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略评亚里斯多德之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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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略评亚里斯多德之伦理思想

   论文关键词:亚里斯多德;伦理思想;善;幸福;公正;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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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总体上是基于对于人的活动的特殊性质的说明的目的论伦理学.《尼各马科伦理学》是亚里斯多德伦理思想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主要介绍了善、幸福、中道、友爱、公正等德性,这些德性无论对于个人的成长,还是对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亚里斯多德作为古希腊哲学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和总结了希腊诸多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德漠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等的思想,同时构筑了一个气魄宏大、内蕴精深的思想体系。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是其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尼各马科伦理学》是其伦理思想的代表作。本文对亚里斯多德的主要伦理思想述评如下:

    一、亚里斯多德的目的论

    亚里斯多德伦理学是以类似生物学的形而上学的目的论为基础的。在他看来,自然界的每一个事物都有自己的目的或最后的原因,这个目的或原因也解释了它实际的活动,并提供了评价他的活动和发展的标准。

    人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按其本性也有其目的和最后的原因,这个目的也提供了评价人的活动和发展的标准。这个最终目的就是至善,人按其本性就是要实现和达到至善。一个人如果不能实现至善,那么他一定是有缺陷的。

    在亚里斯多德那里,我们是什么和我们应该是什么实际上是同一问题。一个人是人类的一个成员的事实本身就决定了他或她应该是什么,并且我们应该做的体现在我们的本质、我们作为人的目的当中。亚里斯多德认为人的目的植根于作为一个物种的人本身,和人的主观愿望没有什么关系,或者说,人的愿望是由人的生物属性所决定的。但现代西方伦理学家则认为“目的”是由人的欲望所决定的,而欲望是由人的自由意志,而非人的生物属性所决定的。

    二、善与幸福

    亚里斯多德论证“幸福”是从对“善”的定义开始的。“善”,在亚里斯多德伦理学中居于核心地位,通过完成对“善”的论证,他同时也完成了对“幸福”定义的论证。因为“至善”同“幸福”是一致的。英国伦理史学家西季威克曾对此有过评论:亚里斯多德的伦理思想“所探讨的主题,就是个人的至善或值得向往的东西的概念。希腊哲学家一般都持这种看法”。亚里斯多德认为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至善”,他说:“一切技术,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所以人们说得好,万物都是向善的”,“如果在实践中确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一切其他事物都要为着它……那么,不言而喻,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

    亚里斯多德对“善”的定义直接承袭苏格拉底的哲学传统。“善”是苏格拉底的最高哲学范畴,同“知识论”相连。苏格拉底推崇“理性”,认为道德同样也和其他一切一样可以定义,并且应该有共同的客观的绝对的价值准则。从亚里斯多德对“善”的定义中,我们看到了苏格拉底理性伦理学思想的延续。由于苏格拉底的“善”定义还是比较抽象的规定,这为亚里斯多德理论留下了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亚里斯多德批驳了柏拉图的至善观。第一,反驳了柏拉图提出的不依赖于具休事物之善的所谓的“善的本体”。亚里斯多德认为“善的意义和存在同样多……这就说明,没有某种东西能是共同的、普遍的、单一的”。“善不是由单一理念而形成的共同名称”,因而并不存在像柏拉图所说的善的本体,一般的善总是与具体的善相联系而存在的。如果“善”脱离了智慧、勇敢等等具体的善,就成了空虚的形式。由此,亚里斯多德定义道:“人的善就是合乎德行而生成的灵魂的实现活动。”这一定义与柏拉图强调超验的“善的本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第二,反对柏拉图要求压制人性和现实生活要求迁就至善。亚里斯多德提出“研究还是从我们所知道的东西开始为好代因为若善具有超验性质,则作为普通的个体既不能践行它,也不能拥有它,我们所探求的,“正是这能为人所实行和拥有的善”。亚里斯多德不把“善”理解为“善”的理念或形式,而是将幸福理解为现实的活动即属人的幸福,这是他与柏拉图至善观的根本区别。
  那么怎样才算是“善”的呢?亚里斯多德认为“善”皆存在于功能之中,就像长笛手的功能是吹奏长笛一样,人之善亦存在于人的功能中,我们拿长笛和长笛能手来作例子就会发现,长笛能手就是把笛子吹得更加优美动听,可见能手就是把“出众的德行加于功能之上”;人的情况同样如此。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什么是“至善”或“幸福”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是财富,有的人认为是快乐,还有一些人认为是荣誉、智慧或德性。亚里斯多德认为财富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因而它本身不是目的,快乐也只是一种普通善而不是至善。亚里斯多德指出:“和这众多的善相并行,在它们之外,有另一个善自身存在着,它是这些善作为善而存在的原因。”事实上,我们努力追求荣誉、快乐、德性、智慧及其他所有的德性都是为了通过追求它们而寻求那个目的,那目的就是幸福,“我们是为幸福而选择它们,通过它们我们得到幸福”,因而它是终极的,.是一切行动的最后目的,人们总是因其本身而绝非为了其他东西选择它;同时它也应是自足的,仅凭幸福本身就足以使生活“无待而有”,这种终极而自足的“善”,就是我们所说的幸福。

    作为对幸福定义的重要补充,亚里斯多德继而提出在占有和使用中把握最高善,与在品质和实现活动中把握最高善是有很大区别的。他从经验的角度,提出必然要有行为才能被称为是善,一个睡着了的人是无论如何不能被叫作幸福的。亚里斯多德把行为和实践作为实现活动凸现出来,让人们认识到德性和幸福不在于拥有,而在于行为,在于实践,在于现实活动。只有通过这种活动,最高善才能实现。把“幸福”理解为现实的活动体现了亚里斯多德不仅是作为一个思辩的理论家,更是一位务实的经验主义者。他对“幸福”的论述从定义开始就宣告了与他的老师柏拉图的精神决裂,他的从人本主义立场出发定义“幸福论”,成为人类“幸福论”思想不朽的标杆。

    通过重述亚里斯多德的幸福观,可以使生活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们认识到幸福并不只是意味着物质欲求的满足,幸福不是德性边缘化的生存状态;要达到真正的幸福,必须践行有德性的生活,必须进行“合于完满德性的现实活动”。而过度的物质追求则是与“中道”相悖逆的,德性的边缘化造成了幸福观念的扭曲,使真正的幸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仅此而言,亚里斯多德幸福论的现代价值不言而喻。

    三、美德和中道

    亚里斯多德认为美德是一种品质状态,它反映了美德拥有者处理情感的某种方式或态度。所有的美德都是关于情感和行动的。怎样判断品质状态是美德还是陋习,取决于拥有这种品质的人对相应的情感的处理是否适度、恰到好处,用亚里斯多德的话说,就是是否遵守中道。美德是寻找情感和行动既不过分又非不及的恰当中点的品质,过度或不及都是恶习。

    亚里斯多德的中道和儒家的中庸相似。中庸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最先由孔子提出,他在《论语·雍也》中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孔子把“中庸”看作是最高的道德标准。

    什么是中庸?孔子曾有过自己的解释。他说,就是像舜那样:“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像颜回那样:“回之为人也,择乎中庸,得一善,则拳拳服而弗失之矣。”中庸,就是要“中立而不倚”。

    亚里斯多德提出了与孔子的中庸观念十分相似的中道思想,他认为:“……节制、勇敢会因过与不及而破坏,而由于中道(mesotes)得以保持”,“…事物美好到一点不能再增加,也一点不能再减少。因为‘恰到好处’会因过度和不及遭破坏,通过中道而保全。”他同样认为“适度和中道乃是至善”,指出:“……而德性如同自然一样,比任何技术更精确,更优美,那么当然要以中道为准则。我说伦理德性,因为,它与情感和行为相关。过度、不及、中道就发生在这些情感和行为之中”,而人们从中所感受到的过度和不及,“这两个极端都是不好的,而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对象、适当的关系、适当的目的、适当的方式,则是中道和至善,为德性之所有”,“德性乃是一种中道”, “过度和不及属于恶,中道属于善”。他不断重复,连用五个“适当”,旨在强调“度”的重要性,强调处理社会和自然的一切事情都必须如同好的木匠工作那样,要“看准中线”,坚持标准。
   认为“过”和“不及”是两端,“过犹不及”,都是“邪恶”的,都在反对之列,只有“中”才是“善”的,因此应该“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这是孔子“中庸”和亚里斯多德“中道”的共同的核心思想。

    当然,这两位先哲在阐发“中庸”和“中道”思想的时候,角度和侧重点也略有不同。孔子强调要把原则的坚定性“和”用“中”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他很清楚,践行中庸,决非易事。所以他说:“民鲜久矣!”但是,当好勇的子路问强的时候,他则表示:“故君子和而不流,强哉矫!中立而不倚,强哉矫!国有道,不变塞焉,强哉矫!国无道,至死不变,强哉矫!”强调对“中”这一至高无上的道德原则,要始终信守,至死不变。然而,他又提出:“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朱熹认为这意思是说:“中无定体,随时而在”。就是说“中”是变化的。鉴于此,孔子又主张“毋固”(《论语。子罕》),在“用中”的时候,不能拘泥于某一固定的标准,而要审时度势,随着时间、地点、条件、对象的变化而变化。

    亚里斯多德结合“善”、“恶”来表述中道、过度和不及,似乎更为详尽而透彻.他首先认为“德性乃是一种中道”,“中道属于善”,“过度和不及属于恶”。善,如“节制和勇敢不存在过度与不及。”恶,如“恶念、无耻、忌妒,以及诸如私通、偷盗、谋杀等行为,所有这些以及类似的情感与行为,之所以遭到谴责,乃是因为它们本身即是惑的,而不在于它们的过度与不及”。他的结论是:“没有过度与不及的中道,也没有中道的过度与不及。”此外,他表示赞同毕达戈拉斯派的论断:“恶属于无限,而善属于有限”。因为“行恶是多方面的……,相反,行善只是单向的,这就是作恶容易,为善困难的原因:因为射不中目标很容易,而击中目标则很难”。我们从亚里斯多德的思辩中深深地领略了这位“古代世界的黑格尔”(恩格斯语)所显示出来的巨大的逻辑力量。

    四、友爱与公正

    友爱与公正是亚里斯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这部伦理学著作中讨论得最为详细的两种伦理德性。这两种德性不仅被表达为是重视同另一个人相关的,而且被看作是主要存在于同他人的交往生活中的德性,是同共同生活有密切关系的。

    亚里斯多德认为,友爱不论对私人生活还是城邦生活都是最必需的东西之一,它是把城邦生活联系起来的纽带。友爱与公正又是不可分的,它们都是共同生活的纽带。亚里斯多德还认为,在不同的生活共同体中,属于共同的东西的范围和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友爱与公正问题存在的程度和范围也就不同。有三种最基本的共同生活形式:家庭、伙伴关系、公民关系或主人一客人关系。这三种关系中,亚里斯多德认为,前两种属于私人的共同生活,后一种属于政治的共同生活,以法律和契约为基础。相应地友爱与公正也存在着三种主要的形式:家庭中的友爱与公正、兄弟和伙伴间的友爱与公正、公民之间的友爱与公正。这三种友爱与公正的范围与程度都是不同的。

    友爱,在亚里斯多德的观念中也就是爱或依恋的感情,是两个人之间因任何一种可爱的东西而引起的相互吸引与爱恋。人的身上有三种东西可爱并产生吸引的力量:善、快乐、对另一个人的用处。由于这三种原因,便产生三种不同性质的友爱:善的友爱、快乐的友爱和实用的友爱。这三者之中只有善的友爱是合乎德性的正确的友爱。其他两种友爱都是因偶然的因素而发生的。因为,在善的友爱中一个人是因为对方自身的原因而希望他好,在其他两种友爱中人们是因为对方带来的快乐或用处而希望他好.善的友爱是持久的,是不易受离间的,是一种完善的友爱,而其他两种友爱一一快乐的友爱、实用的友爱是低一等的友爱。

    公正关系到人们在共同生活中要维护的那些东西。按照亚里斯多德的看法。公正所要维护的东西,一是共同的利益,一是每个人的具体利益。依据所要维护的这两种利益,公正可以分为总体的公正与具体的公正.总体的公正通过法律来维护所有公民的共同的利益,所以,人们把违法的人看作不公正的,把守法的人看作公正的。亚里斯多德又把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拆分的共同资源的分享方面的公正,称为分配公正;另一类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称为矫正公正。后来亚里斯多德又谈到了一类公正即回报公正。这三类公正简单地说是这样的:分配的公正是自愿地同另一个或更多的人分享共同福利方面的公正;回报的公正是自愿的私人交往和公民交往中受惠一方履行回报责任的公正;矫正的公正是在私人的和公民间的不自愿的交往中对己发生的对于一方的损害进行补偿的公正。

    亚里斯多德讨论具体的公正,力图把它表达为接近于具有尺度的事物。柏拉图认为在德性中不含有尺度这样的东西。亚里斯多德相信在公正德性里有接近于尺度的东西。这是他关于公正的观点中十分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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