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核算论文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加大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2015年初,国务院发文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同企业职工一样的缴费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多轨制的养老保险局面,统一了机关、事业及企业的退体养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施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后,如何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是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的新课题。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当时行政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框架下,对其核算基本做法有过简单的交代,但尚未考虑职业年金等新增内容的核算。对此,会计界开展了讨论。《中国会计报》2015年1月30日刊登了《如何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以下简称“核算养老金”文,对会计实务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文中的有关会计处理有商榷余地,现提出讨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核算养老金”一文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金核算分别予以介绍,并列举了2个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但该案例的有关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1.“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内容不全面。该案例均未分配(计提)由单位承担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其中,例2还漏提代扣的职工个人和单位承担的养老金及职业年金,导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借贷方不平,出现了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现象。
2.支出的核算不完整。该案例的支出核算中,未将单位承担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部分计入支出,特别是案例2未将职工个人工资中承担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计入相应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没有全面反应单位发生支出的实际情况。
二、注意事项与建议
1.正确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会计制度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这其中也包含由单位承担的职工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也就是说由单位承担的职工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2.完整核算支出类项目。现行制度规定,行政单位的支出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事业单位的支出是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可见,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涵盖单位发生的全部支出,既包括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又包括由单位承担的职工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在核算上通过“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核算。
3.准确理解零余额账户内涵,正确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零余额账户是指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国库集中支付形式的用款额度账户。通俗地说,零余额账户是行政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财政类账户。在会计上,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核算内容是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用款额度。也就是说,“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只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活动支出是不属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范围。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员工资、养老金、职业年金等支出应通过其他渠道结算,不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
4.严格区分专业业务活动与经营业务活动,正确核算经营支出。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与经营业务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现行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相配比”。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应根据业务性质、受益情况,合理区分“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对于单位承担的从事经营活动人员的职工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应在经营支出中核算,不得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5.增设“职业年金”二级科目,细化核算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职工职业年金制度,实现了与企业养老制度的接轨。由于,职业年金的缴纳原则类似企业年金的缴纳,非强制性,故在核算上应有所体现。建议,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职业年金”二级科目,以单独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职业年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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