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翻译即解释”在普遍诠释学时期的含义
解释即翻译”指的是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当努力消除源语和目标语之间因时间距离和语言差异所造成的误解,浅论“翻译即解释”在普遍诠释学时期的含义是?
一、“翻译即解释”的由来
诠释学,英文为Hermeneutics,德语为Hermeneutik,希腊文为Hermeneutike。对Hermeneutics的译名学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哲学界将其译成诠释学、解释学、释义学等,文学界多是将其称为阐释学。
最早出现的诠释学是神学诠释学和法学诠释学,经历德国的宗教改革后,诠释学研究的范围开始面向一般的世俗文本,语文学诠释学由此开始,诠释学作为一种理解与解释的技艺为人们熟知。19世纪,经过施莱尔马赫的改造,诠释学以理论的形式确立下来,成为理解与解释文本的方法论。后又经过狄尔泰、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等人的不断努力,诠释学上升到了实践哲学的层面,从方法论上升到了本体论。
无论哪一种诠释学,都是一种意义指向的理论。同样,翻译也是对意义的追寻,对文本信息的获取。16世纪牛津大学神学教授L.汉弗雷(L.Humphery),在其著作《诠释方法》一书中,把希腊文Hermeneutik解释为“翻译”,这是“翻译即解释”这一命题的首次提出。17世纪,法国学者休特(P.D.Huet)《论解释卷二》中,进一步论述了“翻译即解释”这一命题,他不仅肯定了汉弗雷的观点,而且将翻译与诠释、译者与解释者并列起来进行讨论。休特认为:“翻译者(解释者)在进行翻译——诠释时,既不能对作者在作品中所体现出来的个性特征所减损,也不可增补,应该完全忠实地描绘出作者的性格。”[1](P43)
美国学者帕尔默也认为翻译是诠释学的应有之义:“翻译是‘产生理解’的基本诠释过程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们将异质的、陌生的或难以理解的东西携入自己语言的媒介中……翻译行为并非一种寻找同义词的单纯机械性收集整理的事情。”[2](P43)
二、“翻译即解释”在施莱尔马赫诠释学中的表现
施莱尔马赫认为,正确的理解不是直接的,而是必须通过解释,理解与解释是同一的,解释是理解的表现形式,理解与解释的目的是重构作者的意图。在特殊诠释学时期,学者们认为,直接理解是正常情况,误解是偶尔的异常情况,所以解释相对于理解是辅助性。施莱尔马赫则为,诠释学的出发点是误解,而这种误解是普遍的,不是个别的,解释是为了避免那种由于无视规则的理解尝试而产生的误解,所以解释是理解的必要手段。
施莱尔马赫在长期注释《圣经》的实践中,发现了教义的解释与语义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圣经》在不同时代由不同作者写成,如果仅从语义出发,这些不同时代的语言所撰写成的文本之间就会有很多语义上的矛盾之处,从而难以形成一个整体的观念,现有的基督教共同信仰就会被破坏;如果仅从教义出发,虽然基督教信仰得以保全,但却与语义解释相抵触,《圣经》文本显得不可信。所以,施莱尔马赫通过区别理解过程与理解对象来区别对作者个人意图的理解与对作品真理内容的理解。他认为理解对象独立于理解者,人们应当把理解对象置于他们赖以形成的那个历史语境中,使之与现在的理解过程相分离,我们需要理解的不是作品的真理内容,而是作者个人这一个别生命。
然而,关于《圣经》版本的特殊性以及语义与教义的矛盾,并不是施莱尔马赫的首创,普遍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早在斯宾诺莎的《圣经》诠释理论中就初见端倪。斯宾诺莎认为诠释《圣经》的方法就是:“要把《圣經》仔细研究一番,然后根据其中根本的原理以推出适当的结论来,作为作者的原意。”[3](P108)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诠释《圣经》必须仅限于《圣经》本身的内容,抛开任何预设的观念和以往的偏见,从整个著作去理解作者的意思。施莱尔马赫与斯宾诺莎的区别就在于,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建立在斯宾诺莎诠释思想的基础之上,阐明了文本的意义就是作者的意向或思想,理解和解释就是重新表述或重构作者的意向或思想。
施莱尔马赫普遍诠释学的方法论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即“语法理解”和“心理学解释”,也被称为“客观的重构”和“主观的重构”。语法理解就是对文本语法进行分析,求得文本的字面意思,由于字面意思本身可能引起歧义,因此还需要心理学的分析,就是要从作者生活的年代、作者的自身经历及其当时的语言系统出发,再现作者创作时的心理状态,并“设身处地”在多意的文本中确定符合作者原义的解释。施莱尔马赫说,“理解的首要任务不是要按照现代思想去理解古代文本,而是要重新认识作者和他的听众之间的原始关系。”[4](P56)他认为诠释者着眼于原著中的文字问题和时间距离问题,只是和原著读者处于同一层次,这个步骤的目的只是为真正理解行为做准备。因为“真正的理解行为并非把自己放在与原来的读者同样的层次,而是要放在与作者同样的层次,只有通过这种理解行为,文本才会以作者生命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而得到展现。”[5](P56)
因此,从普遍诠释学的角度出发,“解释即翻译”指的是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当努力消除源语和目标语之间因时间距离和语言差异所造成的误解,从而达到对作者思想的准确理解与解释。译者要避免翻译的主观性和相对性,超越自己本身的历史境域,全身心地投入到作者写作时的心理状态,与作者处于同一层次上思考问题。作者的原意是整个翻译活动的中心,比起语言的重构,作者心理状态的重构更为重要,只有重构了作者创作时的心理状态,才算是诠释了作者的文本。
三、“翻译即解释”在狄尔泰诠释学中的表现
狄尔泰是继施莱尔马赫之后,诠释学研究中的另一位重要人物。狄尔泰认为,理解和解释是人文科学所普遍使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汇集了各种功能,包含了所有人文科学的真理。在其著作中,狄尔泰对理解的内涵有过几段论述:“我们把由外在感官所给予的符号而去认识内在思想的过程称之为理解”或“我们把由感性上所给予的符号而认识一种心理状态——符号就是心理状态的表现的过程称之为理解。”[6](P76)所以,狄尔泰所认为的理解就是通过外在符号进入人的内心的一种过程。理解的对象是人们所说、所写和所做的东西,理解就是对语言、文字和行为的领会。理解是对意义的把握,即对一般表达所包含的观念或思想的领会。理解跟人们的体验有关,人们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也有高低之分。
狄尔泰认为,理解的程度首先取决于人们对事物的兴趣。很多次,当人们面对长篇大论时,很少有兴趣认认真真地听完,大家只会关注自己觉得重要的地方,然后再从中提炼出自己需要的部分;如果人们对一件事非常感兴趣,就会极尽所能地通过每一句话和每个表情,了解说话人的内心世界。即使对最受关注的事情的理解也可以发展成为一个受规则指引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能够达到一定程度的客观。生命客观性的表现只有在这种一定程度的客观中才能被固定,所以人们才能一次次地回到这种生命客观性的表现之中。[7](P237)
狄尔泰认为人们的理解与对事物的兴趣有关,但是他只是指出两者之间具有相关性,并没有说这种相关性的具体呈现方式(正相关或者负相关)。只举例说明兴趣的多寡能够造成理解程度的高低,但是程度这个词非常模糊而且相当主观,并不能说明理解的客观性。所以他进一步指出,由兴趣引发的理解在一定规则的引导下,可以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意义的过程,而理解的客观性(原文中为“生命客观性的表现”)之所以被证明,是因为它囿于规则引导下的客观性之中。规则不但起了引导作用,而且还有限制的作用,所以他才说“生命客观性的表现……才能被固定”,因而只有当理解的客观性(生命客观性的表现)被规则引导且同时被限制使用,它才能不断地被人证明。这个整体的过程就是诠释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起引导和限制作用的规则就是诠释方法。
关于理解和解释的`关系,狄尔泰给出了这样的定义:“我们把这种在规则引导下的、被固定且形式相对恒定的生命客观性的表现,称之为解释或诠释。”[7](P237)以狄尔泰为先驱的生命哲学认为,无论是语言文字的内涵,还是表达式的思想观念,还是他人的心灵或精神,都可以用“生命”一词来表述,因为人们的客观精神化物都可以用“生命客观性表现”来代替。
狄尔泰认为,“只有在语言中,人类才能找关于他们内在生命的最完整的、彻底的和客观的表达。也就是为什么对艺术的理解,集中于对文字中的人类此在留存物的诠释和解释。”[7](P237)这里的“人类此在留存物”就是人类精神的客观化物,没有这些精神的客观化物,无法接近他人精神,有了精神客观化物做中介,个别的孤立意识才能成为可以接近的东西。所以,解释就是对人类精神化物的合乎艺术的理解,也就是说,理解与解释同一,所谓艺术的也就是科学的、合乎一定程序的。
因此,解释是一种科学的、合乎一定程序的理解,诠释学是一种对生命表现解释的技艺学,也是对文字中人类存在解释的精神科学。正因为生命的普遍性和共同性,以及思想的相似性和普遍性,精神科学(人文科学)才能对生命有所了解,所以理解可以被认为是对他人生命表现的模仿、复制或是再体验。伽达默尔曾对狄尔泰的生命观念做出评述:“由于生命客观化于意义构成中,因而一切对意义的理解,就是‘一种返回’,即有生命的客观化物返回到它们由之产生的富有生气的生命性中。所以体验构成了对客体的一切知识的认识论基础。”[8](P99)并且他还补充说:“凡是能被称之为体验的东西,都是在回忆中建立起来的。”[8](P101)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对理解和解释的分析可以看出,他们在处理作者、文本和诠释者的关系上,都采取了“作者中心论”的观点。现代诠释学成立之初的宗旨也是探寻作者原意,而对诠释者对文本的解读,也是要把握作者原意,作者原意成为支配整个诠释活动的中心,最终目的就是如实还原作者写作时的原义。为此,诠释者要竭力避免诠释的主观性和相对性,超越理解者本身的历史境域,把握文本背后作者的原义。
翻译研究中的语文学派主张译文应当忠实原文,这点与诠释学中的“作者中心论”十分契合。翻译研究中的语文学派受逻各斯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思想影响,将作者和原著置于绝对统治的地位,认为译者的任务就是追求再现作者原意,译者要尽量克制自己,用目标语中与源语相同或相似的语言形式忠实地传达作者的意图。无论是中国学者支谦的“因循本旨,不加文饰”,道安的“案本”,严复的“信、达、雅”,傅雷的“神似”,錢钟书的“化境”,还是西方的“等值”理论,都强调译本与原作的全方位契合。
无论是施莱尔马赫的“语法理解”和“心理学解释”,还是狄尔泰的“心理移情”,都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都无法回答诠释者(翻译者)是否能够理解作者当时的心理状态,是否能够“设身处地”站在作者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也无法回答“心理学解释”和“体验”的诠释方法得出的是否是单一的、符合作品原义的解释。普遍诠释学的价值就在于:“其淡化了翻译过程中译者和读者的历史性与主体性,着重将作者的意图贯穿在文本理解和解释的整个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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