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论文

时间:2022-05-13 18:09:16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司法鉴定论文(精选7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鉴定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司法鉴定论文(精选7篇)

  司法鉴定论文 篇1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20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20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二、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受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二是对鉴定人员没有健全的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还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同时,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技能的提高还需依靠省司法厅或司法部组织办班培训,本市没有师资力量和技术能力。而司法鉴定经费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厅或司法部组织的培训班有时也难以参加,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则难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20xx]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三)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实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努力把司法鉴定人协会建设成为组织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威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促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司法鉴定论文 篇2

  一、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存在问题

  1、资质管理较为混乱。首先,司法机关资质准入不严肃。在某省,省、市司法厅(局)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报经省司法厅审批,方可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进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人员,也要经过省司法厅举办的司法鉴定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省司法厅还向社会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详细名册。但在法院系统,却另行建立了鉴定机构申报入册制度,具备一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经申报核准即可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者要求不一,互不否认,却又各不融合,从而出现了司法鉴定机构两种“出生证明”并行的现象。其次,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要求差异大。同样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某些部门审批时要求申报机构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会计师并配备适当具有会计师等职称人员即可,而按某些部门的要求,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才可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签署司法鉴定报告。再次,专业性鉴定资质政出多门。如资产评估资质,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建设部(房产估价师)、发改委(价格鉴证)、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都各有侧重地认定评估专业人员和机构,评估市场上资质多样、规则不同,同一个问题经常得出不相同的结果,因其所依据的规程不一,孰是孰非,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言难尽。最后,资质年检审核不严格。由于入册鉴定机构的情况不断在变化,委托人不能随时掌握这些机构的状况,有些机构有时明明不具备相应条件了,却不向委托人报送资料、更新信息,导致有些机构没有资质了仍承揽司法鉴定业务,扰乱了司法鉴定市场。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原具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审核司法鉴定的条件和资质,后来由于工程造价资质分立成另外一个法人实体经营,且已不在同一个城市从事业务,该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也没有一个执业工程师了,但却仍能承揽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2、委托行为不够规范。委托鉴定环节的公平、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在具体司法鉴定委托时,一般系由法院、公安等部门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少数也有例外。但摇号的公正性常常备受质疑。其间或许有鉴定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收费多寡的原因,导致委托人具有倾向性地违规操作,或许也有人情关系、利益关系等方面的因素掺杂。但由于委托行为的不规范,时常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涉事方或提出异议,导致走回头路,降低工作效率,或互不认账,久拖不决,猴年马月,不了了之。

  3、鉴定质量参差不齐。由于鉴定机构本身质量就参差不齐,加之大多数鉴定机构把司法鉴定业务视作附营业务,不能安排业务精、能力强的骨干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导致鉴定报告质量良莠不齐,部分报告质量低下。目前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要素不齐全、逻辑欠严谨、重点不突出、结论欠明确等。

  4、鉴定收费依据不一。目前市场上,有些机构执行专门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些机构执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收费标准。由于司法鉴定工作不能具体等同于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所以在实际收费时仅是参照执行,所以出现了高低不等、依据不一的现象。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机构为了承揽业务,往往恶性竞争,同一鉴定业务,鉴定费询价时,有些机构按规定收费报价是几十万元,而有些机构为了争取到业务却报价几万元,甚至更低。价格上的恶性竞争,其后果往往是鉴定工作偷工减料,程序不到位,质量难保证。

  二、加强对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鉴定机构管理的建议

  1、加强资质管理,提高准入条件。司法鉴定资质要扎口管理、有法可依,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要提高准入层次,提升对鉴定人员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的年检制度、奖惩制度、退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申请从事鉴定工作,要对其单位或个人资质、人员数量和质量、执业经验、社会资信、行业管理公开信息等多方面进行考核。要适当提高对机构和人员要求、提高取得资质的门槛,对社会资信差、行业公开信息屡次被处罚的机构或人员要坚决拒之于门外。

  2、规范委托,确保公平。如何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关系到对案件相关各方的公平问题,也涉及到司法对鉴定机构的公平问题。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更加透明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监督,要坚决杜绝人情关系委托、利益关系委托等不正之风,在源头上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提供前置条件。

  3、加强质控,把好关口。要建立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并付诸实施。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表彰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要建立不同专业的专家库,对争议大、判断难的司法鉴定事项可随机聘请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鉴定结果公正公平,维护各方利益。

  4、强化收费管理,规范竞争行为。要研究各鉴定专业所涉及到的行业收费标准和现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差异,建议物价部门出台更加合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要加大收费检查监督力度,既要禁止超标准收费,又要禁止低价恶性竞争。

  司法鉴定论文 篇3

  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现状

  (1)多元管理体制制约了会计司法鉴定的发展,也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目前我国会计司法鉴定呈现一种“多元管理”的特征,即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由公安、检察机关管理;民间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则无统一协调机构与管理机制,各鉴定机构彼此独立、各自为政,容易导致自侦自鉴、自审自鉴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

  (2)对于鉴定主体的规范欠缺。我国目前对会计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规定较含糊,三大类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规对鉴定人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作为鉴定人,但对于什么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用什么标准判断具有专门知识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会计司法鉴定则连明确的法律都没有,更别提对鉴定主体的明确规定了。

  (3)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及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中注协,证券行业有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而会计司法鉴定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也没有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这样不利于规范和指导会计司法鉴定职业人员的行为。

  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选择

  (1)多元论。多元论主张将侦察、检察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相结合,其基本思想是维持司法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各自分设的现状,从制度上加强对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管理。多元论体制可以保障诉讼民主,降低诉讼成本,但是这种体制对于我国目前鉴定体制中很多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2)以司法部门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这一模式与我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相一致。同时,在实务中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公检机构内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建立以司法部门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符合我国会计司法鉴定的实务工作要求。

  (3)“二元结构”模式。即将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全部从司法会计业务中分离出来,将其融入法务会计中,成为法务会计的一个组成内容,主要为诉讼当事人服务,即通过会计“专家证人”的形式参与诉讼程序;同时,将司法会计检查归入侦查业务,由(司法会计)检察官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后形成经济侦查证据,直接参与公诉行为。

  综上,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应实现对法务会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并形成一种专业性的会计司法鉴定行业系统,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大力发展民间鉴定机构,保障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独立性与中立性;此外,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鉴定论文 篇4

  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资金的来源多渠道,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建设市场中各方利益维护愈来愈重要,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工程建设中有些发包方故意压低标价;承包方为得到项目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投标;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虽有标准范本合同,但由于多种原因,不规范使用相当多;工程结算中项目变更,缺少必要的手续;部分承包商没有资质或超越范围经营;有些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着计价和其它方面不规范的内容;有些项目是未协商好就先动工,工程计价等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近年来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工程造价纠纷也日趋增加,出现纠纷有的申请仲裁,有的诉至法院,这样出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中的重要业务内容。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所谓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鉴定结论的保证。鉴定依据是否真实、齐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鉴定依据主要有:

  (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

  (4)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商记录、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及加工订货合同。

  (5)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标底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7)现场勘察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资料。

  (8)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9)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10)鉴定的有关文件和其它资料。

  三、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般没有固定的方法。这里仅以鉴定内容形成分为预算法、市场比较法和分析法。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运用预算的原理和方法,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方法一般通过对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列项、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造价。多数工程造价鉴定采用此种方法。

  (二)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比较,估算出鉴定工程造价,其结果一般为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也就是大约数。这种方法多适用于工程造价原始资料缺乏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仅供委托方作参考。

  (三)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对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部分内容,由于缺乏计价依据或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工程造价鉴定时,只能采取定性或定量分析,其工程造价是不完整且不明确的。这种方法一般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有时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工程造价鉴定的步骤

  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步骤如下:

  1、接受委托

  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这个环节主要工作内容有:委托方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资料,并介绍工程背景情况和纠纷的焦点问题。双方就委托的鉴定任务内容、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和收费等有关问题加以明确。

  2、确定鉴定方案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接受工程造价鉴定任务后,应尽快组织鉴定小组,抽调合格的鉴定人员,并明确鉴定原则、方法、依据、步骤、鉴定时间计划,鉴定的内容和主要争议的问题。

  3、鉴定资料的收集、整理及采用

  鉴定资料最直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这些资料应进行认真的分析,这是我们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一般可将其分为诉讼类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另一类为技术类资料,可按合同、协议、洽商、工程概预算、订货合同、工程签证、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资料、决算等进行分类,并将各类资料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对经整理后的各类资料认真阅读、仔细分析。

  通过资料分析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我们可看出工程项目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鉴定项目资料完整,当事人双方争议集中在部分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方面,此类鉴定为可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一般采用预算法。

  (2)鉴定项目资料欠缺,但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改变或覆盖,我们可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做补充认定,此类鉴定为可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

  (3)鉴定项目资料不完整,且工程事实已经改变或覆盖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大多有此情况。此类鉴定难度较大,需要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并需委托方协助及当事人双方配合,此类鉴定为需要创造条件方可进行的鉴定项目。

  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的,进行资料收集时鉴定人必须和当事人双方进行接触,也必须到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数据,所有这些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及法院督办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鉴定中采用有关资料时,鉴定人员除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外,还应本着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若无重大原则性错误,可采用原有资料;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若无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应组织当事人双方质证,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可根据专业常识和专业惯例进行处理,一般采用分析法。

  4、现场实地勘测、调查

  工程造价鉴定中踏勘现场、调查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个项目鉴定中鉴定人员也许不止一次踏勘现场、调查。该环节是鉴定人员通过熟悉鉴定资料后来现场复核、证实相关内容,给自己一个立体直观感,给别人以客观真实感,同时也是资料收集整理采用的重要步骤。

  5、鉴定意见征求

  对于复杂的工程造价鉴定,进行鉴定意见征求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个步骤使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了解鉴定人员的鉴定原则、方法和思路,以及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能进一步明确鉴定的内容,哪些是双方能达成一致,哪些双方还存在争议,鉴定的依据和计算是否正确,还有哪些因素尚未考虑等。

  鉴定意见征求是鉴定人通过书面征询委托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也应书面答复或做出响应,以便鉴定人做出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鉴定。

  6、召开鉴定会

  开始鉴定后,鉴定工作的完成是通过每次鉴定会不断解决鉴定中双方争议而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的。

  会前鉴定人员需做好会议准备,将会议上要解决的问题列出提纲,认真阅读相关材料,且有关会议内容应事先通知当事人双方,并要求当事人双方进行会议准备。

  鉴定会议内容一般包括:

  (1)向当事人双方了解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纠纷产生原因。

  (2)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全部或可能的证据资料。

  (3)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所提送资料进行资料质证。

  (4)解决鉴定中有关政策、技术、定量、定价具体问题。

  开好鉴定会的关键是鉴定人员要有组织协调与分析判断能力,这样才有助于了解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及平衡点所在,各方最关心的问题和心理深层次想法,分析双方的有利点与不利点,通过与双方的交流,使各方当事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分歧,以争取双方最大的配合,得出真实、可靠的鉴定结论。召开鉴定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鉴定人员提出会议要求。

  (2)由鉴定人员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要求双方简明回答,不谈与问题无关的内容。

  (3)对会议中确认的问题,要及时记录签字。

  (4)不要受当事人双方诱导,使会议出现被动局面。

  (5)会上当事人双方说不清的问题要记录下来,不宜就某一点纠缠,以免会上发生直接冲突。

  7、拟定鉴定报告

  在接受鉴定征求意见后,结合鉴定资料和国家有关规定,鉴定人员应尽快撰写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记述鉴定成果的文件,也可以看成是鉴定机构交与委托方的“产品”,因此必须保证鉴定报告的质量。鉴定报告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外在质量包括鉴定报告的格式、文字表述水平、印刷装订质量等。内在质量包括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鉴定方法选择的正确性、定量和计价依据的权威性、鉴定报告的逻辑性和理由的充分性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工程造价纠纷当事人的权益,是仲裁和裁决的重要证据,因此,我们在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严格按照鉴定的依据、程序和步骤,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编

  司法鉴定论文 篇5

  司法会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出具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等方式,协助解决案件和纠纷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但当前实务中,会计司法鉴定人常常采用审计工作的原理、机制和方法开展鉴定工作,忽视会计司法鉴定也是一项诉讼活动这一事实,导致出现多份不同结论的鉴定意见,甚至相互矛盾,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进程的推进。为此,确保其正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会计司法鉴定的范围,与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获取、鉴别、判断等息息相关。会计司法鉴定活动的成果是司法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这是诉讼法律中明确列明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同其他类型鉴定意见一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着“证据之王”的称号,可见其重要性之高。这种鉴定意见并非书证,司法会计人员运用自身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进行鉴别、分析、判断得出,能够解决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的一种诉讼证据。

  1 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规范化问题

  (1)普遍生搬硬套审计准则

  在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问题上,审计工作与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责任、思路和原理有诸多不同。审计报告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仅对现有审计证据做出客观反映和评价,不掺杂审计人员个人主观判断;而会计司法鉴定不同于审计,是司法会计人员以案件承办人员提供的鉴定证据为依据,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得最终的鉴定意见更具主观性。在会计司法鉴定过程中套用审计准则,容易与证据法上的关联性规则发生冲突。在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上。当前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主体绝大部分为注册会计师,在开展鉴定工作时系参照《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缺乏对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合法性要求的明确规定。在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充分性问题上。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充分性不能受其他因素(如证据质量)的影响,其充分性更具独立性。

  (2)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审查、运用违反法律规定

  一是“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立案、侦查、起诉、审理等诉讼环节期限均有严格规定,鉴于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是为诉讼活动服务,其时限也必定受其限制。有些司法会计人员职业纪律意识较差,“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部分司法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不足,导致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间接”违法诉讼法律规定。如司法会计人员由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有限,对侦查工作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理解不到位,再加之有些侦查人员不能提出合理、准确的鉴定要求,导致对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需求、审查判断及评价方法与案件实际需要产生巨大偏差。

  (3)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事后审查形同虚设

  我国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质证不力,与欧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质证传统相差甚远。常常混淆审计工作与与会计司法鉴定的界限、方法和原则,随意将审计证据作为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使得最终得出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亦缺乏严谨性和权威性,不能有效证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事实,甚至不被采信。相关法律对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方面的规定不甚完善,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流于形式。

  2 构建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规范化的对策

  (1)证据提供主体、程序和来源审查的规范

  在证据提供主体的规范上,会计司法鉴定的启动由司法机关决定,与此相对应,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也应由司法机关中熟悉侦查学、犯罪学、证据学的案件承办人员提供,必要时可由司法会计人员提供协助。在证据提供程序和来源审查的规范上,基于诉讼分工之考虑,除可以邀请司法会计人员协助收集证据的情况外,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不能由司法会计人员直接收集,而应由案件承办机关提供。在确保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主体符合诉讼法、证据法对诉讼分工的规定之前提下,送检机关或人员应对其提供检材的来源确保可靠性。无论是案发前已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还是会计司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等,这些证据唯有可靠方具备证据力。

  (2)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环节的规范

  在审查鉴定证据材料上,客观、有效的鉴定证据材料是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准确的基础。从检材的发现、提取、处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学要求,检材提取的部位是否准确,在储存、传递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检材有无变形、伪装;检材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在审查鉴定程序的规范性上,按照司法会计专业现有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送检机关提供的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进行检验、鉴别和分析,并依据恰当的标准,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在审查鉴定意见的`逻辑推理过程上,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主要考察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及其他参考证据的“质”和“量”是否合规,逻辑推理是否严密科学,证据与证据、鉴定意见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冲突等。

  (3)基本证据与参考证据运用的规范化

  对基本证据“量”的要求要保障充分性。若证据不够充分,应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员,要求其做出必要解释或补充。若某些证据材料已不存在或难以收集齐全,会计司法鉴定人员不能自作主张,在不满足要求的情形下,做出鉴定意见,而应与委托人商量,根据目前所掌握资料重新确定鉴定要求。对基本证据“质”的要求要保障完整性。应时刻注意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等是否完整,用以进行鉴别、分析的每份证据是否存在影响使用的重要问题,并判断其能否通过送检机关补充证据或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方式进行补强。

  3 结语

  会计司法鉴定和诉讼活动的关键是证据,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证据制度的改革及证据规则的完善。还应该确立最佳证据规则及补强证据规则,落实到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采证上,一方面,送检人员应尽量收集和获取财务会计资料等的原件。若提供复制件、复印本、手抄本、扫描件等非原始资料,则应由相关人员标明或充分说明理由。另一方面,除原始证据外,亦应充分利用经确认核实的传来证据。会计司法鉴定实务当中,有些证据材料表面上满足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但显然,它们不能作为审查、评价和运用的单独对象,而应综合其他各种可靠证据,形成逻辑严谨、经得起推敲和考证的证据链条,增加被法官采纳的几率,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鉴定论文 篇6

  本文通过案例对司法鉴定资料如何使用进行的简明的介绍和分析,具体论述了对司法鉴定资料的运用技巧和方法,在实际工作的作用,为广大读者带来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也具有抛砖引玉的目的,希望更多的从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司法鉴定资料增加更多的关注度,提升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及素质。 案例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某别墅小区工程施工合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别墅小区的别墅项目及室外市政道路配套工程,合同工期427天,合同固定总价8100万元,经双方对招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后,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工期 365天,合同固定总价8163.9万元。

  该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由于各种原因双方签署用于司法鉴定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等资料多而杂。

  工程完成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内造价、建设施工合同外造价、因建设方的原因造成的施工方的人工费、机械费、台班费等窝工损失造价索赔;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延误天数工期索赔。

  双方争议焦点问题:

  双方签署用于司法鉴定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所造成的合同外工程造价,工期延迟索赔。

  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及意见:

  根据法院提供的案卷资料对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签署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根据资料分类具体情况出具鉴定结论或提出鉴定意见。

  1、双方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的总价认可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该部分造价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均无异议,此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鉴定人员直接使用,对涉及相关造价进行汇总计算,即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双方仅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的综合单价认可的工程项目。对签署的单价进行分析,确定该综合单价是否是包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相关费用,并根据分析结果合理利用该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对工程量进行计算,按合同约定进行组价及汇总,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3、双方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仅以简图及相应文字说明的项目。本案涉及该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主要是地质条件变化,部分别墅基础开挖存在土方超挖,对超挖采用砂石或混凝土回填,应对相应简图及相应文字说明进行分析、甄别,对涉及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根据合同约定按原投标计价方式进行组价及汇总,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4、建设单位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鉴定人员应充分对签署的单独分包项目分包合同进行了分析、鉴别,再确定此部分工程造价,本案涉及的建设单位单独分包项目,合同价款仍由合同总承包商支付,由于该工程单独分包项目分包合同价款高于原投标单位该项目合同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单独分包项目分包合同约定高出原投标单位该项目合同价分摊比例,因此单独分包项目分包合同高出原投标单位该项目合同价部分造价计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详细分析合同约定后,按照总价合同相关约定对分包项目涉及的造价进行组价及汇总,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5、双方仅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中的施工分部分项工程认可的项目。本案涉及部分栋号别墅基础地质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不符,基础需采用深基坑围护方案施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包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家对深基坑围护方案进一步报价,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基坑围护方案进一步报价偏高,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此项土方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分包给另一家施工单位施工,鉴定造价需扣除原投标单位该部分土方分部分项工程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员按照总价合同相关约定对分包项目涉及的相关工程量按原投标文件的工程量及计价方式进行组价及汇总,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6、与其他施工单位平行施工工程中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项目。该别墅项目施工工期较长,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多家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平行作业现象,造成相互影响施工进度,对此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接签署;房地产开发与其他施工单位签署涉及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与其他施工单位签署不涉及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合同相关约定对以上情况分别进行计算、鉴定,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7、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缺少相关部门、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及时与法院及当事人沟通,并适时此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进行听证,根据与法院及当事人沟通和听证的情况,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及法律、法规对以上情况分别进行计算、鉴定,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意见或建议。

  8、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房地产开发委托其他施工维修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的项目,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及法律、法规对以上情况分别进行计算、鉴定,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意见或建议。

  结束语:

  经过对案卷提供资料的合理分类、甄别与使用,鉴定人出具了鉴定报告意见书,并应法院的要求参与了庭审,最终法院支持了鉴定结论、意见及建议。

  通过对法院委托项目司法鉴定取得的实践经验:

  1、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项目,对司法鉴定资料既要统筹考虑,又要掌握核心;

  2、司法鉴定工作专业性强、法律要求高,鉴定结论要明确,鉴定结果要可靠;

  3、听证资料要及时详细、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4、鉴定人员应适时与委托法院相关人员沟通,及时了解委托项目进展情况。总之司法鉴定项目要求鉴定人员不仅要有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现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同时需要鉴定人员有丰富法律法规知识。

  司法鉴定论文 篇7

  1.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心”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当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特别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是我们做好鉴定工作的根本原则,我们的每一个鉴定结论都应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鉴定课题的正确判断,如实地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对采集的材料应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按照鉴定课题的本来面貌对照有关依据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切忌有任何偏见和主观臆断。同样也不能受案情,人情,私利和有关压力等因素影响和违背客观事实,造成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发生。

【关于司法鉴定论文(精选7篇)】相关文章:

关于法学研究论文发表论文12-06

关于论文写作09-16

关于教育论文写作分析的论文09-21

关于艺术理论论文10-07

关于体育教育论文10-07

关于医学论文09-25

关于医学检验论文04-01

关于论文答辩的致谢词(精选12篇)05-09

关于毕业论文感谢信(精选10篇)05-26

关于教育论文题目拟定写作分析论文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