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中甲方供料涉税问题的探究论文
一、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料的模式
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应存在三个利益方——建设单位(即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供料商(以下简称丙方)。
目前,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料模式有两种:一是甲方指定供料商,简称“甲控”,即甲方通过招标选择供料商,然后指定几家供料商的品牌、规格材料,由乙方选择直接与其中一家鉴定供料合同和价款结算方式的供应模式。甲方控制乙方对供料商材料的品牌、规格的选择范围,只对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对材料数量和价格负责。这种方式并不涉及纳税问题。
二是甲方供料,简称“甲供”,即由甲方招标选择供料商材料品牌、规格,由甲方直接与供料商鉴定供货合同和价款结算方式的供应模式。甲方既对材料的质量负责,也对材料的数量和价格负责。这种方式涉及纳税是否合理的问题。甲供的涉税问题,近几年来,一直困扰着甲方和乙方,也牵涉到丙方,许多业内人士甚至怀疑甲方供料的合法性。
二、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公路工程甲供材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是允许的。
2000 年5 月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七条(二)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2005 年1 月18 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这说明,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应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合法的。
既然“甲供”合乎法律法规,那么“甲供”涉及纳税是否合理的问题又是这样产生的呢?
三、“甲供”的涉税问题
“甲供”涉税是否合理的问题
(一)“甲供”存在虚增工程投资问题
1. 甲方两次招标,工程招标+ 材料招标﹥工程标的;
2. 工程承包商(乙方)计量支付报表和供料商(丙方)计量报表都含甲供料金额,重复计量(甲供材料费部分);
3. 甲方会计核算虚增成本(甲供材料费部分),需人为冲减甲供料部分。
以上都可以人为调整,但是,涉税多缴却不能调整。
(二)“甲供“的涉税问题
1.“甲供”, 两次招标,供料合同和施工合同都含统供材料金额,多缴“甲供”* 0.03%印花税(图1 甲供材料费* 0.03%);
2. 乙方人为计量结算时,实际未收到甲供料这部分工程款,全额开发票多缴营业税,“甲供”* 3.36%(图1甲供材料费* 3.36%);
3. 乙方认为虚增利润,认为冤缴双倍所得税。
4.“营改增”后,统供材料使乙方再增加11% 的税赋(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不解决供料与发票的矛盾,统一供料难以进行。
例1 :某承包商, 核实征收所得税, 一路面计量工程款5000 万元,其中含业主供沥青1000 万元,结算得价款4000 万元。业主要求按5000 万元开发票,承包商认为多缴营业税、印花税1000*3.39%=33.9 万元,该企业盈利,甲供1000 万元无发票冲减成本,虚增利润1000 万元,多缴所得税1000*25%=250 万元。若企业盈利,一次计量就多缴税金283.9 万元。
若 “营改增”,1000 万元无发票,乙方无法抵扣材料进项税, 还需多缴11% 增值税(1000/1.11*11%)99.1 万元,共多缴税金353 万元。
例2 :某承包商, 核定征收所得税, 一路面计量工程款5000 万元,其中含业主供沥青1000 万元,结算得价款4000 万元。业主要求按5000 万元开发票,承包商认为多缴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1000*5.89%=58.9 万元。
四、“甲供”涉税问题解决办法
(一)工程计量组价不含统供材料价
1. 甲方在工程招标前组价时, 按含甲方统供材料组价取费, 形成完整的标的;
2. 甲方招标时扣除甲供材料裸价及形成营业税,甲供材料裸价的营业税由业主缴纳;
3. 甲方、乙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不含甲供材料裸价,计量结算时,乙方发票也就不含甲供材料款,避免了多缴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上述例1 例2 各少缴税金283.9 万元和58.9 万元;
4. 甲方与丙方直接签订供料合同,直接结算。设计用量、实际用量、实际供应量之间的差额解决办法在标书中述清;
5. 甲方会计核算直接利用乙方计量支付报表和丙方供料发票入账(工程承包商工程价款结算金额、间接费、甲供材料取费、人工费、机械费、自采材料费、供料商结算金额),避免了重复入账成本。
6. 该法在“营改增”后,不能解决增值税抵扣问题。例1 中“营改增”,税率11%,5000 万元工程款增值税495.5 万元,1000 万元无发票,不能抵扣11% 增值税(1000/1.11*11%)99.1 万元,还需多缴99.1 万元增值税。
(二)甲供材料由丙方和乙方三家签订合同
1. 工程施工先行招标,甲供材料后招标,甲方在标书中约定甲供材料方式,由甲、乙、丙三方签订供货合同。
2. 甲供材料招标,只招品牌、价格和名誉数量,三方供货合同中约定乙方、丙方直接结算,发票给乙方。
五、结论
当前形势下,公路建设项目甲供材料在纳税方面有值得商榷的空间,但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行,公路建设项目甲供材所涉及的相关财务、税收制度会对公路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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