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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电视价值取向的思考论文
摘要:目前,电视作为“资讯和娱乐工具”已是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但是,电视娱乐化的价值取向有其必然性和弊端,审美化的价值取向将有利于弥补其不足,两者结合应当是电视更为合理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娱乐化 审美化 价值取向
一、引言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思想、文化领域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过去强调政治性,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被长期禁锢的思想也期待着新的空气和解放,由此,在文艺领域,不少人呼吁和强调作为商品的文艺作品的娱乐功能和消闲功能。关于电视剧,专家学者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念:一是电视剧艺术论,强调电视剧作品的“艺术品格”,注重“审美”理念;二是电视剧通俗论,强调电视剧的通俗性,倡导大众化,强调其娱乐功能[1]。而近年来,电视作为“资讯和娱乐工具”已是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在一份2000年11-12月期间所作的《北京大学生视野里的中国电视形象调查》中,46.1%的大学生认为电视是“消遣娱乐工具”,更有13.3%的人认为它是“一种文化商品”。
对于电视娱乐化观念的普及,是由于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人员为了适应竞争需求而提出的竞争方式。但是这样的一个娱乐化倾向既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弊端。对此,本文提出了应强调电视审美化价值取向的观点,分析了将娱乐化和审美化相综合的必要性。
二、电视娱乐化的必然性及其弊端
(一)对“娱乐”概念的认识《辞源》上对娱乐的定义是:“娱,欢乐,戏乐。诗郑风出其东门:‘缟衣茹,聊可与娱’。”娱乐,则是“欢娱行乐”。其中,娱乐的原始含义就是一种审美游戏。
把游戏与美感相结合,就是娱乐的最本质的内涵。在当代社会,电视的出现可以使人们从其中获得娱乐,“通过电视,娱乐游戏更加社会化,成为现代社会人类生存的减压阀”[3]。
现在,我们将电视的功能分为四种,即,审美功能,娱乐功能,认识功能和教育功能。在划分的过程中,本是合二为一的审美和娱乐已经成为两个领域。
按照娱乐的原本含义,是没有外在的功利目的的,是人的身心放松、愉悦的需要。但是,随着中国电视的商业化发展,“娱乐”概念已经与原来的含义相去甚远,更近于“感官享受”,而远离了审美。
(二)中国电视娱乐化价值倾向出现的必然性
1、娱乐化价值倾向是人们追求思想解放的一种反映。有鉴于我国长期以来受制于“文以载道”的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尤其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对“文艺从属于政治”、“文艺为政治服务”的片面狭隘地理解,一般说来,我们的影视艺术创作存在着思想性、功利性,而忽视了娱乐性、观赏性的倾向,这是事实[4]。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使娱乐化在中国电视中具有了一席之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多数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都要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那么,在一天的工作完成之后,人们放松下来,都希望能够收看一些不用费多少精神,并且轻松、愉快、幽默的电视节目,来调节紧张的生活节奏。
3、娱乐化价值取向是电视媒体的商业运作选择。
普通受众一般比较容易接受简单、轻松的电视节目,为了赢利,电视工作者在选择精神产品的时候,就会顺应人心,投合大众心理。“电视文艺在近年来的总体走向,正在显露出以娱乐为号召的商品文化的享乐主义特征。这个特征具体表现为:关注眼前和个人的境遇和感受,追求欲望满足的快乐,喜爱离奇与感官刺激,注重宣泄与自我表达——而且这一切都与商品消费密切联系。”[5](三)娱乐化价值取向的弊端1、割裂了电视节目的社会功能。周恩来同志曾经说过,文艺作品应当“寓教于乐”,那么,作为电视节目而言,也就是无论侧重于哪一种社会功能,哪怕是娱乐性极强的作品,但只要是它汇入了中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格局中,就应当是附有多种功能,而不是为了娱乐而娱乐。而现在的电视荧屏上,以纯娱乐面目出现的影视剧、栏目却层出不穷,那么,依此类推,除了娱乐作用,还应有教育作用、审美作用等等,显然是不现实的,毕竟在同一个节目中,多种社会功能应当是同时存在的。
2、产生了媚俗化现象。在文艺界有一种提法,就是“观众就是上帝”,这种提法固然不错,因为作为文艺工作者应当为受众服务。但是现在,我们看到在实践中对“观众就是上帝”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荧屏上到处充斥着游戏栏目,以及清宫戏、武打戏、言情戏,当然,这些内容也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并不完善,也就是没有充分适应更广大范围受众的审美需求,相反,这样做却有失偏颇,成了一味迁就消极适应。
3、形成了急功近利的心理。由于当前的竞争态势,电视媒介在获利心理驱使下,容易淡化或消解文艺工作者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将电视产品当作单纯的娱乐化商品,而不再是重视其社会教化、服务功能,而这种简单化认识,从长远来看是有百害而无一益的。
三、对电视审美化价值取向意义的思考
1、改造国民性的需要。鲁迅先生曾说过,文艺应当以“改造国民性”为己任。当前,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群众的审美心理和审美趣味中,仍然存在着消极、落后的东西,那么,一方面,电视媒介应当按照“观众就是上帝”的要求来进行服务,同时也要致力于“改造国民性”的社会责任。
“为了人类长远的利益,电视文艺不应看到自己眼前的利益,更应注意到自己的历史责任,承担起全面传承各民族各阶层传统艺术文化这一使命。”[6]2、响应“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需求。在“先进文化”的内涵中包含着的绝不仅仅是娱乐化倾向的作品,而是审美文化为主体。审美文化可以让受众在观赏过程中升华出美感,并给人以认识启迪和人生感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的自身整体素质。反之,片面强调节目的观赏性和娱乐性,长久以后就会失去精神阵地,失去市场,毕竟,所谓的娱乐化并不能深入人心,只有建立起沉稳、健康的群体鉴赏习惯,形成良好的文化环境,才能发挥出电视的更大作用。
3、符合人的基本需求。马克思曾深刻阐明:人之为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事物的”,并以此来实现“自我确认”[7]。可见,审美是人的基本需求。
那么,对于电视节目的要求同样如此。虽然在市场化运作中,电视节目也是一种“商品”,由此就有了收视率的衡量指标,又有人提出具有观赏价值才有收视率,这实际上是破坏了电视节目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电视节目的制作过程可以是产业化的,但应当是以艺术品的形式进入市场,作为审美对象来对待,保持其意识形态的属性。
四、对中国电视合理价值取向的思考
现在,娱乐化在中国电视市场占有很大比重,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黑格尔也说过“存在即是合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承认其必然性的同时,不看清它的弊端。现在,中国电视的问题并不在于娱乐化价值取向,而是娱乐的低劣化和对审美化的偏离。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国电视的价值取向,那就是将娱乐化和审美化综合起来。
1、大众化不能等同于媚俗。为了适应普通民众的要求,电视节目可以以娱乐化的形式出现,同时在内容上应当积极、深刻,给人以美感和精神动力。实际上,这种方式就可以避免媚俗的倾向。比如说,“延安时期”的文艺宣传是大众化的,同样也是娱乐大众、教育大众的经典,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不是为了娱乐而娱乐,而是将积极的内容通过通俗、活泼的形式表现出来。
2、避免功利思想左右创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视产品不可避免地成为“商品”,但是它是特殊的商品,假如说将娱乐性、观赏性当作标准,并且认为受众除了这些内容不会再接受其它高档内容,实际上是在破坏受众的权益,这也势必影响电视节目更大的发展空间。有理想的电视工作者应当树立起电视是建设灵魂工程的意识,以此传播有益身心的节目,弘扬中华文化,创作出具有审美化特征的电视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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