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市场经济下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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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场经济下的夫妻财产制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本文将从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现实出发,对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作了概括,并对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夫妻财产权的内容、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特有财产权以及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等相关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

浅析市场经济下的夫妻财产制

  关键词:财产权;缺陷与完善;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所谓夫妻财产权,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类型及其概括分析

  1、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婚姻法在修改夫妻法定财产时,已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特有财产外):(1)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2)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受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面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4)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约定财产制

  现今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要件作了以下明确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投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或夫妻十人财产制。(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特有财产制

  特有财产制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增设特有财产制度.根据第18条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成立婚姻关系以前的财产。与另一方无任何关系,在婚后应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这些费用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因故解除,另一方分割一半,会影响到受害方的治疗,生活,但是关于医疗费用,当一方受到伤害后,通常情况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垫付的,一方获得赔偿后,本人认为应扣除以共同财产垫付的部分,否则,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原财产所有人的意志。但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定是什么形式。本人认为,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当然应承认,口头形式等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否则,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与夫妻任何一方交易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些物品一般价值不大。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太合适.且专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也不会有异议。(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价值不大,一方需要,而另一方不需要。对一方有纪念意义的奖品等。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婚姻法》第l3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应该说,这些规定,对维护男女平等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如何保障当事人正确地行使 这些权利,有效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法律却无具体规定。因此,一旦夫妻就某项权利的行使出现纷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法律就无所适从,而这类问题却频繁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如:对于一方所作的投资或经营,他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无效?现行法律根本无法予以回答。而解决不了这些间题,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会成为一种摆设。

  其次,将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公平。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分居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工作关系而两地分居或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并不罕见。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根据民法原理,财产的共同共有是指“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匀共同关系并不是一种抽象的关系,而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在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基础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关系只能认为是取得共同财产的一个前提条件,正如已分开生活的父母子女的财产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一样,不在一起生活,互不相于的夫妻的财产,也不应一律作为共同财产。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正的。

  最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于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只是将其作为婚后财产共有制的除外条件在第13条提了一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只作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个人拥有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婚姻双方当事人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约定财产制的作用日显重要。但由于现行法律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很难操作,使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有时甚至成为一些人规避法律、逃避伎务的合法工具。

  四、对夫妻财产制完善的思考

  鉴于婚姻的契约性质,本人认为约定财产制应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并按规定予以登记或公证。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后所得财产,除法津明确规定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外,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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