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回收问题研究

时间:2024-10-22 05:46:2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工程款回收问题研究

  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工程款的回收,现阶段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即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工程造价等都做了较为详细周密的规定。以下是yjbys小编为您整理的工程款回收问题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款回收问题研究

  摘 要:施工企业认真履行工程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而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认真履行合同,不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工程款回收难。长期拖欠工程款,严重影响了职工生活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对施工企业回收工程款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施工企业 工程款 回收 思考

  国有煤炭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画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各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中标后认真履行工程合同,保质保量按照合同的约定近期完成施工任务。但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业主未能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有的长期拖欠,严重影响和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的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一、工程款回收的现状

  建筑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积极参与建筑市场的招投标,以获取更多的工程来维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工程款的回收,现阶段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即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工程造价等都做了较为详细周密的规定。发包方将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中挑选信誉较好、技术过硬、价格合理的企业承担工程。企业工程中标后,千方百计组织人员、设备、资金投入工程建设中,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然而,现在的建筑企业一般很难能获取到工程的预付款,能够按照工程进度按时拨付工程款的就是信誉比较好的企业了。近年来我公司吃透了工程款回收艰难的苦,在山东龙口施工的柳海矿井架安装工程,合同价1200多万,任凭你施工单位怎么要工程款,发包方就是没有工程款支付业主,仅这一项工程竣工后,扣除水电费外,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达890多万元,造成了施工单位资金极为困难。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四条:有关“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的要求,“发包方要把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而现实的工程竣工结算无法做到这些,只能是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或承包人无工程款支付业主,造成了分包人工程款回收难度大。

  二、工程款回收的难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求“干一项工程、树一个品牌,交一方朋友、占一方市场”,对每个项目部领导都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搞好同甲方、业主、监理等方面的关系,促使项目经理小心谨慎地干工程,更是小心谨慎地要工程款生怕得罪了甲方、业主。现阶段工程款要经过业主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的审批,少一个人签字都无法拿到工程款,使施工单位对甲方、业主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得罪,导致工程款回收难。

  现阶段工程款回收难,己造成企业的资金极度紧张,资金风险极度增大,企业到了四处借款筹措资金帮助项目部度过难关。由于工程款回收难,造成职工工资无法按月支付,租赁的设备,无法按时支付租赁费、应该按完成施工产值后上交的各项管理费用等也无法上交,职工应该缴纳的“四金”也长期拖欠。发包人的资金风险带来了承包人的资金风险,承包人的资金风险给分包人带来了严重的资金风险。企业的诚信、企业的信誉,都因工程款回收难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工程款回收的思考

  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后,无论同发包人或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其实质是法律的延伸,是法律规章制度下的“法律”。对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而言,合同对于社会财富的创造,交易秩序的稳定,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发包人未能认真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长期拖欠工程款。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工程款回收的问题。

  1、设立办事机构加大工程款回收力度

  建设一支经营管理能力强,有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优秀管理人才队伍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管理手段。变工程款回收为催要工程款,成立催要工程款办事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催要工程款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对催要工程款有功人员实行一定的奖励,加大回收工程款的力度。

  2、加强感情联系,力争多回收工程款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企业要寻找与发包人或承包人关系密切人员,加强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感情联系,赢得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财务部门的关键人员要多接触、多联系、多沟通、多了解发包人或承包人的经济状况,力争回收更多的工程款。

  3、经营管理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迎接市场新挑战

  面对建筑市场不规则行为,政策条件、体制环境的深刻变化,面对建筑市场的新动态、新要求、要增强创新意识,在工程款回收中要敢闯敢试、勇于实践,学会按照市场规律办事,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工程款回收的矛盾和问题,化困难为机遇,化压力为动力。

  4、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回收工程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法律规范市场的首要对象。企业在法律的指导下树形象、立信用,在法律的保护下求生存、谋发展。因此在工程款回收上,对那些长期拖欠工程款、诚信度差的企业,我们必须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回收工程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纠纷处理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对于工程款长期拖欠的企业,我们必须采取上述四种方式追讨工程款,一是协商,彼此双方通过相互间的谈判和沟通寻求共识,化解矛盾,以合作的方式解决工程款回收问题,这是我们回收工程款所采取的第一步,二是调解,彼此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由第三方,或者一方委托第三方出面旋,在第三方的协助下查清事实,明确事非,消除隔阂,达成谅解,从而使双方自愿接受第三方提议的争议解决方案。这是我们回收工程款所采取的第二步,三是仲裁,彼此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程序做出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是我们回收工程款所采取的第三步,四是诉讼,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的企业,我们必须起诉到人民法院,由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这是我们回收工程款所采取的第四步。对于上述四种方式,只要能够回收到工程款,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是可行的。只要我们坚定信心,方法措施得当,有国家的法律为我们撑腰,我们就一定能够回收、催要、追讨回应该得到的工程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限性和利益的多元性,是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国有企业要在熟悉经济纠纷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防范和应对经济纠份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用法律制度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护航。

  参考文献:

  1. 奚玲 浅议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 湖南水利水电2010第一期75-77

  2. 张亚龙 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思考 现代经济信息 2010.16.135

  3. 赵旭东 《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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