽然各有各的特色,但无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法律谈判,都应遵循几项共同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这是指纠纷当事人之间完全处于内心愿意以此方式解决纠纷的心理。这是法律谈判得以存在的基础。依照法律规定,即使在诉讼中,如果没有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法院也不能强制进行调解。法律谈判亦是如此。倘若失去当事人的意愿支持,就算律师能力再强,经验再丰富,技能再娴熟,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因而自愿原则是法律谈判能够继续的前提,是不可或缺的首要原则。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这主要是指在拟定谈判方案,评估预期目标时,受托律师应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不能仅凭律师个人情感、个人意思来评定,要围绕委托人的意愿展开谈判。法律谈判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当事人获得更多的利益或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当然要以委托人的意愿为主。若是委托人要求实在不合理或不合法,应该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在委托人强行要求受托律师接受本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目标时,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其进行法律谈判。
(三)查明事实真相原则。这是指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情结。真实可靠的事实是律师为谈判搜集资料、分析诉讼结果可能性的根本,不知道真相不仅对律师调查取证、查询法律依据形成障碍,还可能造成准备方向的偏移,从而使委托人自身利益受损或在谈判中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只有以真相为根本,律师才能充分准备谈判方案,才有双赢或一方谈判取胜的可能性。
(四)依法重据原则。这是指法律谈判最终结果协议的达成要建立在法条规定以及证据的基础上。法律谈判不是几个人聚在一起随便说说的,谈判结果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它是由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谈判律师参加谈判,运用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技能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因此要用强有力的证据来说话,在证据充分且对己方有利的情形下,加上法律的明文规定,是谈判取胜的基石。如果掌握了对对方的`极度不利的证据,也能迫使对方作出一定的让步,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
(五)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要求要贯穿于法律谈判的始终。主要涉及当事人在谈判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不存在谈判中的特殊。如果一方以权压人,那就没有谈判的必要了,如果各方不对等,也会影响谈判的继续进行。
(六)时效性原则。这是指法律谈判并非是实践拖得越久就对自己的委托人越有利,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时间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力大小以及对自己当事人可取得利益的影响力大小,把握谈判时间,进行巧妙运用,也会为谈判胜利增加一个筹码。
二、不同类型法律谈判中的独特原则
(一)竞争型法律谈判。竞争型谈判,有时也称为对抗型或零和型谈判,是指胜利一方所获得的正是失败一方所失去的,在这种状态下,因为资源的有限而且只能在两方之间分配,所以必然导致一输一赢。这种谈判类型需遵循拒不让步原则,即在谈判准备充分地前提下,坚决不让步,而是用法律、证据与事实说话,迫使对方在面临劣势时不得不放弃,不能双赢,就尽最大可能让对方自动放弃,从而使己方取得谈判胜利。如果在此种谈判中,双方受托人都作出让步,可能就失去了对抗的意义。
(二)合作型法律谈判。合作型谈判是通过与对手建立共识,并试图使双方的获益都能达到最大化,从而从心理上逐步接近对手。此谈判类型需双方遵循适度让步原则,即要找出谈判事实中的贸易点,并尽可能夸大贸易点价值,使得对方相信我方作出的让步其实蛮大的,这会增加对方的诚信感,进而促使对方作出更大的让步。但在让步时,要注意不能一开始就让,要选合适的时间让步,可以多次让步,但每一次让步幅度要小,同时要让对方认为每一次让步都很大,如此才可能取得双赢,或者说看似双赢,实际一方获取的利益还是较多。不需要激烈对抗,“以退为进”,运用得当,必然处于法律谈判的优势主导地位。
(三)问题解决型法律谈判。问题解决型谈判目的是最大化当事方问题解决的潜力以扩大其委托人的潜在的共同利益。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双方的利益不是针锋相对,并且存在着满足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的情形。此种类型的法律谈判,如果同时遵循“求同原则”必会使得双方当事人谈判气氛趋于平和,亦有助于双方为解决“同”而尽最大努力,最终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赢得和谐的局面。针对同一事实,双方的谈判自然少不了相同之处,在为委托人维护利益的同时,也要尽可能找寻到双方利益的融合点,针对这一融合点进行磋商,可能会扩大双方的利益,有利于双方利益的满足。
三、法律谈判基本原则的意义
法律谈判是高度意思自治,高效解决冲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其原则不仅对法律谈判本身具有重要意义,还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只有遵循这些原则,并注意不同类型的法律谈判所需要的特殊之处,才能更好地拟定谈判方案以及备用方案,以期为谈判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原则的指引下,法律谈判将会趋于稳定,也会受到更多人的欢迎,进而成为除诉讼外的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谈判原则性规定不见得完全适用于每个具体案例,受托律师应在现实的法律谈判中将各个原则进行灵活运用,这样才更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实现谈判预期目标,有助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才有双赢局面产生的可能性。
其次,在灵活运用原则以及相应谈判技巧的前提下,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正好符合了一直以来法律谈判都倡导的和睦,又恰恰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不谋而同,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强大助力。
第三,法律谈判原则的运用,不仅为法律谈判指明了方向,也为实践中的司法救济减轻了负担。
第四,法律谈判没有繁琐的程序要求,在时间上比法庭诉讼有着很大的优势,虽然有些情形下的谈判需要拖延时间战术,但并非一定拖很久,因为一般只有在一方着急看到谈判结果,一方不着急的情形下才适用,总体在时间上并不会拖很久。但是法庭诉讼不一样,除了程序要求,还要求证据合法、证据审查,这对于急切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郎维时间、金钱与精力的,而判决结果不见得会对自己有利。除了掌握专业知识,熟悉谈判技能,遵循谈判原则便于纠纷解决的快速性、有效性,尤其在合同谈判中,能有利的促进双方合作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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