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字号问题对策论文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称谓,也是企业字号或商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名称在参与市场竞争中成为最负有挑战的工具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名称也由此成为投资者所关注的热点,投资者通过登记注册,“合法”地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字号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名称字号的管理、保护便提上日程。
一、企业名称管理存在的问题
1、知名字号多地“开花”
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实行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市县三级管理。在这一制度运行上,有些投资者为了使用一些知名企业的字号,钻异地可注册的空子,通过获得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与知名企业相同的企业名称,来参与地域概念日益淡化的市场竞争,借助知名企业名称字号的广告效应,实现依靠不正当竞争于段而获得效益的目的。知名企业在甲地注册登记的,某投资者就到乙地去注册,其他投资者也就会效仿到丙地去注册。
2、知名字号多业“开花”
企业名称按现有的登记管理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一些企业钻法律条文的空子,在借用知名企业名称时,换个行业或者模糊行业概念去登记注册,鱼目混珠,达到自己的目的。
3、知名字号音形“开花”
所谓音形“开花”,就是在他人知名企业字号上做文章,利用中国文字形音义的特征,通过变化偏旁或加点或去点,或通过同音不同字来混淆,达到借用知名企业字号扩大自己企业影响,获取额外利益的目的。
4、知名字号与商标相互“开花”
有些企业利用他人企业注册商标名称,作为自己企业名称来注册。较为典型的是将他人企业已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名称,又将他人企业名称作为自己商标去进行注册,且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品内容往往是相同的。
二、原因分析
1、现行企业名称的三级管理体制,客观上形成了区域性或地方保护各割一块的局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概念越来越大,特别是加入WTO后,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区域性封闭式市场概念的打破,企业走向市场必然面临更大更广阔的舞台,企业名称混用、重合矛盾的冲突就越来越激烈,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局面更严重。
2、管理办法本身不严密。在现行的企业名称管理制度下,允许不同地区相同行业企业字号可以相同,同一地区不同行业企业字号也可以相同,既给利用不正当竞争于段的投资者可乘之机,也使企业名称不得引起公众误解原则被办法内容自身给否定了。
3、管理办法存在较多空白点。国际社会将知识产权归为两大类,一是创意性的知识产权,诸如著作权、专利权;二是标志性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但是如何保护企业名称一直没有一部专项法律加以调整。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已被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一节所规定,并分别有三部专门法律加以调整。而企业名称则处于尴尬境地:一是对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概念不明确,是保护企业名称四个要素的全部还是仅仅保护字号;二是对企业名称的“混用”概念的界定很抽象,如何来定性,不具有操作性;三是企业名称登记的性质和方式不明确,加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压力。
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缺乏有机整合效能。企业名称作为知识产权,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应与注册商标实施同等的保护,但目前,企业名称立法缺陷,致使保护力度太弱,违反《商标法》规定即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又可由工商部门作出相对应的处罚,而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却缺乏具体操作程序和对拒不纠正行为的制约条款,致使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资者敢于对抗行政管理。
目前企业名称管理上出现的混乱,不仅反映了现行管理制度的缺陷,而且更深层次地反映出我们在企业名称权属认识上的误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是有差别的,其主要功能是识别性标记。显然,这种认识与国际惯例有差距。根据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分类,企业名称权既是一种人格权或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或知识产权。就象一个自然人的姓名,它的原始意义就是为了区别张三、李四,但是这个自然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地位,那么他的社会权利自然会比一个不怎么努力的自然人要大,社会地位要高。同样一家企业取得企业名称权后,其名称中所含有财产价值也与其投入有关。试想,开办一家同样的百货公司,甲方投资1亿元,乙方投资1千元,两者企业的含金量是不同的,如果甲方又注重服务的技术含量、商品服务的信誉等等,而乙企业则无此方面的努力,那么随着日积月移,甲方企业必然声誉会好过乙方,由此而来,甲方企业名称也随之增大含金量。因此可见,企业名称首先是一种人身权或人格权,通过努力运作之后,才可能成为财产,与知识产权相关连。问题是有远见卓识的企业,往往会注重企业名称权这一富有知识产权含量的投资。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名称权属的知识与财产权利的法律调整,相关企业名称权利与义务的重新规范也迫在眉睫。
三、对策调整
1、加快企业名称立法进程。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进入市场的数量大幅增长,必然使用频率增高,从而企业名称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有价值日益彰显,因此已日见迫切和必要。企业名称的立法总体上应体现“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宗旨。立法要强调三个原则:一是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相一致原则,二是保护民族知名品牌的原则,三是惩处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立法还要明确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权限规定,既要考虑受理机关的权限,又要兼顾管理的有效性。立法还要确定企业名称争议解决的途径,明确民间调解争议、行政处理争议和司法判决争议的方法、程序和规定等。
2、建立企业名称标准字库。目前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已达到700多万户,企业名称中的任意名相同相近相似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在于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所谓吉祥之字号、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高频字号,成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技资者所首选。这一趋势还会继续发展,因此,要建立一个标准系统。首先,要制定一个企业名称字号标准字库系统,明确规定可选用的字号,以解决现今可用不可用的任意名问题。其次,设置可瓢别的系统,解决中文汉语中形、音、义相同相近相似之难题。第三,设立特别保护系统,确定特别保护的范围,以保证我国在履行国际公约中承诺的义务得到兑现,同时更好地维护民族品牌企业和产业不受非法或善意的侵犯。
3、完善企业名称操作规程。一是统一企业名称审核程序;二是明确计算机确认的有效性和局限性规定办法;三是成立专家审核委员会,对出现企业名称争议后由专家投票确定争议最后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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