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论文
摘要:本文在提出高校处分权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高校学生处分权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权利救济
一、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概述
1、高校学生处分权概念
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为维护其良好的学校秩序,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达不到学校管理要求的受教育者进行的强制性消极处理的权利。从法理上讲,高校学生处分权就是指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力。按照高校实施处分对学生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将高校学生处分权分为”一般处分权”和”学生身份处分权”。
2、高校学生处分救济的必要性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其得到恢复和补救,实际上权利无法真正实现,所谓的权利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在教育领域,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是由行政规章确认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这样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来说,更需要合理、有效的及时救济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近几年,学生通过救济维护自己权利的事件也屡见报端二、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高校学生处分权存在的问题
1、高校学生处分权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涉及高校学生处分权法律依据较少。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少,内容单,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性不强,可诉性弱。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七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的则是行政规章,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其中有关学生处分权利的条款更是十分单薄。
(2)涉及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大学还在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分别实施于1981年、1995年和1999年,最长的至今已有27年之久,有很多与时代脱节之处。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事业现实当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这些法律规章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相当滞后,不合时宜,一旦出现新情况就不得不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意见来弥补。
2、关于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执行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
(1)程序上透明度不够。我国很多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往往只追求实体公正,却很少考虑对程序性法律规范的遵守,往往造成了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有时合理但不合法。高校在做出的处分是武断的,导致学生应该享有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受到忽视甚至侵犯。
(2)执行中公平性失衡。我国大学管理沿袭金字塔式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行政泛化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并削弱了法律法规在教育领域中的执行。行政权利凌驾于法制之上的情况并不少见。各高校和法院对法律法规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直接导致对学生权利处分的失衡现象出现,这种不利后果由学生来承担,显然违背了我国法律法规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基本原则。
3、高校学生处分权”违法难究”
法律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管理的自主权,致使高校在实施学生管理的过程当中,自主权运用不当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侵权行为难于管理、不易发现、不便追究。
(1)纠错机制不健全导致”违法难究”。目前部分高校虽然建立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只是走过场,学生的权益还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纠错制度的不健全,高校的违法行为就难于纠正,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2)教学导向偏差导致”违法难究”。国家学位条例也从未把学位与四级挂钩列入规定。但除北大、清华少数高校外,几乎全国90%以上的高校都有一个学位授予规定:未通过英语四级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相当一部分学生因此而不能获得学位,而这些学生当中大多数人接受了这一事实,没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思想观念不正确导致”违法难究”,误导更多的教育工作者认为这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正确的,这完全违背了高校学生处分权的立法意图。今后以法律用语取代道德评价来实行对大学生的管理是高校与时俱进、依法治校的具体表现。
(4)擅自加重学生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籍。一些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硬性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种擅自加重学生处分等级而且严重违反了上位法规定。
三、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1、在处分程序上引进听证制度。听证制度作为学生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已经在一些高校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应当进一步扩大推广。但是任何权利都要受到必要的约束,使用听证程序就应当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则,听证程序是指处分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处分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意见,当事人进行申辩的程序。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学生举行听证程序的要求。在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过程中,允许学生到会听证,但最好应把听证启动的条件加以限制,这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明确的是任何处分程序都应当保证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知情权。
2、在学术处分上建立仲裁制度。学术评定的教育纠纷不宜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应当引入教育学术仲裁制度。教育学术仲裁实体建设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教育仲裁协议的订立。进行仲裁前提是存在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无法进行仲裁。
第二,可仲裁事项的确定标准。属于法院立案范围之内的,法院就必须立案受理。将教育学术仲裁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必要补充,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解决教育纠纷的有效途径,必将大力推动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
3、继续实行并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建议将教育行政处分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将把高校做出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教育行政处分复议可以作为学生申诉后的一条救济渠道,做申诉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如果学生申诉无法奏效,可向学校主管部门中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审查处理。对上级机关不进行复议处理或对其做出的处弹决定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好处在于它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广,处分合理的、合法的,都在议的范围里。
4、在救济结果上实现处分诉讼制度。司法是实现法治的最后闸门,是对不法行为的校正和纠错,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对私权利的保障。法院不应介入专业性质的教学和学术问题,而应坚持教育行政诉讼仅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显然高校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属于行政授权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即是高校对其内部成员做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具体到高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的处分权、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和学籍管理当中的退学情形等,涉及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并足以改变其身份的处分,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获得权利的救济。
高校学生处分权进行研究是理论和现实的需要,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高校学生处分权应当符合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其权利行使更要符合法治的精神,遵循一定的法治原则。学生不服处分应有行政和司法上的救济,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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