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企业工会维权现状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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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企业工会维权现状分析论文

  【摘要】工会是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生的,维权同时也是工会的法定职责,参加工会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中,工会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政治力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组织,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必须重视这个组织的存在,充分发挥它的职能,否则就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和后果。本文对我国现阶段企业工会维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归纳总结出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时出现的问题。

当代中国企业工会维权现状分析论文

  【关键词】工会;工会维权;现状

  一、引言

  在商品经济时代,劳动交换关系是社会最为基本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单个的劳动者不具备与企业讨价还价的能力,在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方面,企业方占绝对主动的地位;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受雇主的控制,其权利容易受到侵权。要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团结就是力量,工人在长期的被压迫过程中最终走到了一起,形成工会以对抗强势地位的企业。工会是为维权而存在的职工组织,经过长期的抗争,工人的工会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并且成为了最为基本的人权之一。

  二、工会与工会维权

  有关工会的代表性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工联主义代表人物韦伯夫妇认为:“工会者,乃工人一种继续存在之团体,为维持或改善其劳动生活状况而设者也。”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提到:“工人们应当排斥所谓‘公道的工作日获得公道的工资’这句保守性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工会不但必须在经济上采取行动,在政治上也要采取行动从而维护阶级利益。”

  当代中国学者的典型定义是:“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维权是工会的天然职责

  首先,工会是为维权而存在,因维权而产生的。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利用团体的力量来对付共同的危险是普遍存在的真理,工会的成因也在于此。

  其次,工会维权是工会作为工人群众组织的天然职责。工会的组织成份是职工,工会的领导是从工人中选举产生的;职工的会费是工会经济的基本来源;职工的参与是工会采取行动的最大支持。因此,工会的一切来源于工人,工人是工会的生存之本。正是工会与工人的这种血肉相连的关系,工会在维权过程中比其它组织维权更为切实,维护工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2、维权是工会的法定职责

  英国废除《结社法》之前,工会组织是非法组织,工会活动遭到严厉的镇压。由于劳资矛盾不断激化,工人力量不断壮大,统治者最终不得不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工会组织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和巩固。

  在现代,工会维权在立法中更显重要。许多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工会的地位。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因此,工人的工会权利已经上升为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工会维权成为了工人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方式。

  三、我国企业工会维权不力的现状

  (一)工会无力维护职工权益

  尽管《工会法》将维权规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尽管从上述的论述中可知工会应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工会在对职工权益维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却不容乐观。

  1、国有企业中工会维权职能发挥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单纯的国有企业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少了。全国大多数省市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国退民进”,但在新形势下,现存的国有企业工会的维权工作,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困难挑战。目前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会患有不同程度的“软骨病”,就是不能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劳动法》未能贯彻到底。目前,有些国有企业违反《劳动法》,强令工人加班加点,又不按规定付给工人相应的报酬。工人若不服从,就以下岗相威胁,影响极坏。工人找到工会时,有的推诿不管,有的敷衍了事,有的甚至站在职工的对立面,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横加批评职能、压制,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稳定。

  (2)“行政附属”的半独立地位。当前,国企工会在理论上和形式上是一级群众组织,但实际上一些工会干部依附于行政领导,失去工会的独立性,工会没有从行政序列中分离出来,只是一个半独立性质的“行政化”组织。

  (3)“重活动”的传统工会活动思想。改革的形势,迫使工会加大维权力度,但有些企业工会组织“唱歌跳舞,体育比赛,布置会场,带头鼓掌”的现象仍较普遍。由于主要精力被大量的文体活动所牵累,工会干部难以把工作重点放在参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

  (4)工会组织建设削弱。有些工会干部由于尽心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一些领导心中不快而受到打击,或下岗,或调离,或免职,使工会干部心有余悸,工会组织建设有所削弱。

  2、国企改制中工会维权职能发挥的现状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20多年的艰难历程,从开始的“扩权让利”到后来的“两权分离”再到后来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呈现出渐进式的推进过程。现在,国企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待解决,所以必须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新形势下,各级工会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务之急,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研究课题。目前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有:

  (1)经济补偿金和社保经费欠债等问题。为了国有企业的顺利改制,在尊重历史贡献的基础上,改制中实行经济补偿。但在政策执行中极不统一,资金不到位,出现差别极大,极不合理的现象。有企业每年工龄达到4300元,而多数企业,每年工龄只有1000元,甚至几百元。有的企业根本得不到经济补偿金。还有的企业拒不支付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的处境极为艰难。

  (2)个别地方随意裁员。有的地方和企业把改制看成甩包袱的机会,随意裁员,没有妥善解决人员安置问题,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使职工难以接受,引起相当多的突发事件,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3)劳动关系协调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在企业改制中,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谋职业,或重新与企业签订合同,在这种比较复杂动态的劳动关系调整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另外,劳动安全卫生、工资待遇,以及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背景下,劳动者只能忍气吞声。

  (4)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职工的利益。有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中,不让职工知情,逃避职代会的监督,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有的企业在改制中产权交易暗箱操作;有的企业一卖了之,不问经营能力和今后的发展。这样,国有资产被低价贱卖后快速走向衰亡,职工的就业更加困难。

  (5)各级工会对改制中维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近几年来,从全国范围讲,国企改制的工作推进的很快,但在快速推进的国企改制中,政策指导和规范明显滞后。各级工会对改制中的维权问题,如身份转换、人员安置、劳动关系协调、预警办法、帮扶政策等至今未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如何对各级工会干部提出明确要求等等,都显得不足,各级工会的力量没有从源头参与,形成合力,也没有制定出规范的文件、办法去解决问题。

  3、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维权职能发挥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职工的人数实现的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情况看,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职工与企业的矛盾频频发生,有时甚至相当激烈。

  首先,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也不合理,不全面,甚至是不合法。在企业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没有约束企业的内容。合同条款不能完全履行,随意拖延扣发职工工资,任意延长试用期,拖欠职工各项保险金,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多数企业没有工会参加签订集体合同。

  其次,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全,企业欠缴保险金问题突出。许多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参保险种不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不断增加,问题较为突出。

  第三,劳动工资水平下降,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一是工资水平未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反而随着改制大幅减少。二是一些企业工资不能按月发放,拖欠现象甚为严重。三是工作时间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时,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报酬。四是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最后,职工民主权利不落实。突出表现在:一是无视工会及职代会的地位和职能,职工没有表达意愿的渠道。二是企业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职工利益的方案、办法不公开,不交流,职工没有说话、管理的权力。三是职工文化生活单调贫乏,缺乏学习培训的机会,制约了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工会无力维护自身权益

  工会作为一个因维权而生、为维权而存的维权组织,但有时基层企业工会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有效的维护,遑论保护职工权益了。主要表现在:

  1、工会组织及工作机构得不到有效维护

  尽管我国《工会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明文规定,不得在机构改革中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但事实上,在相当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中,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重组过程中,工会往往是首当其冲的“改革”对象。在这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工会并到党群工作部,工会专职干部大幅减员;凡改制为民营的企业,工会组织名存实亡,几乎成了无人员、无办公地方、无经费、无活动的“四无工会”;更有甚者,索性将工会组织彻底撤销。

  2、工会经费和财产得不到有效维护

  工会经费和财产是工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尽管我国《工会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工会经费和财产予以法律保护,但现实中工会面临的情况是:工会资产流失严重、工会经费收缴阻力大。

  3、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尽管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对工会及其工会干部维权有保护的规定,但现实中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近年来,“我维护职工的权益,谁来维护我的权益”,成了许多工会干部难解的悲情心结。由于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难免与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发生矛盾,于是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受侵害几乎成为“必然”。

  四、结论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当代中国,维权不仅是对工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劳动者对工会的期望所在。工会维权的地位与作用,在逐步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显得愈来愈重要。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带来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差别的扩大,其中最为严重的是社会劳动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侵害相当严重,这有违社会主义本质,已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工会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工会维权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工会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政治力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组织,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必须重视这个组织的存在,充分发挥它的职能,否则就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和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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