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退税处理办法探索
无论是对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退税(包括抵顶)都是指退还出口货物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尽管相关规定中有时使用销售价格作为基数计算应退税额,但这只是一种简便处理或迫不得已的变通方法。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处理办法探索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出口退税相关规定中关于增值税的处理是最复杂的,也是很多会计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在学习中颇感困难的一个知识点。有关规定中对该部分的解释含糊、原理讲述不清,影响相关人士对该部分的学习和实务操作。本文用最简练、最易理解的解释,说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处理依据,并结合2006年版新准则介绍账务处理;同时,对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评价,采用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退税额,表面上看似有利于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实际上不利于生产企业。
关键词:增值税 出口退税
1.出口退税的目的和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措施,目的在于使得出口货物零税负。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成为国际通行的惯例。
出口货物零税负,从税法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
在我国,出口退税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三:“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这是理解现行出口退税处理的第一个关键。
2.增值税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退税的具体办法主要按出口企业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如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其所含进行税额退税);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出口货物中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若抵顶后进项税额仍有剩余,则对该部分退税)。之所以对两类企业采用不同的办法,只要是对生产企业的优惠处理,对于其可以抵顶的部分可避免漫长的等待退税过程。
但无论是对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退税(包括抵顶)都是指退还出口货物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尽管相关规定中有时使用销售价格作为基数计算应退税额,但这只是一种简便处理或迫不得已的变通方法。
因此,如果遵循“彻底退税”的原则,理想的计算公式是: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进价×征税率公式(1)
对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来说,允许先以“名义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如果(名义退税额-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0,说明应再退税,且实退税额=(名义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如果(名义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0,说明出口货物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实现“退回”了,无需再退税。因此,对于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来说,关键是计算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中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数额。
下面分别介绍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的退税计算、处理过程。
2.1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
前面已经说过,如果遵循“彻底退税”的原则,应退税额(名义退税额)=出口货物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进价×征税率。但由于我国对出口退税规定了专门的退税率,因此,应退税额(名义退税额)=出口货物进价×退税率。
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17%、13%、11%、8%、6%、5%六档,现行征税率为17%、13%两档(小规模纳税人6%、4%两档征收率),因此有时无法做到“彻底退税”,这是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一个缺陷;但这样的规定是有原因的,因为征税过程中存在减免优惠,造成实际征收率降低,如果按征税率全额退税,则会出现少征多退的现象,出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目的和实际处理的方便,统一采用退税率计算退税额。因此,对于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来说,
应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出口货物进价×退税率公式(2)
名义应退税额也就是实际应退税额。
不予退税的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出口货物进价×(征税率-退税率)公式(3)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可能有同时兼营内外销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要求外贸企业分开、独立核算内销产品和外销产品,否则不予退税。
2.2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
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来说,首先也是计算应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但由于生产企业的产品多数既有出口也有内销,通常难以分开、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购进、生产过程,这就使得企业无法准确提供出口货物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或者征税机关难以相信企业提供的进项税额数据),因此,应退税额(名义退税额)的计算就不能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价为基数;而出口货物的售价是有准确依据的,因此国家规定,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名义应退税额的计算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为基数,乘以对应的退税率,即名义应退税额=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公式(4)
这是理解现行出口退税处理的第二个关键。
名义应退税额首先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如果有剩余,再退税;如果没有剩余,则无需退税。
不予退税的部分=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公式(5)
具体计算公式及过程如下:
2.2.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说明:
当期应纳税额:有可能大于零,也有可能小于零,只有小于零时,才考虑退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只有内销货物才有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指内外销货物所包含的所有进项税额(因为难以区分出口货物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因此此处进项税额一并扣除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使用出口货物售价和退税率计算退税额,因此该退税额与出口货物中实际包含的进项税额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此差异不允许退税,也就不允许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了,该数据的具体计算见下文;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数额;
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增值税未抵扣完、留待本期及以后期间抵扣的税额。
2.2.2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说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只有在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时才需计算和扣除。
2.2.3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说明:
免抵退税额,即根据出口货物售价和退税率计算的名义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若有余额,再实际退税,即免抵退税额(名义退税额)划分为两部分: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部分+实际应退税额
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部分
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部分
实际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只有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时才需计算。
2.2.4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即计算当期“实退税额”和“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部分”)。
2.2.4.1 若〔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则无需退税,免抵退税额(名义退税额)全部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即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0
即
当期免抵税额=(名义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0
2.2.4.2 若〔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则需进一步计算是否实际退税:
最大退税限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说明:
最大退税限额的计算是根据“未征不退”的原则。
①若最大退税限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
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最大退税限额(根据“未征不退”的原则)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即规定中所称“当期应退税额”)
即
当期免抵退税额 =(名义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②若最大退税限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
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名当期免抵税额=0
即
当期免抵退税额 =(名义应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说明:
此步骤实际上是将“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划分为“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部分”和“实际应退税额”两部分;
式中所称“当期应退税额”实际为“当期实际应退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名义应退税额)相区别;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指的是,“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和“上期留抵税额”以后的余额,并非当期期末剩余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额,准确地说,是-〔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这里的前提是〔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如果该值﹥0,则按照4、(1)计算。
3.对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处理办法的评价
通过上述对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处理办法的讲解,我们可以发现下面几个问题:
3.1 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实行不同的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实际上是对生产企业的一种优惠:有一部分或者全部应退税款在抵免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获得“退税”,比通常意义上的退税早实现。因为一般情况下,通常意义上的退税,在办理退税手续到实际拿到退税款之间,会有一段时间,而“免、抵、退”办法中免抵的部分,在交纳内销货物应纳税款时就可实现。
3.2 规定退税率、而不使用征税率来计算应退税额,有时候无法做到“彻底退税”。我国规定的退税率通常低于原来的征税率,因此有一部分应退税款是无法获得的,如 “先征后退”里面的“进价*(17%-13%)”和“免、抵、退”办法里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3 外贸企业按“出口货物进价”计算退税额,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退税额,实则对生产企业不利。
外贸企业,即代理出口,采用“先征后退”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进价×退税率公式(2)
不予退税的部分=出口货物进价×(征税率-退税率)公式(3)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采用“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额时使用出口离岸价为基础,
名义应退税额=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公式(4)
不予退税的部分=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公式(5)
则,对于实行“免、抵、退”办法、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来说,出口货物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中,
实际准予“免抵退”金额=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公式(*)
如果针对同样一批货物,出口售价相同,则公式(5)﹥公式(3),因此公式(*)﹤公式(2),也就是说,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退税额。
这与大部分人理解的不同,不是歧视外贸企业,而是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利益受损了。
如果前述1、实行 “免、抵、退”办法是给生产企业的一种优惠、鼓励的话,那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退税额就是一种打击了。
参考文献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4
[2]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2
[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2
[4] 盖地.税务会计(第三版),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1月,P342~392
[5] CPA考试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4月,P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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