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市场探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保监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要解决产险市场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需要从政策层面考虑:一是调整兼业代理机构的多家代理为专属代理,以控制手续费不断攀升;二是恢复车险统颁条款费率,以控制价格持续走低;三是按照行政区域经营,维护区域市场秩序;四是合理控制保险公司设立及机构延伸步伐,以缓解人才瓶颈制约。
[关键词]兼业代理,车险统颁条款费率,行政区划经营
一、调整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变多家代理为专属代理,以控制手续费
1999年,设计保险兼业代理制度初始时,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实行专属代理,即一个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并照此执行。随后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实践证明,当时代理双方的合作是健康的、有序的,代理手续费这一合作关键内容也是在乎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当时的手续费标准一般很少有突破8%这一上限的。这一模式有效拓宽了业务发展渠道,使保险业在经历了个人营销机制引入的高速发展阶段后又实现了一次历史性飞跃。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由于市场主体只有人保、国寿、平安、太保等少数几家成立较早公司,在专属代理的规定下,兼业代理机构的归属很快被瓜分殆尽,“各归其主”。
2002年始,中国“人世”后,保险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在全国各地延伸、铺设。由于兼业代理机构已各归属于成立较早公司,新设公司要求放开专属规定,允许多家代理的呼声日高。为体现国民待遇与公平原则,实行无歧视对待,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各地陆续放开专属代理这一限制性规定,允许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多家代理保险业务。应该说,这一改革体现了市场取向原则,让代理双方自由选择,通过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符合发展方向。但由于市场尚不成熟,双方合作缺乏战略性规划,多数只是靠手续费的简单维系,合作层次较浅,基础不够牢固,其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较差,业务质量也不容乐观,有的甚至出现了误导客户等损害保险行业声誉的问题。专属代理改多家代理后,原有的平衡被打破,保险公司在扩张规模的压力下,有的不计成本,不管质量,为兼业代理机构炒作保险公司提供了可能,保险人的主导地位丧失,无奈地接受着兼业代理单位不断攀升的价码。于是出现了兼业代理机构“不及时划转保费”、“坐支手续费”、“手续费不入账”、“要求现金支付手续费”等诸多违规问题,要求保险公司管理兼业代理机构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甚至个别兼业代理机构采取招标等方式,让保险公司自相残杀,从中渔利。多数保险公司除了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外,还要以联谊、出资旅游、实物奖励等多种方式来维系脆弱的代理关系和以趸缴费为主、不易持续增长的业务,许多保险公司感觉,兼业代理成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长此以往,不仅侵害了保险业的利益,更影响了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心,危及到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这一状况必须彻底改变。
要改变这一状况,单靠要求保险公司规范竞争、合理合法支付手续费是不够的,实践证明效果也是微弱的。根本有效的途径之一是调整现行的代理关系政策,恢复兼业专属代理业务,让一家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为一家产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只有这样,合作的基础才会牢固,合作双方才会长远谋划而不急功近利,战略合作而不浅尝辄止。具体操作方式可以考虑,在限定时限内(如2个月),由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机构通过市场自由选择,并签定代理协议,代理关系目录报监管机构备案管理。代理协议有效期一年,一年后双方可续签,也可重新选择关系对象签定代理协议。之后,凡与无代理协议的单位发生代理业务往来的,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兼业代理机构即视为违规而予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代理公司的主动权,实现《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所提出的,保险公司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有效管理,杜绝代理业务的违规问题发生,降低保险业的经营成本,实现这一渠道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才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稳定持久的战略性合作。
二、统一全行业的车险条款费率,以控制价格下滑
车险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打险种,占有70%以上的结构比例,车险经营的好坏,关乎产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关乎其偿付能力的充足与否。同时,随着汽车进入家庭步伐的加快,汽车消费群体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过去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车辆占绝大多数,而现在更多的是私家车。车险成为与社会公众关系最为密切的保险产品,关系众多的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必须保证其充足的偿付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属于严格监管的范畴。
实施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体现了市场取向原则,让客户通过市场甄别保险人,让保险人以差别价格承保不同质量的客户。改革的目的是要体现差异化,通过改革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打造晶牌;让优质客户少付费、多保障,而高风险的客户要付出高成本,让广大保险消费者分享到这一改革成果。但实践中,由于市场不成熟、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导向存在偏差等原因,出现了本不应发生的大量诸如“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承保”、“违规使用费率优惠系数”,继续采取高返还、高退费、高手续费等手段进行不当竞争等问题,致使改革的结果与最初的设计发生了偏离,改革既未使消费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也并未给保险人带来丰厚的回报。大量的利益让中间商抽走,流失到保险行业以外。发展中介本是为了壮大保险业的实力(当然,中介也应得到适当的报酬而非暴利),而现在是“富了和尚穷了庙”,事与愿违。如果说执行统颁条款时,车险的竞争还多是集中在手续费层面的话,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后,其竞争则扩展至手续费与价格的双重压力。手续费的不断攀高已令保险经营者苦不堪言,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更是雪上加霜,“一高一低”严重挤压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经营状况令人忧虑。由此,我们还要重复那句简单而又深刻的话语:中国的事情很复杂!改革的愿望是美好的,但美好的愿望毕竟不是现实。改革实践中需要不断进行调整与修正,才能确保改革不会偏离预定的轨道。
既然车险关乎社会公众利益,就不能等同于一般保险产品,否则,国家就不会颁布《机动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就不会对“交强险”搞法定。“交强险”已经实施,这是恢复车险执行统一条款费率的绝佳时机。对车险价格进行严格管制,只要费率精算合理、定价适当,不仅有利于增强保险业抗风险能力,而且有利于真正降低投保人的负担,而不致利益流失到行业以外。特别是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形势下,可以理直气壮地以打击商业贿赂为由,恢复统颁条款。
当然,不仅是车险,企财险、货运险、建工险、安工险、责任险等等的价格也已低至惊人程度。如企财险的费率,过去以千分计,现在却是万分之几,风险保额在以30%-40%的速度增长,而保费收入却在下滑,风险的积聚不可小视,控制非车险价格的下跌也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当然,我们也高兴地看到,保监会已发布了有关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制度,明确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对非理性低价竞争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地铁、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等大型商业险费率开始上升,体现了监管机构的审时度势,总揽全局。
只要尽快调整代理关系与执行统颁条款,就可以有效遏制手续费走高与价格下滑所产生的风险,让产险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当然,对过去放开展业区域的政策进行反思,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经营,避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控制保险机构设立及延伸步伐,以应对目前行业人才匮乏与无序流动问题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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