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4-09-25 13:15:12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的探讨

  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现代的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请看本论文会给我们带来怎么样的认识。

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的探讨

  论文摘要: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开展十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建设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应当肯定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明确培养法律家的目标定位,努力从课程建设、导师选配、培养方式方法和论文写作等方面逐步完善法律硕士教育。

  论文关键词:法律硕士教育;法律家;法律职业能力;应用型人才自1995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uris Master)研究生教育(以下简称“法律硕士教育”)以来,为满足社会对宽基础、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我国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和招生院校数量不断大幅度增加,法律硕士教育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从法律硕士教育长远发展来看,我们不能被这些表面繁荣所迷惑,有关部门、招生院校和社会有识之士应当认识到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不足,尽早采取措施矫正业已产生的偏差,以保证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始于1996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教育肩负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系统法学教育,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宽基础、复合型、应用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理论素质和职业能力。这样的定位的确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合理性:①在现代社会,法律几乎将各行各业都纳人到其调整范围之中,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都不可避免地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如金融、税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果法律从业人员缺乏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就很难正确高效地解决该领域的专业性法律问题。招收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就是希望法律硕士生在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地接受法学知识教育和技能培养,将原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相结合,迅速成长为原专业领域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样既弥补了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的不足,又顺应了社会分工细化的要求。②招收从事法律工作的各类人员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更有利于促进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交互推进,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③上述类型法律人才的缺乏和社会对此类人才的大量需求,成为催生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根本动因。.不难看出,我国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培养方式,把法律硕士塑造成为具有交叉型知识结构、谙熟法律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然而,十年来的实践表明,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着偏离培养目标和违背初衷的地方。正视目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寻求有效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是保证法律硕士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培养目标模糊不清

  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是在借鉴了美国JD(Juris Doctor)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际需要。

  和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而创办的,是我国法学教育应对社会分工细化趋势和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求所作出的一种大胆尝试。尽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以及各招生单位均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但对于这一培养目标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区别在哪里、为达到这一目标应采用哪些不同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法等根本性问题,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院校和法律硕士教育工作者尚缺乏清晰的认识,这是目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法律硕士教育中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本所在。当然,对任何事物认识的深化都离不开实践的发展,如果说十年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方法我们没有清晰的认识是可以理解的话,经过十年的实践探索后我们对此仍然没有形成正确的理性认识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目前,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模糊,已使法律硕士陷入欠缺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务职业技能、原专业优势萎缩的不利境况。

  2.培养模式雷同

  培养目标模糊决定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培养模式上难免雷同。绝大多数从事法律硕士教育的院校都是因循法学硕士的教育模式,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培养者虽努力要求法律硕士生的法学知识水平接近法学硕士,但法律硕士生最终的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而法律硕士最需要的教育内容,即对专业领域中法律规定的认知和对实务操作技能的掌握运用却非常缺乏,法律硕士本身的经验优势和跨学科优势被这种培养模式剪切得荡然无存。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即使我们在理论上已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硕士教育目标的特殊性,但从传统的法学家(Jurispllldential Scholar或Jurist LegalExpert)的培养模式转变为法律家(Jurists或LawyerJuris Petitus<拉>)的培养模式,也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或许这正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中必须忍受的阵痛。

  3.课程建设缺乏针对性

  论文要求注重学术研究法律硕士课程基本按照法学一级学科的课程设置,虽然加强了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但缺乏和学生原专业的结合,针对性较差;论文指导老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大多强调论文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科研水平,偏离了重在培养法律硕士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目标,这使得导师和学生都勉为其难,疲于应付。

  4.法律硕士缺乏社会认同

  社会公信力受到质疑法律硕士的特点在于其复合型的知识结构、熟练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实际应用能力,这是法律硕士的价值所在,是当代社会分工细化在法学领域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分野的原因。在现有的培养模式下,法律硕士知识多样性的优势难以发挥,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同法学硕士匹敌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系统扎实的缺点却暴露无遗,从事法律工作所需的熟练技能严重缺乏,法律硕士被培养成了“四不像”、法学教育的“次品”。由此造成法律硕士不得不面对的困境——虽有硕士学位,但一些政法机关、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甚至企业却不愿接收法律硕士就业,法律硕士的社会公信力受到质疑,缺乏社会认同,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法律硕士的这种困境,实际也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即将面临的困境。这种困境的形成和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错位不无关系。

  总之,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及时得到解决,可能会使法律硕士教育沦为法学硕士教育的一个变种,法律硕士教育既不能达到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又不能实现产销对路以满足社会需求。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模式的完善

  法律硕士教育至少可以在下列方面进行改进。

  1.进一步明晰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教育应当坚定试点时的初衷和培养目标,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核心。围绕这一核心,我们应明确地将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以职业技能训练为主,以培养法律家为最终落脚点。当然职业教育并不排斥学术教育,学术教育的良好开展可以更好地促进职业教育。这样定位的作用有三:

  首先,使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更加清晰。法律硕士的舞台是实践性的法律职业,法律实务工作所需要的职业能力显然应是培养的重点。在职业能力的培养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我国法制环境现状的感性认知和对法制建设发展趋势的理性认知;

  ②对现实法制环境适应能力的培养和法律职业者自身社会定位的认知;

  ③法律思维训练;

  ④某一专业领域现有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和专业法律规范的掌握(因学生原专业和所选的法学研究方向不同会有所区别);

  ⑤诉讼和非讼法律事务的程序及应对技能;

  ⑥诉讼和非讼业务中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就法律事务进行熟练法律言辞表达能力的培养;

  ⑦行业中常见风险及基本的防范措施;

  ⑧坚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这是法律硕士最为薄弱的环节,当毕其一生而求之。法学理论教育虽然是法律硕士教育不能偏废的内容,但在短暂的2—3年的学校教育中,仍应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重点,理论修养的不足只能留待实践中自行弥补)。其次,可以促使法律硕士教育坚持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色,增强法律硕士的竞争力,提高社会的认同感。再次,利于改变与法学硕士培养措施、培养模式雷同的弊病,强化培养措施的针对性。

  2.适度控制生源背景

  根据法律硕士的特殊培养目标,需要对生源背景适度控制,应当将招生对象限定为具有一定年限工作经历的社会考生。法律硕士教育只有建立在考生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基础之上,才能切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在更高起点上展开。目前大量法律硕士生来源于应届毕业生,由于他们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本专业领域存在的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均缺乏感性认识,入校后的学习就会缺乏针对性,也会降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效率。

  3.探索培养过程

  各环节的新思路法律硕士教育既不同于法学本科教育,也不等同于法学硕士教育。首先,法学本科教育基于其通识教育的特点,不可能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给予过多的关注,因为法学本科教育承担的任务是将具有高中知识水平的学生培养成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知识分子,在此过程中,有限的教育资源对培养一个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法律家的努力应该说是远远不够的。其次,法学硕士教育的初衷是培养法学学术研究人才即法学家,重点在于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对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培养较为欠缺;而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即法律家,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处在同一层次上,各有侧重:前者是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后者是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由此,法律硕士的培养既应该完成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知识传授的任务,又必须完成较高水平的法律职业能力养成的任务。围绕上述特点,法律硕士培养可以在以下环节作出探索:

  (1)课程建设。

  陈兴良教授曾感叹:“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生上课知道讲什么,给法学硕士生上课也知道讲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不知道讲什么。”这应该是目前所有从事法律硕士教育的导师们的共同困惑。法律硕士教育既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也不同于法学硕士教育,但又与这两种教育存在很大交叉之处。因此,在课程建设上,应该努力突出法律硕士教育的特点。首先,就课程设置而言,应该坚持开设已被普遍认同的门法学主干课程,在此基础上加强职业技能课程建设。职业技能课程设置应该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职业能力为出发点,并结合培养单位自身教学资源优势斟酌确定,如法律文书写作、演讲学、辩护学、谈判学、侦查学、证据法学,等等。其次,就教材建设而言,法律硕士教育应该有体现其自身特点的教材。吸纳法学本科教材的法学知识,有侧重、有选择地增加专业领域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内容,应该是法律硕士教育教材建设的基本方向。组织编著一套适应法律硕士教学的经典教材,应是目前法律硕士教育的当务之急。

  (2)导师的选配。

  第一,调整导师组成员结构。

  传统的法学硕士导师多在学术上具有很深造诣,而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则可能存在不足;在培养学术型研究人才方面得心应手,而在培养法律硕士方面经验有所欠缺。

  法学硕士生导师外,应适当吸收既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界的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企业界法律从业人士来承担培养法律硕士的任务。传统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法学硕士生导师可以称之为法学家,法律实务界资深人士可以称之为法律家,导师组成员由法学家和法律家共同组成,法学家承担法学理论知识传授任务,而法律家承担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训练任务,从而构建培养法律硕士的新型导师制度。第二,建立小班制培养模式。法律硕士的培养应该走出传统的师徒式导师制模式,可以根据学生的原专业优势和意愿,将学生分成不同专业方向的小班,分别由不同的导师组给予分类指导。

  (3)培养方式方法。

  法律硕士的培养内容可以分为法学理论知识教育和职业能力培养两方面。培养方法应该围绕这两方面展开。①坚持课堂教育的传统阵地。课堂教育是培养法律硕士法学理论知识和学术能力的主要途径。法律硕士的非法学专业背景决定了他们的法学知识相对不足,故在理论教学内容上,“首先需要向其传授法学基础知识,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民事法学原理和刑事法学原理,第二阶段,需要向学生传授民法、刑法、行政法方面的重要法律规定”。在教学方法上,应加强案例教学和模拟教学。案例教学既具有法律实践性,同时又涉及法学原理、原则、规则,具有理论性,较好地适应了现代法律教育对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要求,自20世纪初以来为美欧国家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纳。通过案例教学法既可以使学生获得职业技能训练,又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立法缺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等,引导学生关注法律更深层的问题,提高理论研究能力。“案例教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理问题的思路、语言表达技巧、书面表达技巧等;案例教学的方式应当以教师讲解、师生讨论、模拟庭审或模拟谈判、书写法律文书为主”。②引导学生课外自学。法律硕士教育仅依赖有限的课堂不能满足法学理论知识系统化和法律职业技能熟练化的需要,而法律硕士的法学知识本科层次、跨学科知识结构、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背景意味着他们身上蕴涵着强大的自主拓宽知识的自学能力。因此,引导学生课外系统阅读法学著作、典型案例等材料,就显得必要且可能。导师应当为学生开列必读、选读书目,然后通过课堂讨论或课外研讨会的形式进行检查,从引导和督促两方面保证实效。③强化职业能力训练。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家,法律家的职业能力来源于一定的法律实践和职业训练。在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中,创建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法律诊所教育不失为一个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法。“这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方法。它的特点集中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一教育归入教学大纲范围,学生是在学校里选修这门课程,有一定的学分;另一方面,学生是亲手处理一个真实的案件,而且从接案开始直到结案,其中还要出庭,就像一个律师。”学生通过全程参与一个具体案件,将理论运用到实务操作中,可以使其法律工作能力得到培养、锻炼和提高。另外,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接受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法律家导师的指导,或鼓励学生旁听听证会、法院或仲裁机构庭审等,无疑也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有效方法。

  (4)毕业论文。

  无论从实际需要还是从培养单位与导师面临的论文指导和答辩困境来看,法律硕士的论文写作及答辩似乎都不应该强调以较强的学术理论性内容为主(做出优秀的理论性论文当然会非常受欢迎),而应该是以实践性内容为主,选题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采取毕业设计、调查报告等传统论文形式以外的写作方式写作毕业论文,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探索。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法学的诱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2]乔玉君.法律硕士:造就优秀律师的摇篮[J].中国律师,2005(6):88~89.

  [3]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一个源自美国的法律援助实践[J],中国律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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