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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商法律保护第三方物流权益不力原因
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管理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民商法律保护第三方物流权益不力原因具体有哪些吧。
论文摘要:第三方物流作为现代物流的主要体现者和承担者,是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 我国的物流法律大多还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存在时效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等缺陷。
论文关键词:第三方物流 民商法律问题合同
我国的第三方物流在面临发展良机的同时,受到了许多方面的制约,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其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我国物流专门立法的空白和现行物流法律的缺陷,使第三方物流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物流的特征
第三方物流是指物流需求企业将原来属于19己企业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其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和管理方式。由于生产销售企业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以合同的方式确定的,第三方物流也常被称为合同物流。
在服务范罔上,第i方物流的服务范围不仅限于运输、仓储业务,而是更加注重客户物流体系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效益。在服务内容上,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的不仅是一次性的运输或配送服务,而是一种具有长期契约性质的综合物流服务,最终职能是保证客户物流体系的高效运作和不断优化供应链管理。
与传统的运输等物流服务相比,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润来源与客户的利益是一致的,第 方物流服务本身就是一种长期投资。这种投资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业务量的增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双方利益一体化的基础。
二、我国第三方物流的主要民商法律问题
第三方物流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方面有机结合,跨越了几乎所有的部门,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由于现行的物流方面的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实践需要,第三方物流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遭到各种法律问题。
首先,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基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从第三方物流的特征可以发现,物流服务提供方的投资风险和责任风险增大了,责任范围也相应地扩大。它不再是对代理行为负责,而是以当事人的身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此基础上,其责任限制就有可能丧失。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享有怎样的抗辩等法律救济措施等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地位和合同法律性质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传统意义上的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中,托运人与代理人的纠纷适用的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承运人与委托人的纠纷适用《合同法》
和《海商法》等法律的规定。而我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大多数是由传统的运输企业、仓储企业等转型而来的。这些企业在转型为现代物流从业者的过程中,法律地位已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第三方物流在提供物流服务的过程中是作为新价值的创造者出现的,因此,第i方物流企业也不再像以往的代理人那样只满足于以佣金作为自己的利润,而是开始追逐新的利润来源。于是,这些原有的代理人转化为合同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从而拥有了新的权利并将承担新的义务。但由于法律的真空,作为新生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现象,对第三方物流总合同的法律性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地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大都是通过签订分合同的方式将部分甚至全部物流服务进行外包来完成的,从而形成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物流服务主合同关系和第j方物流企业与分包商之间的从合同关系。
但是第j方物流主合同和从合同不能实现无缝对接。这对于不能通过从合同追偿的损失就都要由第三方物流企业独自承担,这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而这一点正是因为现行法律对第三方物流主合同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从合同由于涉及的环节分属不同的传统行业和部门,法律对其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法律对实际履行方的责任范围、归责原则和责任限额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第三方物流民商法律问题成因
我国的第三方物流存在这些民商法律问题,不仅与我国现行物流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关,也与第 方物流活动的新特点和内容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对维护传统物流业的基本竞争秩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发展现代物流形式的第三方物流而言,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当前,我国的物流业存在和发展所依托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市场环境等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延续下来的物流法律仍有相当部分没有做出应有的修改,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新发展。而且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各部委和地方制定和颁布,其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这些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以“办法”、“条例”等形式颁布,在具体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引导与制约作用。现代物流的发展是一个复合型的产业,其服务范围已远远超越了运输、仓储等传统范围,形成了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服务。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已无法对综合性、一体化的物流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对现代物流带来的新内容,物流法律规范却并未随之做出相应的规范。法律“真空地带”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物流业在许多领域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物流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出现纠纷也会难以解决,这必将阻碍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服务在发展过程中也表现出了很多新的特点。第三方物流远远超越了与客户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两者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形成了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而且,第j方物流涉及运输、仓储、流通加工等诸环节,在提供物流服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将这些环节的功能物流统筹和整合起来。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更是跨越了区域的限制。一个大的物流项目,一般需要外包的服务,这时物流活动的参与者就会涉及不同的行业和部门。随着各类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国际化,第j方物流活动更需要在全球的范围内开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的特点。
参考文献:
[1]樊涛,王延川.商法总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郭萍.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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