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体制的进展论文
发展至今,国际工程保险市场已经衍生出了非常丰富的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合同风险以及承包者的设备保险、机器损坏险、完工险和行业一切险、雇主责任险、潜在缺陷的风险、利润损失险/业务中断险、十年责任险/两年责任险等等。国际工程的工程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一般国际大型工程项目会委托专业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保险顾问(相当于保险经纪人或具有与保险经纪人同样职能)来负责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这些专业的机构和个人凭借自己专业的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受业主的委托向保险公司够买工程保险,为业主制定最优惠的工程保险方案争取最合理的保费,并提供购买保险后的后续服务。
为了推广和完善我国的工程担保和工程担保制度,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建市[2004]13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等诸多相关文件。
我国工程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代为履行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和赔偿损失。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完成工程建设,发生违约风险后并不是简单的赔偿损失就可以达到目的的。反观国际工程担保制度,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工程担保制度都采用保证担保模式。这种担保模式更强调对“完成工程建设”的保证,即使被保证人违约后,担保人被要求按照建设工程约定的质量、成本、进度标准来继续履行被保证人的合同义务。
目前国际工程担保市场普遍采用的担保模式是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这种担保模式的特点是担保额度高(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或者合同价格的100%)、对违约索赔反应迅速。其“有条件”表现在当受益人向担保人发出索赔申请时,须证明被担保人的违约,但是如果被担保人同时证明了受益人也存在违约行为,担保人则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这种“有条件”担保模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担保的公平性。
工程保证担保实质上依赖的是担保各方主体的信用,国际工程担保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建立了完善的工程担保信用体系,如美国的工程担保人信用评级体系。这种信用评级通过对担保人的综合评测将之分出各个等级,在市场上的作用体现为优胜劣汰,但是这种信用评级体系在我国目前还处于空白区域。
从国际工程保险的发展经验来看,多数国家在工程保险的推广过程都采用强制推广的方式,如美国、法国、英国和日本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建设工程的参与方都必须办理相关责任保险。强制推广的特点快速、规范、覆盖面广。而这正是我国工程保险落后于国际工程保险水平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际工程保险的强制推广经验在国内实行。
在本文前述的国际工程保险种类可以得知国际工程保险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已经衍生出非常丰富的保险种类。对比国内,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主要采用的工程保险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设计/监理责任险和建筑意外伤害险,保险种类单一,覆盖面狭窄。国际工程保险的许多种类例如机器设备损坏险、业务中断险、工程潜在缺陷险等还未被我国的建设工程采用,国内工程保险种类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进行扩展。
发达国家对工程保险的费率的计算一般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保险期限、不同技术复杂程度等影响因素来确定。以日本为例,工程保险费用=基本费率×保险期限系数×调整系数。其中的调整系数根据日本各地区具体因素(如经济发展、建筑环境等)来确定。这样的保险费用确定方法,对于我国的无差别统一确定方式应当借鉴。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在国内外的起源与发展过程研究。国际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发展了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我国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提供借鉴。国际工程担保的内涵明确,就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完工;高保额有条件的担保模式发展成熟,这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缺少的;工程担保信用体系完善,而我国还处于空白。对工程保险的发展历史来看,达到国际水平的发达国家的工程保险制度中强制的推广方式、丰富的险种类型和担保费用的确定方法都是我国尚不成熟的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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