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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摘 要】无居民海岛申请使用的开展为海岛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也使海岛开发者面临着开发压力。本文基于环境经济学的生态补偿理论,结合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特性,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尝试提出了直接成本法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两种生态补偿方法,并对方法内涵、计算方法、补偿基准进行了一定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实施过程中的补偿途径。本文提出的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思路,可作为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和保护相协调的措施,可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促进无居民海岛有效管理。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海岛开发;环境影响
Abstract uninhabited islands used to carry out the island to apply for developers to bring great opportunities, but the isl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t also to the island developer facing development pressure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combined with the ecosystem characteristics of uninhabited is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uninhabited islands development was discussed, try to make a direct costing and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and French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thods, method and content, calculation methods, to compensate for a certain baseline studies,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discussed means of compensation. The proposed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no idea island residents, as safeguard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uninhabited islands coordinated measures to in-depth study and discussion,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uninhabited islands.
Key words uninhabited is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land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1.引论
我国是世界上海岛最多的国家之一,无居民海岛占海岛总数的94%,而其面积仅为海岛面积的2%左右,基本上是尚未利用的荒岛,海岛的开发仅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岛[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工作的推进,近年各主要沿海省份的海岛开发的申请和审查开展热度较高。以资源的开发谋求经济利益,是海岛开发者的必然心态。但海岛开发必然伴生着生态环境影响,水产、旅游、港口、生物和森林、矿产、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会造成各类生态环境影响[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从管理者的角度,维护海岛的生态安全,是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职责所在。因此,海岛开发者的利益追求与海岛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存在一定冲突,在保持严格的申请审批和开发监管力度的前提下,无居民海岛开发会对海岛开发者带来较大的开发压力和经济风险。寻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机制,将是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必须考虑的问题。
2.生态补偿在海岛开发中的适用性
自环境问题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提出以来,生态补偿就成为专家和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在经济学中,生态补偿的内涵指的是一种对生态环境受益者收费,受损者补偿的经济措施;而在生态学中,生态补偿是针对生态系统的自我还原功能[3]。生态补偿作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解决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管理机制和社会利益关系平衡机制,已开展众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生态补偿在国内最早应用于退耕还林[4]政策,通过补偿直接的耕地损失以促进生态保护;而后,生态补偿理论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中受到重视,并进行了大量的由浅入深的研究和初步尝试,以保障上下游区域对流域开发和保护的公平性。前者为推进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在重要流域上下游区域获得差异化环境效益的既定格局下,是一种被动的调节补偿机制。而生态补偿作为刺激损害行为主体减少因其形成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激励机制,对于环境资源开发主体应还可发挥主动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生态补偿有生态补偿税费、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多种模式[5],采取合适的生态补偿模式,在无居民海岛开发者面对保护和开发的平衡时,可起到经济刺激下的良性导向作用。因此,通过采用生态补偿机制,无居民海岛开发者在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粗放使用海岛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时,在严格的海岛使用动态监管下必然会受到相应惩处;而无居民海岛开发者若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海岛开发时注重整体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生态旅游、公共服务等绿色海岛开发模式,也可得到相应的政策补贴,而保障既得利益。故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定期评定海岛生态环境状况,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保障海岛开发者在环境和政策双重压力下的开发积极性,对解除海岛开发者的经济风险顾虑,推进海岛可持续开发具有重要作用。
3.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3.1补偿主体、对象与客体探讨
无居民海岛的生态补偿是围绕着海岛的资源价值进行,而海岛资源价值则是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体现,所以补偿主体和对象的界定需依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6]。生态补偿的主体应为生态系统服务的使用者、破坏者或是生态保护活动的受益者,生态补偿的对象应为保护生态资源的建设者、因生态资源的使用或生态保护而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因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受益的一方应为补偿主体,国内的自然资源所有者为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时开发者也将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缴海岛使用金,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考虑作为补偿主体;为提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出贡献者应为补偿对象,无居民海岛开发者为改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主体,若开发者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开发中注重保护,因维护海岛生态而损失部分可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作为补偿对象。生态补偿的客体是主体和对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是生态补偿的标的,海岛开发者和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之间的博弈是围绕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进行,因此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生态补偿的客体,也是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
3.2 补偿方法研究
生态补偿方法的核心即是进行补偿客体变化量的货币化定量计算,该变化量需由补偿对象的付出所产生。因此,补偿客体的变化既可在补偿对象的付出上得以体现,也可在补偿客体本身的变化直接反映。
3.2.1直接成本法
3.2.1.1方法内涵
以补偿对象即海岛开发者作为研究出发点,则可认为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提升是由海岛开发者所直接付出的环境费用所产生,因此,该部分环境费用可认为是生态补偿的基准。
3.2.1.2补偿方法
3.2.2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
3.2.2.1方法内涵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供给服务(如提供食物和水)、调节服务(如控制洪水和疾病)、文化服务(如精神、娱乐和文化收益)以及支持服务(如维持地球生命生存环境的养分循环)[7]。单个无居民海岛作为独立的离岸生态系统,也具备其自身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占用岛体的海岛开发活动均会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产生正向或负向的影响。通过直接计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正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正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维护了海岛生态环境,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即为海岛开发者应得到的生态补偿费用;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负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负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破坏了海岛生态环境,海岛开发者应根据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 3.2.2.2补偿方法
若计算结果为正值,即海岛开发者应据此得到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若计算结果为负值,即海岛开发者根据该计算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破坏费用。
3.2.2.3补偿基准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的核心是补偿基准的明确,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中即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或为该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中,供给及文化服务即自然资源、自然或人文遗迹等的价值一般为定值,在无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明显变化,根据海岛开发前的自然状态直接确定,可通过登岛调查、遥感图像解译、航拍等方式获得面积等参数,直接计算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支持及调节服务即环境质量或其他特定生态作用,会受到区域环境的影响,因而非恒定值,某固定时间点的状态并不能作为其本底状态,在明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时,应参考相关参数的多年平均值计算,从而作为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
3.3补偿途径探讨
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对海岛生态环境会存在保护和破坏两种趋势,因而生态补偿在实际实施中会存在两种途径。在海岛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情况下,需由海岛开发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费用,以弥补海岛生态环境损失;在海岛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对海岛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维护的情况下,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返还部分海岛使用金或申请专项保护经费的形式使海岛开发者获得生态补偿费用,以经济刺激手段保障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4.讨论
无居民海岛开发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仅开展了数年时间,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法规还将不断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在深入发展的同时暴露的问题还很有限,本研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也仅是作了初步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在实际应用中仍有较多不足和局限条件,在补偿费用的计算和补偿基准的确定上仍需进行深入研究:
4.1补偿方法的修正
补偿方法主要是从海岛开发者投入环境成本和造成环境影响两个角度去寻求生态补偿费用的核算。在投入环境成本的核算上,需进一步研究涉及环境成本的生态环境工程范畴,以提高环境成本的核算准确性;在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以衡量造成的环境影响时,应进一步研究海岛所能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范畴,从而能准确全面核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此外,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还应根据替代成本、影子工程、支付意愿等环境经济学方法进一步研究各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核算方法。
4.2补偿基准的计算
补偿基准计算主要涉及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和环境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在直接成本法中,需要求海岛开发者有详细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预算,以作为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需进一步研究海岛生态环境的本底状态,如自然资源范围和数量、环境质量本底状况、海岛生态功能的确定等。
4.3补偿途径的保障
补偿途径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管理中能否实施仍需进行深入研究,且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补偿途径的合理性尤其是生态补偿费用的经费来源仍需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探讨,促使海岛开发者的意愿和海岛管理者的态度能往相对一致的方向发展。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方法和标准经研究得到明确后,在保障补偿途径的法规得到完善后,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海岛开展短期试点。若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得以有效实施,以经济刺激机制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有助于促进海岛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提升无居民海岛管理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1]韩立民,王爱香.保护海岛资源 科学开发和利用海岛[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4, 6: 30-33.
[2]孙元敏,陈彬,俞炜炜等.海岛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0, 6: 85-89.
[3]陶建格.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现状与进展[J].生态环境学报.2012, 21(4): 786-792.
[4]徐中民,钟方雷,赵雪雁等.生态补偿研究进展综述[J].财会研究, 2008, 23: 67-74.
[5]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2, 12(4): 38-41.
[6]郑苗壮,刘岩,彭本荣等.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及内涵解析[J].生态环境学报.2012, 21(11): 1911-1915.
[7]赵士洞.新千年生态系统评估──背景、任务和建议[J].第四纪研究,2001,4: 33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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