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障行为影响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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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障行为影响的调查研究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保障困境;农民养老

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障行为影响的调查研究

  论文摘要:农村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其生产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农村土地也长时期扮演着保障角色,为农民提供相关生活与养老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农村土地承担的养老保障功能日益受到冲击。该文通过时土地流转行为较为普遍的江苏省句容市进行实地调研,揭示了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困境的存在。调查结果显示,在非农收入占总收入比率高的地区,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但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行为的影响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结合调查研究,提出通过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扩大农民就业市场等4种途径来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发展。

  1、农村土地“保障困境”分析

    从理论上看,农村土地“保障困境”主要是指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现实和农民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依赖”的矛盾。温铁军在其文中强调:“中国农村的耕地不仅具有双重功能,而且越来越多地转变为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为主”。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土地扮演着保障功能的角色。这种保障的功能主要建立在农业生产功能的基础之上。赵海林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设计的分析也指出“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突破了集体所有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有限使用权,但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现状。相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经营、转让及收益权赋予农民,从而为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莫定了基础”。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的设计决定了其保障功能。但是这种保障功能设计的愿景由于社会的变迁而受到冲击,这就是农村土地“保障困境”的出现。农民往往将承包土地当作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对于农民的保障功能是有限的。正如刘书鹤在其文中阐述的农民将由于劳动能力下降以及土地的收益的减少而使得这种保障无法有效实现。

    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主要体现在农民从业特征和农户的收入结构变化等方面:

    (1)农业对于农民从业的主体性地位发生改变。农民从事农业主要就是指通过土地生产来获得收入的途径。调查数据显示,分析户主从事的工作类型来看,犯户的户主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务农,占调查样本的30.2%,低于以打工为业的户主数量。38户户主的次要工作是务农,占调查总体的39%。从事农业为次要工作的户主超过了从事农业为主要工作的户主数量,农业在农村的主体性地位已经发生了改变。

    (2)农民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农业收入的绝对数降低,占总收入的相对比例也降低。以户为对象,2009年每户的农业收入平均为4214. 2元,2008年平均为5059. 59元,2007年为5307元。2009年每户平均农业收入与2008年相比下降了 16. 7 % , 2008年与2007年相比下降了4. 6%;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而2009年的农民总收入与2008年相比呈现增长的趋势,可见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下降,非农业收入的增加。通过对106户农民2009年收入结构调查数据的分析,非农业收入占总收人的比重远远超过了农业收入,平均为84%,是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均值的5. 2倍。

    农业对于农民从业的主体性地位发生改变及农民农业收入下降的趋势,表明了农村土地的生产功能弱化的现实,但是这种现实并不能断定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的丧失。农民对其土地的保有量及其变化就充分显示了农村土地仍然具有保障功能,显示了农民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依赖”。农民保留口粮田地的行为就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在长期有非农业工作的前提之下,村民流转土地的意愿明显高于没有稳定非农工作时的意愿。前者愿意流转出土地的比重平均为70%,而后者为40%。同时从这些数据分析中也可以看出,非农就业的稳定性将有利于促进农村的土地流转,土地依然承担着农民的就业保障和其他的保障功能。

  2、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障的影响
  2. 1土地流转对土地保障功能的影响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将土地资产转化成为土地资本。从土地流转的收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来分析,土地流转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为14. 59%,占总收入的比重为0. 65 % 0 2008年土地流转的收入平均数(以户为计量单位)较2007年上涨了66. 4元,上涨率为13. 06% , 2009年土地流转收入与2008年基本持平。但是由于土地流转收入占农业收入比重低,土地流转收入不能对农业收入产生较大变化,从而对土地养老保障功能产生较大影响。在非农就业收入高的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对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直接影响水平更低。相反,非农就业对农民总收入的增长影响较大,非农就业对农民养老保障行为的影响更明显。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障行为的影响的另一个层面,就是通过土地流转,转移农村劳动力,促进非农就业方面显示出来,但是在土地约束劳动力的机制已经不明显的情况下,这种影响也不太明显。

  2. 2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障行为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的养老保障行为影响保持在较低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调查的数据(见表1)可以看出,参与流转土地的42户农户,其中有15户(占调查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33 %)担心土地流转会影响到养老。9户农户主认为土地重要,其他的则认为土地升值流转后则体现不出来或认为劳动能力下降等原因。67%的农户则认为不会影响到其养老水平。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一是土地到期后使用权依然归自己(持此看法有7户,占16. 6% );二是土地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高,(持此看法有18户,占42. 8 % );三是通过流转后获得租金(持此看法有3户,占7. 1 %);四是认为可以通过养老保险和子女赡养来实现养老(持此看法有6户,占14. 28%),与土地流转的关系不大。

    (2)从土地流转户与非土地流转户家庭的参保率(此处的家庭参保率二实际参保人数/应保人数x 100%)比较分析来看,土地流转户42户的参保率与非土地流转户64户的家庭参保率在统计上没有显著的差异。利用STATA软件,做两样本的参保率均值t检验。我们将土地流转与否变量表示为traps,土地流转户该变量取值为1,非流转户为0;家庭参保率变量表示为join。

    从表2可以得出,土地流转户与非流转户的家庭参保率差异并不明显,标准差也较小。由于流转户与非流转户在参保率取值上的分布的方差并不相同,因而采用添加unequal选项的均值t检验。过程与结果如下:

    以上结果显示,土地流转户与土地非流转户的家庭参保率均值没有显著差异。因而在目前土地流转发展的水平上,土地流转对农民的养老保障行为的影响并不突出。
  (3)在研究中“假设租金上涨”,有25%的被调查村民愿意增加参保人数或缴费额,有50%的农户则认为,其不会增加参保人数或缴费额,还有25%左右的农户则认为,这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农村的土地流转与农民参保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

    (4)从养老保障的支出来看,土地流转的所得小于参保支出。89户家庭的土地流转所得均小于参保支出,占调查总户数的83. 9%。由此可推断,大多数农户的土地流转收入无法支撑参保支出。同时由统计表可以计算出土地流转收入占参保支出的比重为25. 8%,无法维持一户家庭的参保支出。所以可以推断土地流转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行为的影响很小。

  3、农民养老意识和认可的养老方式的变迁

  3.1农民的养老意识已发生改变农民的养老意识则主要是指农民选择养老方式的观念。我国农民传统的养老意识倾向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养老意识也发生了变化。通过对访谈数据的分析,农民的养老意识已有两个方面的转变:(1)被动性的养老观念向主动性的养老观念转变。从对参保户的调查中可以了解到,84户被调查农户中,有79. 2%的农户认为参加养老保险“可以减轻儿女的负担,老有所养”,与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区别;从传统意义上的对人的依赖向对社会投资来达到养老的转变,开始了由家庭式的养老意识向社会化的养老意识过度。(2)静态的养老观念向动态的养老观念转变。农民的养老不再局限于家庭和土地,社会化的养老途径增加了农民养老的可靠性。有15户(占回答此问题户数的30%)表示适当条件下可全部流转,不留存土地,因为他们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会减弱。

  3. 2农民认可的养老方式更加倾向于养老保险在对“农户认为最可行的养老方式”的调查中,有70. 75%的被调查农户认为自己以后的养老方式是依靠养老保险养老,而传统的“土地+家庭(儿女养老)”的养老方式只占18. 87%。农民在养老方式上的选择更加倾向于通过养老保险的途径来实现养老保障(见表5)。

  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运行状况

    从句容市三村的调查结果来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三村的试点时间短(2008年试点),发展较快,截止2009年底参保率达到27.5 %。通过调查发现新农保在句容市三村的运行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不足:

  4.1农民对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识不足,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主要表现在不清楚养老金水平的户数占调查总户数的65 %(见表6);当问到养老金是否合理时,61. 32%的农户都选择了“无所谓合不合理”这一选项(见表7)。

  4.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的运行中.多层次、差异化的缴费制度设计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缴费的档次上,只有一个档次设计,年均缴费438元。这种硬性的缴费没有顾及到农村人均收入的差异性。农村人均收入差距的存在,显示了这一制度的设计不完善。一方面是由于新农保增加了农民的现实的负担,另一方面就是缴费额度的设计,没有设计出适合不同农民群体的缴费标准。

    农民对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不足和多层次、差异化的缴费制度在实践中的缺位,这些因素都不利于推行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土地保障困境背景下的农民养老保障出路设计

    农村土地保障困境的存在,一方面表明农民养老保障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来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农村土地“保障困境”所显示的另一种现实,即土地仍然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在“保障困境”的背景之下,结合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从以下4个方面来促进农民养老保障的发展和完善。

  5. 1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农村土地“保障困境”的出现,呼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也要基于这种现实考虑,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确保其适应性。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定位要明确,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因受到国情的影响必然是低水平的。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必然要考虑到公平的要素,其受惠的普遍性、公正性应当得到重视。三是要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新农保这一制度的科学认知水平,提高村民参保的积极性。四是作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农村人均收入的差异性的存在,多层次缴费的保障制度设计有利于确保不同收入群体支付保障支出的可行性。五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长期性缺位,农民的年龄结构也处于不同的层次,设计时应当注重灵活性。六是由于农村土地保障困境显示,农民通过保留口粮地来实现保障的客观存在,有其自身的意义。可以考虑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成为农民养老保障的一个补充,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是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必然选择。

  5. 2保障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保证农民选择的自主性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充分尊重农民的自全陛,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只有在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发展。行政干预、集体流转这些流转途径的存在,可能出现对群众自主性的践踏,因而要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有效参与。另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生活生产的实际情况,科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土地“保障困境”所显示的农民保留口粮地的行为,应当值得关注。农村土地承担着生产和保障等多重功能,甚至还是农民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的以“土地换保障”的做法应当慎重从事。

  5. 3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完善和土地流转方式的创新,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从目前来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欠缺,流转方式单一等,这些因素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实施,甚至导致不能有效地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活跃土地市场,特别是将土地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建立土地流转的交易平台,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市场化,为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物质补充。同时,还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市场,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提高土地流转的绩效。比如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建立,就可以使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合作的基础上提高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

  5. 4扩大农民就业市场第一,加速农民的非农就业,完善农民非农就业市场,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强农民非农就业的稳定性。非农就业可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但要看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艰巨性,要意识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长期性。第二,加大农业开发和投人,发展特色农业。传统的农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容纳能力受到了土地产出的制约。农业开发可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从而改善农民的农业就业环境。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农村土地尤其是荒山、荒地、地产林地等的开发,促进其流转,并在此基础上就近安置农村劳动力,形成以开发促流转,以流转促就业的新局面,从而推动浓拼寸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提高土地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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