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职法律院校合作教育模式的实践

时间:2024-07-25 02:20:59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探讨高职法律院校合作教育模式的实践

  摘要:合作教育作为高职院校的教育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职法学教育要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就需要采取多种合作教育的形式,譬如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开展教学活动、面向实践单位开展在职培训等。针对高职法学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合作教育是高职法律院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

探讨高职法律院校合作教育模式的实践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合作教育模式;实践教学

  一、合作教育

  最早的合作教育产生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美国。合作教育自产生之日起就带有很深的实用主义的烙印。合作教育的基本精神可概括为:

  1.它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与工作相互转换的方式,部分地解决了个人发展需要与社会需要协调一致的问题,从而为人类社会最终全面解决这个问题,开拓了新的发展道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它给予人的发展新的解释,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人的发展决不仅仅是智力发展和对书本知识的掌握,而是智力和体力、理论与实践、精神与人格、自我和社会合作精神的全面和均衡的发展。同时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重要方法。

  3.它比较充分地利用了社会为人的发展所提供的各种教育资源。这种利用既表现为利用学校的师资和各种教育设施,也表现为利用社会为学生可能提供的工作和实践机会。

  二、高职法学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成因

  (一)职业特色不明显

  在我国,职业教育依然处在探索时期,大多数高职院校起步较晚,办学经验相对不足,高职院校本来应该具有的职业特色不够明显。 尤其是高职法学教育与旅游、餐饮、机械等职业教育相比职业特色难以突出。从当前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来看,国内并没有多少经验和信息可以借鉴交流。另外,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是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助手这个层次上,这种做法或多或少限制了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挂起钩来。

  (二)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

  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它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知识,而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在校期间只能通过学习和实训这一环节来完成。学生对所掌握的学科基础理论要通过实践,反复运用,消化和吸收,从而增强对基础理论的运用能力。高职法律院校在实践教学方面,比其他高职院校更加难以开展。一部分实践教学可以在学院内部完成,但多数必须深入到司法实际部门。现实中,司法部门的实际工作,多数是学生难以完成,甚至是不能介入的。 因此,检察职业教育的教学方式主要是课堂讲授、教师主导的模式。

  (三)法律职业就业的门槛提高,造成学生就业难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国家整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这种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而且有助于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问建立起制度上的连接点,这对法学教育而言尤其具有意义。行业院校多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业部门学校,因属于行业部门开办,是“企业手中的教育”,高职法学教育主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辅助人员等职业的各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专业的行业特色明显。然而,这些专业的就业市场供过于求,毕业生就业率偏低。尤其突出的矛盾是: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是按照职业人员要求的,政法机关需要的是能很快通过司法考试经培训后能够胜任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工作的职业人才。这种情况迫使高职法学教育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四)“双师型”人才的缺乏

  “双师型”教师不但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丰富的教学方法经验,还具有丰富的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和经验,有较强的运用专业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现实政策导向、教师实际待遇、具体岗位编制等一系列原因,高职院校还不能把更多的具备双师型要求的人才吸引到教师队伍中来。目前,高职法律院校的许多“双师型”教师,其专业技术职称多是通过参加各种考试而取得的。如一些教师虽然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但没有或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这样的“双师型” 教师,其实质仍然是具备大量法律专业理论知识而缺少实践经验的“传统型”教师。另一部分从实际部门调人学校的教师,由于进入教育岗位后一直没能再参加司法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原有的实践工作经验也会与现实逐步脱节。

  三、突破制约,开展合作教育的实践与探索

  针对上述情况,近年来高职法律院校根据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法律队伍人才需求状况,明确了办学思路。那就是,抓住发展机遇,确立走国内校际联合、共建实践教学基地、聘请行业能手、面向实践部门开展在职培训等合作教育之路。

  (一)国内校际合作办学模式

  为了抢占法律人才的培养市场,提高法学教育质量。许多高职法律院校积极寻找国内教育合作伙伴,广泛集聚优质教学资源和优质生源,以提高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利用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开展大专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合作教育模式,初步实现了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利益均分、共同发展的目标,从而使高职法律院校建设成效的提高成为可能。

  (二)利用“资源”优势,创建与实践部门合作的“联合培训”模式

  各高职法律院校多是行业办学,均承担着行业干警的教育培训任务。将各级政法机关中精通法学理论、熟悉政法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的专家和骨干,聘为兼职教师,建立师资库,每次培训随时抽调,有效地保证了培训质量。根据培训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在实施政法干警培训的同时,还可将具有较高学历和发展潜力的年轻教师,安排到基层政法机关锻炼,参与办案,积累实践经验,加快培养。

  (三)专业设置特色化,教学方法实践化

  高职法律院校按照社会职业需求来设置专业,保证人才供求对路;在教材开发与课程设置方面,摆脱学科教育系统性、完整性的束缚,跨越普通学校课程设置的框架,按照不同专业岗位切实需要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开发针对性强、综合性合理的课程。按照国家专业设置标准,结合实际,开设并形成适合法律从业需要、符合法律人才培养、具有法学教育特色的专业和学科体系。为了增强课堂效果,加强学生理解,专业教师在教学中大力推广案例式教学,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组织观摩法庭进行讲课。各专业不仅有学以致用的理论知识体系,而且有适应岗位要求的技能训练体系。

  (四)大力开展实习基地教育

  法律职业是一项社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社会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技能。因此,针对学生日后将从事的法律工作,不同的专业具体的实践训练方法也不尽相同。侦查、法律服务、监所管理、司法行政等各项工作,应加强对其分析、判断、讯问和推理等基本能力的训练。而检察、审判和律师工作等需要加强代理及谈判、罪错矫正、调解、思想教育等各项专业实践技能的训练。要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监狱、公安机关等工作部门经常密切联系,建立稳固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每年的实习活动要有明确的实习行动指南,实习组织方式,实习生与实习基地之问的关系,学术顾问,实习顾问等,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

  四、合作教育实践的启示与思考

  通过尝试多种合作教育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有如下深刻体会:

  (一)合作教育是高职法律院校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

  因为高职法律院校通常具有办学规模小、专业设置面窄、教育教学人力资源专门化程度高、迁移性差、利用率低的劣势,要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站稳脚跟并超前引领,高职法律院校必须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正确定位自己的办学目标与办学方向,扬长避短,并注意充分发挥法律院校专业人力资源的集聚效应,吸引中外学校、企业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进行合作教育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此赢得发展的机遇和发展的空间,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可以说,合作教育是高职法律院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

  (二)适应人才需求是高职法律院校合作教育的坚实基础

  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各行业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高职法律院校的发展取决于法律行业的人才需求现实和前景,学校确定的专业规格、能力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行业的实际要求。如果不顾行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变化,“因庙设神”,有什么师资和设备就开什么专业,什么专业最易开办就办什么专业,沿袭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就会出现同类型学校专业重复建设,趋同性低水平竞争激烈,从而导致生源不足和毕业生就业难的困境。

  (三)资源共享是人才质量的可靠保障

  高职法学教育实行合作办学,不仅可以广泛集聚优质教育教学资源,还可以通过市场调节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合作双方充分共享优质资源,从而达到合作培养高职人才,提高人才质量的目的。如校际之间合作,可以按各校比较优势设置市场需要专业,互聘互派专业教师任教,进行错位竞争,软、硬件资源共享,物流、人流、信息流交换,从而盘活各校现有高职教育资源存量,以各校局部优势换取合作双方的整体优势,实现教育资源共享的最大化,从而解决高职法学教育实践装备不足、师资匮乏、图书资料等基本办学条件不足的问题。

  (四)按市场规律运作是实现合作教育的重要前提

  市场规律运作的前提是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利益均分、风险共担;国内外的经验证明,“互惠互利、良性互动”是建立健康、稳定的合作关系的普遍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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