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铁路货运不足额保价问题及对策论文

时间:2024-06-17 06:07:59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简析铁路货运不足额保价问题及对策论文

  1 概述

简析铁路货运不足额保价问题及对策论文

  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型发展主要体现在全品类、全流程、全方位和全过程 4 个方面,其中,保价运输是物流服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铁路货运转型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1991 年 5 月 1 日起,我国铁路正式开办保价运输业务。实践表明,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铁路保价在保障行包、货物运输安全及维护托运人利益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然而在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的开展中一直存在着不足额保价问题,容易引起理赔纠纷,对托运人和铁路运输企业均造成不利影响。

  1.1 保价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在发生损失时需要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现代运输法律制度普遍实行的原则。保价运输是为了弥补铁路限额赔偿不足而建立的一种赔偿方式,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发生货物损失时能够保证托运人、收货人得到合理赔偿。

  1.2 不足额保价

  不足额保价是指托运人在参与保价运输时,对货物的声明价值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保价。不足额保价的问题在于当保价货物发生损坏后,铁路按照保价额对托运人货损的赔偿并不能满足托运人对其货物按实际价值赔偿的需求。例如,价值 10 万元的货物托运人如果保价 2 万元,在货物全部发生损坏后,铁路作为承运人按照保价原则只能给托运人赔偿 2 万元,无法满足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需求。由于《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是否参与保价,以及是否进行足额保价应当采取自愿原则,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强制办理,因而当发生不足额保价现象时,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声明价值将低于实际价值,因两者之间差额导致的货损风险,在承运人非故意和非重大过失情况下,并没有转移至承运人一方。

  1.3 不足额保价的负面影响

  铁路保价运输业务开展以来,不足额保价问题始终没有彻底解决,一方面严重影响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发生货物损失时托运人的经济风险及理赔处理的复杂性。不足额保价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托运人往往因无法获得足额赔偿,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货物损失理赔纠纷也随之产生。

  2 铁路货运不足额保价分析

  2.1 理论分析

  从精算的角度,保价费率的厘定需要假定一个保价率(付费保价货物的价值占全部保价货物价值的比例),与保价率不符的任何保价方式都可定义为不足额或超额保价。铁路现行保价费率的厘定以保价货物损失率为基础,而保价货物损失率的计算是以足额保价为前提的。因此,只有每一单保价货物都足额保价,保价费率才能体现其公平、公正性。不足额保价在本质上侵害足额保价托运人的利益,久而久之,足额保价的托运人在发现自己利益受损后会逐渐倾向于不足额保价,进一步增加铁路货物保价运输风险,加之保价运输是先收费后产生成本,不足额保价的存在势必增加保价收入不足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2 危害性分析

  (1)不足额保价造成托运人之间的不公平。在目前铁路货物损失程度很低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托运人采取不足额保价,支付较少的保价费用却获得与足额保价相同的货物损失保障,主要是因为足额保价托运人所交付的保价费补贴了部分不足额保价托运人的保价费,这对于足额保价的托运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2)不足额保价增加保价业务收入不足的风险。不足额保价的存在易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会根据货物损失风险的高低选择是否进行足额保价。存在托运人托运损失风险较低的货物时根据经验选择不足额保价,而在托运货物损失风险较高的货物时往往倾向于选择足额保价的情况,造成铁路运输低风险货物未产生货物损失时得不到足额的保价费用收入而在运输高风险货物时一旦发生货物损失就需支付高价赔偿费用,最终增加保价运输业务收入不足风险。

  2.3 原因分析

  (1)铁路运输货物损失率大幅下降。一直以来,大部分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的收入都用于加强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来提高运输安全。经过 20 多年在运输安全设施方面的大力投入和有效的组织管理,铁路沿线治安环境越来越好,运输服务质量逐步提高,运输出险率和赔付率逐年减少。铁路保价运输在促进运输安全,提高货物损失处理、理赔质量,维护托运人利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2007 年至今,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失比例明显下降,货运安全形势发生根本变化,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使得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保价意愿降低。

  (2)铁路保价运输业务宣传力度不够。虽然铁路保价运输业务在开展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向现代物流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对保价业务的认知及重视程度仍然存在不足。由于基层职工不熟悉保价运输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不了解货物市场价值的波动情况,往往在货运营销及业务受理环节中忽视对保价业务的宣传,而托运人在缺乏有效信息渠道的情况下对保价业务的认知程度更低,甚至出现曲解、误解的现象,不利于保价运输业务的长远发展。

  3 铁路货运不足额保价问题对策研究

  (1)设计相应机制促使托运人足额保价。参照保险行业经验,设计共保机制解决不足额保价问题。共保机制主要包括共保条款、共保惩罚、共保比例确定和共保费率计算等多项内容。其中,共保条款是指承运人根据保价货物规定一系列共保比例,每个共保比例对应不同的共保要求和费率;共保惩罚是指货物损失发生后,因共保条款的作用使托运人少获得的赔偿金额,它的数值等于足额保价的赔付金额减去采取共保后的赔付金额;共保比例是确定共保要求的货物价值比例,每个比例都有单独的费率与之对应,保价货物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是确定共保比例范围的主要依据。共保机制的引入一方面实现托运人可以不同程度的参与保价运输,扩大托运人的选择范围,进而提高托运人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共保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保价宣传提示作用,有利于托运人了解货运风险及相关赔付标准,减少不足额保价情况的发生。

  (2)完善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相关法律规章。在国家法律层面,由于《铁路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铁路保价理赔中对不足额保价部分货损理赔的解释有所不同,建议:将原有的“保价自愿”修订为“双方协商”以进一步扩大铁路保价营销业务的空间;补充部分货物损失的“比例赔偿规定”,逐步统一国家法律与行业规章在货物损失处理方面的一致性,从制度层面形成逻辑一致的处理规则。在行业规章层面,参考物流企业的做法,建议有关部门制定货物声明价值上限,对达到一定价值的货物引导托运人参与保价,在有效规避货物损失处理纠纷的同时,切实保障托运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利益;由于货物价值的动态性及托运人参保的积极性是可调整的,因此,考虑增加对“足额保价”认定的灵活度,借鉴保险“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和“比例赔偿方式”经验,当保价金额达到货物价值一定比例 (例如75%)时,即可认定为足额保价,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价值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可提高托运人参保的积极性。

  (3)多渠道提高保价业务宣传力度。在运输合约层面,应该针对保价运输业务与托运人形成具有明确告知性质的约定,降低不足额保价比例以规避货损处理纠纷。借鉴快递行业经验,在运输合同的显眼位置明确标注保价运输相关规定,直观表述保价费用与理赔金额的关系,提高托运人对保价业务的认知程度;借鉴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在受理环节与托运人签订“保价运输告知确认书”等形式,确认托运人对保价运输及理赔业务的认同,避免不足额保价及货损处理纠纷问题的出现。在业务处理层面,考虑从源头加强铁路保价运输业务宣传工作,调动货运营销及业务受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这些岗位直接接触托运人、熟悉运输市场需求的特点,完善相关岗位的服务流程与规范,增加保价业务宣传工作内容等制度措施,增强保价运输业务宣传的针对性和力度,提高托运人对铁路保价运输的认知程度,减少不足额保价比例。

  4 结束语

  保价运输业务是铁路运输企业面向市场的重要窗口,是铁路物流服务的必要环节,直接影响铁路服务质量和托运人体验质量。不足额保价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维护铁路托运人利益,同时也影响铁路保价业务的长远发展。因此,铁路运输部门应积极转变思想,提高保价运输市场服务意识,建立相应机制,努力完善保价业务相关法律规章、宣传渠道、营销策略,不断提高保价运输服务质量,推动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顺利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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