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与代理问题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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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与代理问题探析论文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权结构与代理问题探析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结构与代理问题探析论文

  股权结构与代理问题探析论文 篇1

  摘要

  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内容。在20世纪早期的公司治理研究中,人们普遍认为现代公司的股权结构是高度分散的,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完全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被视为公司最关键的代理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股权不是高度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公司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掠夺才是现代公司最核心的代理问题。

  关键词

  股权结构;代理问题;隧道挖掘

  1、引言

  股权结构研究的核心内容是股份制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股份制企业与业主所有制和合伙制企业相比较,一个显着的特征就是企业股权的分散化和股东的社会化。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者不再局限于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相互了解的出资人,而是由数以万计的互不熟悉的机构或自然人组成,要求每一个股东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不现实的,而只能将企业交给个别股东或者根本就不拥有股权的职业经理人去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者或者部分所有者失去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即所有权与企业控制权发生分离,由此产生了代理问题。在不同的股权结构下,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手中,因而具有不同的代理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2、伯利—米恩斯模式下的代理问题

  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对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20年代末大型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大大增加,股票所有权高度分散,大多数股东都是个人投资者,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仅占公司总股份很少的部分。与这种股权分散化的趋势相伴的是股东投票权的作用日益减小,企业经营者逐渐取代投资者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这就是伯利—米恩斯模式。后来,在20世纪60年代,拉纳再次对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研究后,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200家最大非金融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1929~1963年》一文指出,伯利和米恩斯曾说有44%的公司和58%的公司资产是由经营者控制的,而到了1963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上升到了84.5%和85%的水平。

  企业所有者将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交与经营者来管理,从而确立了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拥有所有权的股东是委托人,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是代理人。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这一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拥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委托人的追求的是自身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是包括货币薪酬、在职消费、权利欲、社会地位等在内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二是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和工作努力程度,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委托人对市场及外界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内部经营的真实状况的了解也远不及掌握实际控制权的代理人;第三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完备性,由于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和客观现实的复杂性,人们难以把未来的各种情况都预料到,即使能够预料到未来的情况,签约双方有时也难以用一种共同的语言来进行描述,难以达成协议,

  即使能够达成有关协议,有时也很难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使第三方(如法院)明确理解并强制执行该协议,因而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不可能穷尽一切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及处理方式。由于代理关系的这三个特点,掌握了企业控制权的经营者就有可能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采取背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这就是代理问题。在伯利—米恩斯之后的近半个世纪,研究股权结构的学者一直以“两权分离”作为研究的前提,因此,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被认为是现代公司中的核心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研究的起点。所谓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以保证公司的所有者能够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完全分离的视角下,公司治理理论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激励和约束,使经营者与所有者实现利益协同,从而削弱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降低代理成本,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3、股权结构与代理问题研究的新进展

  近年来一些学者发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企业股权不是高度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例如,La Porta等发现,在27个高收入国家中约有64%的大企业存在控股股东。Faccio和Lang发现,在13个西欧国家中,除英国和爱尔兰外,其他国家的股权高度集中,在5232家上市公司中,44.29%由家族控制。在德国,家族控股的企业占20.5%。在意大利和瑞典,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处于控投股东的严密控制之下。在新兴市场,所有权集中度比成熟市场更高,Claessens等对东亚9国2980家上市的股权结构进行了研究,发现只有很少比例的公司符合股权分散,大部分公司的股权集中度都很高,并且存在着控制性股东。德姆塞茨等人的研究表明,即使被普遍认为股权最为分散的'美国公司,各大公司的股权也并未像人们想象中的那样,有1/4的股权集中于大家族手中,平均每一大家族的股份又分为四份左右,购买四家企业的股份。Holderness和Sheehan发现在几百个美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Mehran把至少拥有公司5%股权的个人和法人确定为大股东,他通过对随机选择的153个制造业公司进行研究后发现,有56%的公司拥有大股东。如此大量的经验数据表明,现代企业中股权集中是一种普遍现象,大股东普遍存在,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并不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描述。

  公司的大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拥有较多的投票权,持股比例足够多的大股东甚至可以派遣自己人担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者。因此大股东有能力获得关于公司经营的较充分的信息,成为内部人,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公司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了大股东手中。大股东代表整个股东群体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可以抑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降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所有者—经营者间的利益冲突并不是公司最重要的代理问题。此时,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成为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同样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和合同不完备的特点,作为代理人的大股东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谋取私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导致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的代理问题。正如La Porta等所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主要的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而不是职业经理侵害外部股东利益。Clasessens等也认为,在大多数国家,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是非常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

  Johnson,La pe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使用“隧道挖掘”(tunneling)来描述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行为,意指公司的控制者从公司转移资源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行为。控股股东可能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隧道挖掘”,如支付给自己派遣的企业高级管理者过高的报酬、关联交易、股权稀释、窃取公司的投资机会或者迫使公司投资于净现值小于零但却有利于控股股东的投资项目、操纵公司的会计报表等等。一般来说,影响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一方面隧道挖掘对自身在公司拥有的权益的损害越大,因而侵占动机越小,但是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会越强,越有利于侵占行为。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据表明,当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在50%左右时对小股东的侵占程度是最严重的;二是股权制衡度。当公司同时存在几个持股比例接近的大股东时,各大股东相互之间的监督和牵制可以降低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三是法律对小股东的保护程度。法律对小股东的保护程度越高,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越严厉,侵占成本越高,因而侵占行为就会受到限制。此外,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发达程度、控股股东的性质等因素也会影响隧道挖掘的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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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余明桂,夏新平,吴少凡.公司治理研究新趋势--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2)

  6.Claessens.S,S. Djankov and H.P.Lang.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股权结构与代理问题探析论文 篇2

  [摘要]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股权结构将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中依然存在。通过文献中对股权结构发展状况的研究,找出股权结构以及公司代理结构不当引起的公司治理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从股权结构的角度找出对我国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中股权管理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而更好的为我国市场化经济发展工作建设实施提供保障。

  [关键词]

  股权结构;代理理论;控股权

  公司治理是在我国当前金融经济发展建设中最为常见的一个问题,由于公司治理形式受到影响,使得公司股权以及代理问题出现了明显的改变。我国现代化市场经济运行发展中,由于受到股权影响使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中的股东管理权限出现了明显的改变。为了能够在现有市场经济运行发展中,更加完善的提升出市场经济运行效率,需要按照我国经济发展建设中的要求,将股权结构与企业代理之间的关系明确,这样才能保障在相应代理关系的整合分析中,有效的为公司股权结构以及企业代理工作实施奠定基础。因此,本研究的意义就是按照我国现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工作开展中对于股权结构以及代理问题的研究,将相应的管理关系明确,从而更好的为我国市场化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提供保障。

  一、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委托代理是在现代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研究中,应该重点分析和研究的一项问题。由于在公司股权结构变化过程中,受到委托代理关系影响,以至于代理关系中的财产形式以及相应的控股管理方式出现了改变[1]。

  作为公司股权管理人员,在现有股权管理工作控制分析中,需要及时的按照公司股权管理控制中的要求,对股權管理控制中的代理关系进行分析,并通过相应的控制关系分析,找到适合公司股权管理的要点,提升公司股权管理水平。第一,在公司股权管理控制中,对于委托代理人的衡量应该具有一定的目标,只有明确了相应目标的建立,这样才能为公司股权管理控制提供保障,实现公司股权管理控制的综合性向多样性转变。第二,在公司股权管理过程中,对于委托人管理工作应该进行信息不对称性分析,只有保障了委托人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性,这样才能为公司股权结构管理工作实施的日常化运营提供保障。第三,在公司股权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的转变研究中,由于受到经济主体发展影响,使得现有股权代理中的结构与合同客观性发生了改变。只有及时的按照股权代理工作控制中的要求,将相关委托协议转变,才能为公司股权结构以及代理管理奠定基础,提升公司股权代理管理质量[2-5]。

  由于在公司股权结构以及委托代理管理工作实施中存在着以上三点特性,使得公司股权结构管理出现了显著的改变,为了能够更加完善的为公司股权结构管理提供保障,还应该在现有公司股权结构管理中,对公司股权结构管理中的结构主义以及行为主义进行分析,确保在相应分析中,能够为公司股权管理提供保障,实现公司股权管理的综合性及多样性转变,提升公司股权结构以及委托代理管理水平。

  二、股权结构问题的研究

  在前文研究中,对我国现有股权结构以及公司股权管理中的委托代理管理关系进行了分析,为了能够更好的展示出股权结构变化关系,需要在现有股权管理中,及时对股权管理工作实施中的分散性管理要点分析,保障在股权管理要点的分散性管理中,能够更加科学完善的为公司股权管理工作实施提供保障。例如,在西方国家股权结构管理中,为了能够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权管理水平,需要在股权管理工作实施中,对股权管理中的控股形式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提升公司股权管理水平。

  要想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权管理经营现状,需要按照公司股权经营管理中的要求,对现有公司股权管理中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析,然后按照相应持股比例分析中的要求,对公司相应的决策进行分析。这种股权管理方式,不仅能够为公司股权管理奠定基础,同时还能够在公司股权管理中,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权管理工作实施中的决策能力。但是由于在该种公司股权管理中,受到公司股权管理方式的影响,使得很多公司股权管理中的控股受到持股比例较大股东影响。这对于公司股权管理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并且在公司股权结构的管理和控制中,会受到大股东持股比例影响,出现了公司股权管理的道德管理现象[6-8]。

  很多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在这种股权管理结构和股权管理形式影响下,其自身的股权管理形式和股权管理方式受到了阻碍,要想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权管理水平,就应该在公司股权管理中,将委托人代理关系和委托人代理目标衡量,这样才能在二者目标的构建和衡量中,及时的找到适合股权管理的方式,为公司股权管理行为实施奠定基础。

  通常情况下,由于公司股权结构形式的构成不同,其对于股东之间的权益影响是不同的,但是仍然会影响股东之间的工作形式。具体的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公司股权管理中,股东持股比例的影响,当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大时,其对应的股东控股影响就会越发明显。二是股权制衡问题,当公司股权结构管理中存在着众多持股比例相当的股东时,就会出现股权制衡问题,各个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会针对股权管理方式和股权管理中的代理关系质疑,因此,影响了整个公司股权管理效果[9-10]。三是法律政策问题,由于在公司股权管理中,对于小股东保护法律政策出台的较小,使得很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其在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中的被动现象较为明显,针对于此,应该及时对公司股权制衡以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管理政策制定分析,以此达到控制和调整公司股权管理的目的。

  三、代理问题与股权结构的交叉研究

  (一)所有权结构与小股东受侵害的问题

  在现代化市场经济运行发展中,由于上市公司自身的政策影响,使得很多公司在运作中,采用“一股一票”制度,也就是按照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中的相关政策决议分析。这种状况下,公司股东中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权益就会受到影响,当持股比例较大股东在政策决议和实施中,就会对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在目前市场化经济运转中,对这种股权持股形式表述为金字塔结构,也就是按照金字塔结构形式,对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分析,位于金字塔顶端的股东在公司股权管理以及委托代理中占据着一定的话语权。

  按照金字塔结构构成中的公司股权控股形式可以看出,在现有公司股权控制管理中,为了能够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权管理控制特色,需要对公司股权占有中的小股东利益侵害,很多小股东在这种股权结构形势下,其相应的公司股权控制就具有严重的被动性。小股东在公司股权控制管理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其对应的控制方式和手中的现金流会明显降低,这是因为大股东在控股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对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了侵犯。

  (二)控制权收益与小股东受侵害的问题

  公司股权控制中,对于公司资源以及经营成果的控制也是较为重要的一项管理要素,由于在现有公司股权管理中,存在着股权管理的单一性管理现象,为了能够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权管理控制水平,需要及时的按照公司股权管理控制中的要求,对股权管理与公司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分析,保障在相应控制关系分析中,能够有效的协调公司股权管理效果,减少公司股权控制中的股东利益侵害。

  以当前市面上较为常见的两种股东权益估值方法来看,在针对公司股权管理与委托代理管理中,为了能够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权代理管理效益,需要按照公司股权管理中的要求,对管理中的控制权收益分析,这样才能保障在相应控制权益分析中,有效的为公司股权管理提供保障。首先,按照公司股权管理控制中的要求,对公司股权管理中的价格差进行控制,减少公司股权控制损失。其次,按照公司股权控制中的要求,进行股权控制收益管理中的集中权益控制,对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维護。这样才能保障在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中,为公司股权管理水平提升奠定基础,达到公司股权管理与委托代理之间的协调性发展。

  (三)会计报告与小股东受侵害的问题

  操纵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是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的一种重要手段。控股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收益,会竭力向外部人隐瞒控制权收益,如果外部人能够确切地知道控股股东攫取的控制权收益,那么很可能通过法律起诉等方式来反对内部人攫取控制权收益。因此,管理者和控股股东为了向外部人隐瞒控制权收益和公司的真实业绩,有很强的动机操纵公司的会计报告。有学者研究发现,控股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和交叉持股方式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导致公司控制权高度集中在他们手中,同时能够决定公司如何调整会计政策来向外部小股东报告会计信息。控股股东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而向外部小股东报告虚假的会计信息。

  股权管理对小股东保护不到位和存在控制权收益是盈余管理动机的根源。内部人为了保护其控制权收益,通过盈余管理来隐瞒公司的真实绩效。目前通过分析盈余管理来证明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研究还相当少,控股股东是如何通过盈余管理达到掠夺小股东的目的相关研究还有待加强。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公司股权结构与委托代理管理中,由于受到股东权益影响,使得公司股权管理形式出现了明显的改变,为了能够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权管理效果,需要在公司股权管理工作实施中,对现有股权结构以及公司代理结构进行分析,处理好公司股权管理以及公司股东效益关系,这样才能为公司股权管理提供保障,提高公司股权管理水平。股权结构理论要获得进一步发展,应该把目光转移到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问题上来。虽然股权结构理论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如何解决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两者之间的问题,这也许是未来需要继续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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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梁华杰.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8,12(19):114-119.

  股权结构与代理问题探析论文 篇3

  摘要:

  采用文献资料研究法,从股权结构和股利政策两方面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集中,一股独大现象比较严重;在股利分配方案中现金红利多,不分配的公司少,送股的公司少。针对以上问题,分别从股权结构、股利政策和道德风险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委托代理;股权结构;股利政策

  引言

  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在执行委托代理合同过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Berle和Means(1932)认为,上市公司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在公司的角色和分工是不同的,管理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拥有者则表现为拥有公司股票,名义上是公司的主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的委托人希望代理人能根据自己的利益目标选择行动方式,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委托人很难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更难洞察到代理人的动机,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减少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于是委托代理问题就产生了。有学者把委托代理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也称为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另一类则是公司的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也称为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Mirrles在1976年最早提出委托代理的概念以来,国内外的学者就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前人关于委托代理的研究大多只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现象或影响因素通过实证分析说明其对委托代理问题有影响,很少有学者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完整的总结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本文就是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对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进行总结,并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建议。

  一、文献综述

  Mirrles(1976)指出,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一个人或者一些人根据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从事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活动,相对应地,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一些决策权。Jensen(1986)认为,自由现金流比较大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比较严重。Easterbrook F.H.(1984)认为,企业可通过合理的股利政策来协调其内部的代理问题,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减缓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王忠贤和郑林(2001)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行政关系,这种关系降低了委托代理的效率。郭福春(2006)认为,把行业业绩作为参照标准来确定公司高管的薪酬问题是合理的。姚孟玲(2008)认为,现金股利并不一定能降低公司中大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苏丽(2008)研究指出,公司高管持股加剧了公司的投资不足。徐永新、薛健和陈晓(2009)发现,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那么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约束力也就越强。张立阳和刘瑶(2013)认为,在缓解委托代理问题方面,我国的现金股利政策不但没有相应的积极作用,而且还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成玲(2013)认为,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刘丽颖(2013)指出,声誉激励可以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张洁(2014)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委托代理问题就越严重,因为企业管理者与企业所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王雪(2015)指出,在对委托代理成本产生影响的众多因素中,对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成本有显著影响的因素是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和自由现金流量。涂敏(2016)指出,高管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及公司价值的波动性与股东付给高管货币薪酬成正相关的关系。

  很多学者研究的样本量不足,数据滞后,而且只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现象或影响因素通过实证分析说明其对委托代理问题的影响,但是很少有学者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完整的总结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本文就是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总结,并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性的建议。

  二、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的现状

  1.股权过度集中。表1和表2是两份根据反映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及其分布情况的数据统计而制作的表格,它分别以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末沪深两市3000多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分别计算了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前五位股东和前十位股东的股权集中度系数和反映前五位股东股权分布均匀状况的指标Herfindahl指数H5。在表1中,统计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的平均水平为39%,而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上市公司占19.19%,前五位股东的股权集中度系数的平均水平为57.2%。我国有将近19.19%的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已掌握了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有将近60.64%的上市公司的前五位股东已掌握了公司的絕大部分股权,有将近1.01%的上市公司的前五位股东已掌握了公司的全部股权,有将近71.15%的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已掌握了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有将近3.22%的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已掌握了公司的全部股权。我国上市公司第一位股东H1(第一位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的平均水平为0.18.前五位股东H5(前五位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指数的平均水平为0.202.为最适宜水平0.1的2倍,H5的最高值达到了0.941。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性,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尤其高度集中在前五大股东的手中,而且在前五大股东中,国有股股东有呈现“一股独大”的现象。

  2.“一股独大”现象比较突出。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有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现象明显。在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中,国有股占多数,国有股的比重在2013—2015年分别为15.38%、14.18%和13.57%,在国家持股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持股比例不小于50%的上市公司占比在2013—2015年分别为21.73%、18.83%和15.59%,在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重中占绝对优势。“一股独大”现象容易使上市公司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陷入一种上下级的行政关系,从而降低委托代理的效率。而且,由于“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大股东容易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而小股东拥有的股份比较较少,很难有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而是依赖大股东去监督经营者。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关联交易,股利支付等方式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两少一多”的股利政策。股利政策实际上体现的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国外通常将股利政策作为减少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况并不能完整地适用于我国。实践表明,适当的股利政策将有助于保证公司代理人按照委托人利益行事。

  表4是以我国3000多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而制作出来的反映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数据统计表。在表4中发放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占比为96.17%、91.65%和95.62%;不分配的公司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占比为0.69%、3.31%和0.91%;送股的公司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占比为3.14%、5.04%和3.47%。由表4可以得出结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呈现“两少一多”的現象,即现金红利多,不分配的公司少,送股的公司少。

  三、结论和建议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比较严重的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二是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通过现金股利的方式来实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但是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率不但不能缓解与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反而会加剧大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改变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发展多元股权结构。一方面,改变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使股权结构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限制大股东、前五位或前十位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个人持股不超过5%等来形成股权制衡,在股权制衡的公司里,控股股东通过影响公司决策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能力就会受到制约。第二,完善法律,设立专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机构,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方面的立法是比较少的,所以完善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相关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让有法律意识的中小股东,当自身利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进行追偿,因此对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抑制作用。然后设立专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机构,并委托专门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人员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关权利。这样,即使有的中小投资者缺乏法律意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保护。第三,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从根本上降低道德风险。与国外情况不同,我国没有专门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我国所谓的经理人也只不过是从业经验和管理经验较为丰富的商人。至于有没有受过专门的作为职业经理人的教育那就不一定了,因此在代理人进行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很难采取冒险精神从企业获利的角度进行经营管理,难免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国外对职业经理人考核融合了公司业绩、业内评价、个人声誉等技术和人文指标,和非职业经理人相比,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培育专门的职业代理人还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大大减少其作为代理人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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