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的伦理思想特征
[论文摘要]亚当·斯密的伦理思想独辟蹊径,将理性伦理与经验伦理结合,使情感伦理学完善并成一体系,结合经济领域,以合宜为标尺,寻找道德行为与经济利益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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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亚当·斯密;伦理;同感;合宜
斯密的伦理思想将情感主义伦理学向着功利主义推进,结合经济领域的研究,尽力寻找道德行为的利益基础,希望从利益的调解人手解决道德关系,寻求在自然秩序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试图建构自然秩序下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在经济与伦理之间、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寻求合宜,把经济利益的利己主义与道德情感的利他主义有机地结合,这是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特征。
一、同情(情感共鸣)——斯密伦理思想逻辑起点
斯密的伦理思想,是在承继哈奇森的道德理论和休谟的同情论及心理联想的基础上,以同情(情感共鸣)为基石而构建的情感主义伦理学,斯密在经济学领域强调经济人的合理利己,是经济人在经济领域中的行为动机,但是他在道德领域中则认为人是利他的,是人人具有的同感(情感共鸣)。同感在斯密伦理思想中犹如康德的自由意志起着拱顶石的作用。斯密认为,我们为何赞同同一类行为和品质或反对另一类行为和品质,根源是在人性中同情的特质,而且人的这种同情本性,是人人皆有的。“无论人们会怎样认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同情。那怕是最大的恶棍,极其严重地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显然,在斯密看来,对别人的不幸或幸福所产生的同情(同感)是每个人都有的。但这种同感是如何产生的呢?斯密承继了休谟的心理联想主义,认为情感共鸣是通过设身处地的想象而形成的,只要我们以旁观者设身处地地考察当事人的行为,我们都会产生与当事人的同感。斯密为什么认为只有通过想象才能产生同感呢?由于我们对别人的感情是没有任何直接经验,我们只有设身处地地想象,才能设想受难者或行为当事人的感受或情绪。因此,只有当一个人能够设身处地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以一个公正的旁观者,体验当事人的情感,才能与当事人产生情感共鸣,反之,则不可能产生同感。
同情不仅是来自对别人的情绪的观察,还来自对行为当事人的所在处境的观察。斯密说:“无论当事人对对象产生的激情是什么,每一个留意的旁观者一想到他的处境,就会在心中产生类似的激情”。…即我们设身处地地想象自己处于行为当事人的处境下,而生成的同感,但行为当事人可能没有任何与你类似的情感。这种同感更需联想而形成。我们可以为别人的可耻行为而感到羞耻,但他或许就不以为然。斯密以婴儿在疾病中的情绪为例,给我们充分论证了此种同感产生的条件,就必须设身处地地考察。婴儿在疾病中,由于缺乏思考和远虑,而不感到恐惧,但他的母亲听到婴儿在疾病中的呻吟而不能表达其感受时,她把自己置于婴儿的那种处境中,把婴儿在疾病中的痛苦呻吟与其无助的无奈联系在一起,由此而产生的情感就是来自对婴儿的处境考察,而形成的情感共鸣。
在斯密看来,情感共鸣(同感)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天性,是道德起源的原始感情的基础也是斯密情感伦理思想的基石,是他的伦理思想的核心。斯密的同情是人们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和情感的评价,同时也是对自己的行为的自我评价,即把自己置于他人的立场来考察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斯密用其独特的情感共鸣理论来阐释其经济伦理范畴,通过设身处地地想象,依赖同情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寻找到他的普遍伦理规范。经济主体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只要不妨碍他人的利益,按照正当的合适的方式进行,我们通过情感共鸣就可以认同他的行为合理性,只要我们设身处地地设想他的行为处境或假设自己身临其境,就会形成赞同之感。因此经济生活中的自然秩序状态下的自由秩序是其情感共鸣伦理的延伸和深化。
二、合宜:道德判断的标尺
斯密的“合宜说”,犹如亚里士多德“中道说”。换言之,道德评判的标准就是道德行为不可不及,也不可过及。斯密主张道德判断应以合宜为标尺,不论是在经济与伦理之间,还是道德情感与经济利益之间,合宜是两者的纽带。斯密在伦理领域的惊世之作《道德情操论》就是从合宜人手的,我们必须理解他的合宜的义蕴。在斯密看来,合宜即道德哲学家常说的公正,斯密认为合宜感是只有根据我们的经验才能形成他人的所想的任何概念。合宜也就是旁观者赞同的强度,必定存在某种适中程度之内。
斯密说:“当事人的原始激情同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情绪完全一致时,它在后者看来必然是正确而又合宜的,并且符合它们的客观对象;相反,当后者设身处地发现前者的原始激情并不符合自己的感受时,那么,这些感情在他看来必然是不正确而又不合宜的,并且同激起这些感情的原因不相应。”显见之,合宜就是人们赞同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程度强弱,与其产生共鸣,则合宜,否则就不合宜。合宜是尺度、是标尺,它是衡量行为的合理与否的基点,它凸现道德行为的张力程度。合宜是斯密判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情感一致性即同感的标尺,只有当事人的情感与行为人的情感达到一致,才是合宜的行为,也只有合宜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斯密认为人为什么能够与当事人产生同感,就在于行为人通过经验的观察,认同当事人的行为,即旁观者能够赞同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也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既不过及也不不及,而是存在于某种适中的程度之内。但是,虽然有些场合,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合宜的,而且我们也赞同,而由于我们的心情或我们的当时境况,比如我们原本就心情不好或者我们的注意力被转移等等情形,我们没有与行为当事人产生同感,但我们还可以通过想象,判断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也是合宜的,而后也能赞同他人行为,所以我们还可以通过心理联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也是合宜的。斯密说:“在街上,一个陌生人带着极为苦恼的表情从我们身边走过,并且我们马上知道他刚刚得到父亲去世的消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不赞同他的悲痛,然而也经常不能体谅他这种强烈的悲痛,而且几乎不能想象对他表示一点点关心。我们也许根本不认识他和他的父亲,或者正忙于其它事物,没有时间用我们的想象描述必然使他感到忧伤的各种情况。可是,根据经验,我们了解这种不幸必然会使他如此悲伤,而且我们花时间充分地在各个方面考虑他的处境,我们就会毫无疑问地向他表示最深切的同情。”
所以,在所有这种情况下旁观者要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一致的情感或是旁观者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合宜的,首先,旁观者必定尽可能地努力把自己置身于对方的处境之中,设身处地地考虑可能使当事人感受到的情感的每一个细节,还应该努力去想象当事人的各种境况;其次,当事人也要努力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情绪降低到旁观者所能赞同的程度的基础上,使旁观者能够将其激烈的程度视为是合宜的。
三、斯密伦理思想的归宿:道德情感与经济利益的和谐统一
斯密认为人本性是利己的,同时他又坚信人终究是没有完全丧失利他的人性,所以人之为社会人,就必然是在追逐自我利益之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寻求一种和谐的秩序达到自己的最大利益,这种合理的利己主义是斯密处境中合法解答,是其生活世界的思想写照,也是他的思想体系归宿,即在经济领域与伦理领域、经济与伦理、经济利益与道德情操之间寻找和谐。由此可见,斯密是主张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没有否认社会整体利益,如何架起二者互通的桥梁呢?斯密以“看不见的手”为中间桥梁,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的和谐统一。
众所周知,从人与人的依赖阶段转向人对物的依赖阶段,商品拜物教使人异化。物化的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优化。然而作为经济人又怎么与道德人才能达到真正的佳态呢?斯密在其生活世界寻找他的解答方式——合理利己主义。因此,斯密在伦理领域里十分注重人的利他性,在经济利益的追求前提下,倡导道德约束个人的行为,但他的伦理意义的本真长期被遮蔽,就在于斯密经济主体与道德人被人为地割裂。虽然斯密主张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天性,但是我们已经在上文分析了斯密语境中人的本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利己与利他。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斯密的“经济人”是与他的道德人不可分割的社会人,历史地看,他的貌似矛盾的经济人与道德人实质上是有内在一致性的,因此,它的伦理学也就表现另一重要特征:道德情感与经济利益的一致性。
斯密并不否认社会和社会利益,斯密认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人是社会动物,他把人的社会性或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看成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他说:“这种倾向,为人类所共有,亦为人类所特有,在其他各种动物中是找不到的。”他还说:“别的动物,一达到壮年时,几乎全都能够独立,自然状态下,不需要其他动物援助,但人类几乎随时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所以斯密强调人们都需要依赖交换而生活,社会是由许多人构成的,是一个相互不可孤立的整体,也正是个人利益构成社会整体利益,追求自身利益与追求社会利益是一致的,不是矛盾的。由于市场的调节作用,人们对自身的利益的追求,为自身利益的活动,必然会导致最有利于社会的结果,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自动地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统一。所以,在斯密的眼里,尽管经济行为不是出自无私利他的伦理动机,但它也不是损公害人的不道德行为,而是一种为己利人的应该得到道德肯定的行为。这表明,斯密并不认为市场经济与道德完全对立,若不是市场经济发展,道德一定要堕落。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尽管看到了人类的道德活动和经济活动受着不同原则的支配,并分析了经济行为动机的自利性,但他并没有把这种追逐个人利欲的行为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他不仅承认出于同情、仁爱动机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而且也认为出于自利动机的行为也同样具有道德价值。他在《关于法律、警察、岁人及军备的演讲》中,不仅重申了资本主义的商业精神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而且认为商业的本质中有道德的基础,会对社会习俗和道德风尚起促进作用。“看不见的手”的出现,改变了利己的面貌,也重塑了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关系,使利己与利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内在的一致性。就个人而言,利己是目的,利他是手段,但是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我们就必须充分地利他。于是,作为手段性的利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转化为目的而具有目的性的规定性,从而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产生出具有浓厚伦理性质的利他的经济行为。由此,我们的利己行为是实现他人的利己目的的必然手段,他人的利己行为也是实现我们的利己行为的手段。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看不见的手”的这一作用过程,使得每一个人的主观为自己的经济活动,就一定会、一定能客观地为他人。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个人的利己活动、自利活动所带来的为他人、为社会的整体利益的改善和提高,要比任何时代所倡导的主观为他人、主观上利他的从道德出发的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社会福利要大得多。因此,正是这种抑制自私和乐善好施的感情,构成尽善尽美的人性。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多利己的,人还不免在追求个人的利己行为时,又会合理地照顾他人的利益。由是观之,人的本性在经验上表征为利己与利他的两种,而这两种本性不是截然割裂,相反是相互统一的。
总之,斯密的伦理思想特征是以情感共鸣为逻辑起点,也是这一思想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通过心理联想,以合宜为价值评判,从而在伦理与经济、道德情感与经济利益张力之间寻找到了自然秩序下的和谐,即通过“看不见的手”为桥梁,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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