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

时间:2022-11-16 18:57:20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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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

  论文关键词:奥斯汀;塞尔;言语行为;间接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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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20世纪初,西方传统哲学开始向语言学转向,形成了语言哲学研究的热潮。日常分析哲学家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说,他的学生同为哲学家的塞尔对该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并进一步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引起了语言学界、哲学界的普遮关注。言语行为理论因此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与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言语行为理论也暴露了其不足与缺陷。为了进一步完善言语行为理论,这些问题还亟待语言学家、哲学家共同解决。

  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

    随着欧洲18世纪启蒙运动的洗礼、19世纪自然科学的革命性进展和20世纪初心理学成为一门实证科学,传统西方哲学的三大主题:上帝、物质、灵魂逐渐淡出了西方哲学的研究领域。传统哲学的神话被彻底打破,哲学因而面临着严重的生存问题:哲学的出路在哪里?

    I9世纪后期布尔代数的提出使得数理逻辑得到了成功的发展。这激起了哲学家们对逻辑性质的探究。逻辑是由语言体现的,语言的意义存在于事实、思想和语言之间,既不属于物理世界,也不属于个人的心理世界。因而哲学家开始了对数学的逻辑基础和语言意义进行探讨,开拓出了新的哲学领域和哲学对象,实现了现代哲学的“语言学转向”。

    所谓语言学转向,指的是哲学将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作为自己探讨研究的对象,从哲学的角度对语言进行分析研究,特别是关于语言意义和语言使用的哲学研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语言哲学。语言哲学至少有两种意思:一是有关语言的哲学,即把语言当作一种既知的事物,寻求语言及其它与语言至少在探究之初有显著区别的事物之间关系的外部研究,如语言与思维之间的关系,语言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等。二是把语言本身作为调查对象的内部研究。

    20世纪前半期,大多数英国哲学家都认为语言学的分析是唯一合法的哲学的研究,这些哲学家自称为语言哲学家,称自己的研究为分析哲学。他们发展了新实证主义逻辑学家如卡纳普的某些观点,同时也受到了莫尔、罗素、维特根斯坦作品的影响,他们认为哲学研究过的大多数东西并不是错的,而是无意义的,只是从日常语言的误用中得到了一些显而易见的东西。一旦产生哲学间题的条件受到分析,这些所谓的哲学问题就会消失殆尽;一旦日常语言词语如“好”、“坏”、“责任”、“价值”等的意义得到澄清,道德哲学的辩论就会空洞无物,无以依附。自称为日常语言哲学家的牛津派认为是日常语言未得到适当的运用而导致了哲学问题的产生。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意义即用法,描述词语的意义就是给出其使用的方式,就是显示词语允许我们完成的语言行为。

  二、言语行为理论

    1.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在以上大的历史背景和各种思潮的影响下,约翰·奥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在1962年的出版标志着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在该书中,奥斯汀认为并非所有的可分真假的陈述句都是“描写”的,因此奥斯汀把有真假之分的陈述句叫叙事句,将那些既无真假之分又不是用来描述或陈述的句子叫施为句。

    奥斯汀的研究重点是施为句。施为句就是具有行事能力的句子.这些句子一般都含有许诺、道歉等的动词。施为句的主语是说话人,表达以上功能的言语行为动词用一般现在时。为了使言语中的行为得到真正实施,奥斯汀认为必须满足三个大的恰当条件,否则就是不适宜的言语行为。这些条件是:a.必须存在允许某种人在一定环境下说某些话并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双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环境必须适于这种既定模式。b所有参与言语行为者都必须正确而完全地遵照这种行为模式。c说话者必须言自内心而且言出必行。

    施为句的言语行为是由施为动词来实施的,那么如何划分施为动词和非施为动词呢?奥斯汀认为没有明显的区分界线,但粗略上可以下面两种标准来划分:

    A施为动词可与hereby连用构成施为句。如果与hereby连用的不是施为句,句子会显得不自然。如:a. I hereby promise to give you a book. .  b. I hereby run a race

    B可用下列公式检测出施为动词:IN SAYING """""" I WAS…ING…。如:a.  In saying“I promise" I was prornis-ing,  b. In saying "I run" I was running

    因此施为动词和非施为动词组成的句子有区别,施为句的特点是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要有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的施为动词。奥斯汀把施为句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按照奥斯汀的说法,说话人要通过话语实施某一行为时,如果他用了施为动词作为一个陈述句的主动词,并且用了这个动词的现在时、第一人称和主动态,那么他用的就是显性施为句。隐性施为句中没有一个表示要实施的言语行为的动词。我们可以只说“Go !”来取代“I order you go"。

    奥斯汀发现,所谓的叙事句也可以看作是隐性施为句,如"The mat is on the mat.”这个句子其实就相当于“I tell you that the cat is on the cat.”这说明叙事句也在实施着言语行为,如此,叙事句与施为句就失去了区分的价值和意义了。而且,奥斯汀还发现有些句子既非叙事也非施为,而是强调对听话人的影响或直接给听话人带来某种结果·如:"I convince you that Howard is innocent. ""I persuade you to join this society.”都是一些取效行为。另外,有些施为句像叙事句一样也有真假之分,施为句的恰当性与叙事句的真假性不是一个完全的二值问题,中间是有程度之分的。

    正因为以上的问题,奥斯汀认为“言即行”,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由三种行为组成: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说话行为就是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施事行为就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或称语力,取效行为就是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奥斯汀还把说话行为进一步区分为三种行为: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奥斯汀的研究重点在施事行为上。他假定施事行为和施事动词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又无法穷尽所有的施事动词,而且他还认为从最初的施事动词演化出了一些不纯的或半描述性的词语以及显性施事动词如“I am sorry"不纯的或半描述性的),"I apologize"(显性施事动词)。可见对施事动词根本无法列举,因此奥斯汀转而对施事行为进行划分与归类。他根据施事行为力(即语力)归并出了五大类:评判类、施权类、承诺类、表态类、论理类。

    2.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社会活动一样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语言交际的最小的单位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单词或句子等语言单位,而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意义就是句子意义的功能。奥斯汀提出了施事行为,但他没有把一句话的施事行为和这句话的内容联系起来。塞尔在研究话语时注意到了一句话的命题内容和它的施事行为之间的关系。一句话的命题内容由两个部分构成:所谈及的人或物和对这个人或物所作的论述。如下面几个句子:Will John leave the room?(提问)John will leave the room.(预测)John,leave the room.(请求或命令)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愿望)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also.(假设)塞尔认为这五句话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都谈及了John,都谈述了John's leaving the room这一动作。但是在不同的场合,这五句话分别实施了五种不同的施事行为。

    塞尔认为,表达施事行为的语句具有一个典型的逻辑形式:F(p),p是施事行为的命题内容,而这个内容是与一定的语力(F)相伴出现的。他说,在绝大多数用以完成施事行为的语句中,都包含有一个标志命题的成分和一个标志施事行为的成分。如在“我答应我要来”这个语句中,“我要来”标志命题成分,“我答应”标志施事行为成分,即标志这个语句具有的语力。

    根据命题这一构想,塞尔把奥斯汀的说话行为进一步分成了话语行为和命题行为。话语行为指的是说出单词、句子这一行为,命题行为指的是通过所指词语和谓词所实施的谈及或论述这两种行为。塞尔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1)说话本身构成的话语行为;(2)指称和述谓,即命题行为;(3)施事行为;(4)取效行为。塞尔认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理论,说话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施事行为方式。他认为实施言语行为有两种规则:规约规则和构成规则。规约规则制约现已存在的或独立存在的行为方式或活动,如礼仪规则制约着独立于这些规则而存在的人际关系;构成规则不仅仅是对行为方式起制约作用,而且创造或解释新的行为方式或活动,如足球或下棋规则不仅仅对踢足球或下棋有制约作用,而且为进行这些活动创造了可能性。构成规则是内在的语义规则,对施事行为起制约作用。。塞尔认为,通过话语实施一个施为性的言语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他从言语行为的合适条件中抽象出了四条必要条件:a.命题内容条件:规定话语的命题内容部分的意义。b.先决条件:规定实施言语行为的先决条件。。.真诚条件:规定保证言语行为真诚地得到实施的条件。d.基本条件:规定言语行为按照规约实现某一目的或意图的条件。

    在施为言语行为的分类上,塞尔认为奥斯汀的分类只是对施为动词的分类,而不是行为的分类。于是他在对单个施事行为进行12个方面的区分后,将施为性言语行为分成断言、指令、承诺、表态、宣告。
    塞尔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基本单位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属于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而语言的形式和功能又不是一一对应的,一句话可以同时具有几种功能,一种功能并非只能通过一种句式才能得以实施。哪一种是说话人意欲的?听话人又应该如何来理解呢?例如:Can you reach the salt?这个句子要表达的意思不能只按照词项的字面意义去理解,也不能根据句子形式以为话语的语力就是“询问”听话人是否具有做某事的能力。这个话语实际上是一个用以表达“请求”这个言语行为的典型结构。塞尔于是认为,这样的句子所表达的就是间接言语行为,即通过实施一种言语行为来间接地实施另一种言语行为。

    在言语行为交际中,如何实施并理解这种间接的言语行为呢?塞尔认为,言语行为作为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具有规约性,但仅仅具有规约性不够,言语行为交际的双方还必须具有共同的背景知识(语言的和非语言的),听话人具有一般的分析推理能力。另外为了很好地理解间接言语行为,还必须借助言语行为理论和会话含义理论。于是塞尔将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和非规约性两种。。

    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即指对“字面意义”做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这类间接言语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惯常使用的标准格式。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应用,主要出于对听话人的礼貌。间接施为言语行为比直接的施为言语行为多出来的不是句子意义,而是说话人的意义.或意向。如;Could you please be a little more quiet?字面上是询问,但按照常规,却是发出指令。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如:a. 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 b. I have to study for the exam.借助会话合作原则、言语行为理论和所处的实事背景信息,依次可推断出b是在拒绝a的建议。

    后来塞尔还把他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扩展到解释“小说语篇”、“隐喻”、“字面意义”和“所指和归属用法”。塞尔从研究言语行为的话语的字面意义和话语的施为意义出发,进而研究话语的意向性与言语行为之间关系,认为语言基本上是社会现象,语言本身就构成了社会事实的部分,语言的意义来源于心智的意向性,强调社会规约或使用惯例在言语行为中的作用。

    塞尔和范德维肯于1985年提出了语力逻辑理论,其主要目的是使语力的逻辑特性形式化,研究人类语言所有可能实现的语力。塞尔区分了语力的七个主要成分:语力目的、目的的力度、完成方式、命题内容条件、准备条件、真诚条件以及真诚条件力度。他认为,确定了语力的这七个成分,也就确定了语力。塞尔用F(P)来表示简单施事行为,F指语力,P指命题内容。复杂的施事行为,如两个以上简单施事行为的组合,表示为(F1(P1)尽F2 (P2));语力否定形式表示为一F(P);条件实施行为则表示为:如果P,则F (Q)。塞尔认为语力的目的是有限的(断言、承诺、指令、表态、宣告五种目的),每一目的都有一种相应的基本语力,它没有特殊的完成方式,各种力度均为零,它的各种条件都是最基本、最一般的;通过对这些基本语力的完成方式、各种力度、各种条件进行调整或修改,可以构建出所有其它语力。语力逻辑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语力制约。语力制约指的是说话人在一定语境中成功地执行了某种施事行为,同时又会受制于另一种施事行为。

  三、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之处

    奥斯汀认为施事行为是规约行为。但事实上,自然语境中的施事行为与仪式、典礼这种高度程式化的语境中的施事行为绝然不同,而且规约性更小。现实生活中只有小部分施事行为是规约性的,他关于施事行为是规约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

    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奥斯汀把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等同于对施事动词的分类。他只是假定这两者之间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并不是客观事实。如“announce"(公布)是一个施事动词,但不代表一种施事行为,只表明做某一施事行为的方式。而且分类的各个类内部内容庞杂混乱。如表态行为类就包括了感谢、道歉、赞扬、祝贺、怜悯等等,纷繁混杂。另外一点是奥斯汀犯了行为等于效果的概念谬误。顾日国(1994)说要判断说者是否做了某一取效行为不能不考虑他的动机和意向,奥斯汀忽略了这一点。他认为这种谬误的产生是因为奥斯汀用因果关系来解释效果的产生,把话语产生效果解释为因引起果。孙淑芳(1998)也认为正是因为奥斯汀在对取效行为的概念将行为等同于效果,所以导致后来一些学者对取效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赵敦华(2001)认为奥斯汀对表达语义行为(即说话行为,笔者注,以下两点同)谈得极少,也没有深人探讨完成语旨行为(即施事行为)与取得语效行为(即取效行为)的关系、意义与句法对完成意旨行为(即施事行为)的限制等间题;认为奥斯汀的思想重区别,不重比较、联系,分析有余,综合不足。

    据顾日国(1994),国外学者对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评判主要集中在:言语行为的充分和必要条件与构成规则;行为、句子、句义、语力;言语行为与会话分析三个大的方面。他认为,塞尔经常把句义决定行为的两层涵义即句义界定行为的性质和句义帮助听者确认说者所做的行为混为一谈。另外话语实际语力与说者所用语力是有区别的,塞尔并未加以区分。

    言语行为理论是建筑在一行只需一言这个前提上的,而在实际会话中却不是这样的,一行往往要多言去完成;言语行为理论只注重研究施事行为,对会话必然涉及到的取效行为却视而不顾。作为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取效行为在言语行为理论中一直未得到应有的论述。

    顾曰国认为,塞尔后期的言语行为理论只注意到了言语行为的个人性,即认为言语行为的本质和分类基础最终要到大脑的意向机制里寻找答案,因而就忽视了言语行为的社会性。

    在言语行为的分类上,Verschueren(1999)认为,虽然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类进行了调整,但和奥斯汀一样,分类都是从心理状态、适配范围和施事目的三个方面做出的,而且相互涵盖,如果换一个角度分析言语行为,就会有不同的分类。另外他还认为,言语行为理论中,言语行为在结构上局限于句子层,言语行为总是以话语成分而不是以完整的话语的形式出现,因此运用言语行为理论的概念来分析更复杂的结构时,就无能为力了。Mey认为,为了说明自己的理论,奥斯汀和塞尔总是使用与之相关的即具有某一特定言语行为的句子,随着语用语言学的发展,这种个案方法的缺陷就日益明显了。Mey还认为塞尔的言语行为分类标准还应该加上言语行为的语境条件和参照人(说话人与听话人)o. Levinson认为尽管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在奥斯汀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但仍然是令人失望的,因为塞尔的分类缺少原则基础,甚至不是系统地基于合适条件的,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该分类是确切或穷尽的。。在言语行为的分类上,Leech从人际交流的角度提出} assertive,directive,commisive,regative, expressive的分类。;Allwood  ( 1976 ) ,  Hancher(1979) , Bach & Harnish (1979)等也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方案。

  四、言语行为理论的应用与发展

    奥斯汀创立言语行为理论后,在塞尔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下,言语行为理论引起了哲学界和语言学界的普遍关注,言语行为成为了西方哲学、语言学,尤其是语用学的研究核心。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投人到了言语行为的本体研究及其应用研究中,言语行为理论因而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与应用。

    Blum-Kulka, House& Kasper(1989)从不同文化的角度来研究言语行为,进行跨文化言语行为的对比研究。. Tsohatz-idis(1990)应用典型引申理论(prototype theory)重新考察言语行为的性质以及言与行之间的关系。

    受到言语行为理论的影响,差不多在塞尔的《言语行为》发表的同时,转换语法领域中也展开了对形式成分的研究,即行事成分分析(或行事成分假设)。行事成分分析的要点是,在句子的深层结构里,每句句子都是行事性的,即每句句子都有一个第一人称代词作为它主要的主语,都有一个一般现在时的行事动词作为主要动词。

    针对奥斯汀和塞尔的研究,国外有学者就英语中的言词用法、意义、言语行为动词和言语行为情态词进行研究。AnnaWierzbicka (1987)对英语言语行为动词进行了语义研究,并推出了力作《英语言语行为动词:语义词典》,作者根据语义联系,将英语中270多个SAVs分类成37组并对其意义及用法作了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述,拓展了言语行为理论。Grice(1989)对意义(尤其是含义)进行了深人的剖析,他从区别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人手,把阐释意义跟交际双方的意图、信念和目的联系起来,通过确定阐释意义的中心点,建立一个既能阐释自然意义,又能阐释非自然意义的、整一的理论框架,并对会话含义进行了细致的研究。Sweetser(1997)认为,任何实际话语不仅仅是对包含某些内容的命题的认识反应,而且是通过该命题的表述来完成某种言语行为。32 Thornburg&Panther(1997)在塞尔的基础上提出间接言语行为可用借代来加以描述,认为人们可用一个言语行为来借代另一个言语行为,言语事件和其它事件一样,可以被视为一个有结构的行为场景,按其发生的时段可分为前段、核心段、结果段和后段。Verschueren(1999)对言语行为动词的施为性作了详细的解释,区分出一般行为动词和具有施为作用的言语行为动词。他认为,如果行为动词意义上既能满足将要实施的行为的“行为条件或特征”,又能满足目前用语言表述的这个行为的“描述条件或特征”,那这个动词就是一个施为动词。但当行为动词在意义上满足或符合“行为条件或特征”,而不能满足或符合“描述条件或特征”,该行为动词就不能算作言语行为动词。
   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言语行为理论从哲学、认知、语义等方面进行了深人的分析与探讨,如:何兆熊(1988)、段开诚(1988),顾曰国(1989,1994)、束定芳(1989)、张绍杰(1989)等等。有些学者运用言语行为理论对汉语语言进行分析研究,讨论汉语施事行为的表示方法,涉及汉语句类与言语行为类别的关系和汉语显性施为句表达式的结构及其特点。也有的学者讨论了汉语间接言语行为的分类,并对其间接语义和相应言语行为目的的推导进行探讨。刘焕辉深人讨论了汉语言语行为问题,提出汉语的七种基本言语行为方式及言语行为实现的若干条件等等。有些学者将言语行为理论应用于汉外对比等研究中。

    但在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必须关注的问题。李昌年(1997)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在人类行为模式与言语行为理论的对应以及目前在言语行为方式形成原因方面的研究上还存在缺陷。他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对直接言语行为和虚假性言语行为形成的原因解释力不够;表述(以言指事)与施为(以言行事)的联系规律研究不够深人;有些施为动词的施为意义在语句中会发生转化,促使其施为意义转化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类的语句其施为意义不是通过施为动词来表达的?一个语句的施为意义不一定是单一的,没有施为动词的施为意义是靠什么手段来显示的呢?李昌年认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还应研究以艺术性言语形式为特征的修辞式间接言语行为、以模糊语的运用为特征的模糊式间接言语行为和以听话对象暗中更换为特征的指桑骂槐式间接言语行为。而且言语行为研究尚未涉及到虚假性言语现象领域。

    塞尔在言语行为理论发展的后期,将言语行为的研究局限于人的大脑机制(即心智),忽视言语行为是一种人类的社会交往活动(即社会性)的特点,没有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研究,导致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走进了胡同。奥斯汀认为从施为式与叙事式的区分转向言语行为中的说话行为与施事行为的区分使他从特殊的言语行为理论转向了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但塞尔对施事行为的研究也只是局限在对施事行为动词的孤立研究上。然而除了如承诺、警告、命令等施事行为动词外,还有许多其它动词也可用在言语中使言语具有施事行为功能,一个动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有不同的功能,在同一语境中也可具有多种功能。另外,即使没有动词的话语,也一样具有施事行为功能。如“what!”可用来表示惊讶、警告等等。因此话语具有言语行为功能或潜势,一旦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这种言语行为潜势即得到实现。。“言即行”意味着所有话语均能做事,并非只有施事行为动词才能用来做事,间接言语行为等也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认为在这方面,言语行为理论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即将言语行为中话语的功能等同于话语中施事行为动词的功能。而事实上,言语行为中的话语完全可以没有所谓的施事行为动词。而且奥斯汀的演讲名就叫(如何以言行事) ("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而不是《如何以施事动词来行事》就说明用来行事的并非只有施事行为动词,而是所有的词语。连奥斯汀自己也说:“以前我们需要一张显性施为式动词表,但根据更为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我们现在明白我们需要的是一张话语施事功能表。”Leech说我们分析施事行为动词时,我们在处理语法问题,但当我们分析话语的施事功能时,我们处理的是语用问题。。但是奥斯汀和塞尔却错误地认为对施事行为动词的语义的详细分析可导向对施事功能的理解。这是一种动词中心论的表现。塞尔等人还没有真正将言语行为理论当作行为理论的一部分来研究,还没有将言语行为理论推进到言语行为的语用理论,还只是局限在言语行为的句法和语义理论,没有跳出真值条件语义理论的园囿。如塞尔说语力的表示方法包括词序、重音、语调模式、标点、动词的语气及所谓的行为动词,同时他又说通常在实际言语情境中,语境会使话语的施事功能十分明确,不必要借用合适的显性施事功能标示词.这一切都表明言语行为的研究必须上升到语用行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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