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研究论文

时间:2020-12-08 15:39:45 政治 我要投稿

浅谈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研究论文

  一、引论: 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历史张力

浅谈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研究论文

  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的张力关系构成了西方思想史上“道德政治”的核心问题。由于古代的个人只有依附共同体才能生存,古代的观念普遍重视共同体价值。严格说,希腊城邦中没有个人,每个人都是城邦公民。城邦的衰落是西方政治史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只有在这时才出现了“个人”概念,因为人们不得不学会作为一个个人去生活。

  西方道德政治的精神源头是斯多葛政治哲学,斯多葛学派及其影响下的基督教和罗马法,既发现了以理性、平等的人格为特征的个人价值,又包含了那种以天下一家的普世之爱为主旨的社会原则,这对于道德政治问题在后来的展开是极其宝贵和完美的开端。但这个开端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思想,它所知道的个人还只是抽象的个人,而它所真正强调的政治伦理是共同体和公共利益的优先性,要求个人为社会和国家做出牺牲。从斯多葛主义到西塞罗和阿奎那,社会原则对于个人原则的优先性构成了西方道德政治的古典形式。特别重要的是,由斯多葛学派开创的自然法理论最集中体现了政治的超越性,认为每个人或每个国家都需要两种法律:各种地方性法律是无法真正展示政治的道德本质的,必须设想在所有实定法之上存在某种“更高的法律”即自然法,这种自然法超越一切经验事实,宣示“应当存在”的东西。斯多葛自然法开创的“应当存在的正义”代表了西方政治理性对于政治的第一种态度,即以应然尺度而非事实尺度对政治的评价原则。

  只是到近代才有了对个人价值的真正自觉。与古典社会原则相比,近代建立了另一种全新的道德政治取向,即对个体人格的尊重、对个性自我实现的赞美和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17 世纪是理性的时代,这个时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从关注社会转向关注个人。霍布斯和洛克接过了自然法的概念,却彻底修改了自然法的内涵,把自然法变成保护个人生命和财产权利的根本规律,以此开启了西方政治理性对政治的第二种态度,即政治伦理必须从应然尺度下降到实然尺度。这个实然尺度就是个人,个人权利才是政治的真正起点和最终目的。然而,近代个人原则必然否定自身。

  随着17 世纪的结束和英国革命的完成,个人权利原则从反抗特权的正义原则变成了资产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论基础; 更深层的原因则是,17 世纪理性主义和自然法的衰落使个人权利的正义性无法保持。如萨拜因指出的,18 世纪政治哲学的标志性事件是,作为自然法的个人权利原则在理论上被休谟的批判所终结,在实践上被法国大革命所终结。在这个过程中, “社会”被重新发现,特别是卢梭对希腊城邦的怀恋和柏克对英国传统社会的赞美,引导人们重新看到了社会作为共同体的伦理价值。经过对个人原则的反思和对社会原则的重新发现,西方政治哲学在19 世纪进入了伟大综合阶段,这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

  黑格尔政治哲学最突出的特色是他把所有问题提升到一种“概念式理解”的高度。黑格尔的重大发现是: 政治并非直接的自然性存在,而是一个精神的自由的创制性领域。无人可以否认,政治是一个不同于自然的特殊领域,这里没有纯粹自在的自然事物,只有人类的创制物: 法律、道德和正义等等。针对霍布斯、洛克悬搁自然与自由的对立,论证个人权利( 即生命和财产) 既是人的自然需要和欲求的对象,同时也是人的自由的实质性内容,黑格尔指出,个人权利决不是一个精神的概念,而是一个自然主义的观点,纯粹的个人状态是典型的自然人的存在方式,自然对人来说只是他应当加以改造的出发点, “粗野小人才最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

  黑格尔说明,人的权利的真正根据不在人的自然需要和欲望中,而在人之为人的概念即“人格”中,人格的要义在于: “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很显然,人格是一个精神的原则,同时它也是一个社会原则,人格所承诺的精神对自然的扬弃在政治的意义上表现为社会原则对个人原则的扬弃。社会原则之所以高于个人原则就在于,社会是高于自然的精神创制领域,社会自为地创制出一些精神性的和普遍性的要素来构成人格的内容,如权利与义务能力、道德原则、宗教信仰等,而把个人的自然的特殊性悬搁于其外。

  二、政治的道德性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称为“伦理”。

  黑格尔伦理性政治的要义在于,扬弃个人权利的自然性,悬搁个人生命与财产的至上性,以社会原则取代个人原则,以公共善而非私利作为政治的内在目的,在公共性的框架内重新安排个人权利的实现路径,把公共善确立为最高的目标和义务,同时把个人利益变成合法的权利。这样的政治作为精神的创制必须有其“固定的内容”,即建立起某种主观善良与客观伦理相统一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制度是对自然状态的否定和改变,使自然趋向于精神的概念。在法哲学的“伦理”部分,黑格尔考察了三种制度模式: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他把国家规定为伦理性政治的最高形式。无疑,黑格尔的“国家”不是某个特殊国家,而是国家的理念即理论思维的创制物; 确切地说,国家是黑格尔创立的使伦理如其本性地显示为一种社会原则的理论方法,以此把社会原则表现在一种最高程度的共同体概念中。因此,当黑格尔以国家作为伦理的最高界面,他所表达的真实观点是: 社会是真正的伦理。社会构成了一个比个人更高的政治界面,因为它产生于成员之间的一种内在关系,即所有个人之间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性不是私利的总和,而是作为社会财富的公共性: 公共自由、公共福利和公共精神。要言之,由黑格尔揭示的现代社会原则的深刻力量在于,它将社会确立为所有公民共同的根本目的,同时又使这个目的与个人原则完美地结合起来: 个人的特殊权利必须予以实现,但特殊性是通过将自身过渡到普遍性,即将普遍性领悟为自己的本质和最终目的这样一种途径来实现的。

  三、马克思论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内在一致性

  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政治思考中,康德对自然与自由的划分获得了具体的但却截然不同的意义: 在黑格尔的思考中,个人原则扬弃为社会原则意味着政治作为创制领域从自然层面上升到它的自由的伦理层面; 马克思则不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划分自然与自由,而是把现实中的现代个人和现代社会关系全部划入一种物化世界的自然性,同时将另一种彻底超越性意义上的“真正人的状态和人的关系”建立为自由的新界面,它有着不同于物化世界的另一套逻辑,因而能够提供关于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内在统一性的新理解。

  现代社会所服从的最根本规律是财富的生产和占有,它几乎具有像自然律一样的因果必然性。现代个人无不受私有财产基础上物的逻辑的制约,然而人之为人的自由并不需要为摆脱它的制约而放弃现实中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占有,转入内省的主观道德性,它就在物质财富的生产之上为自己开辟另一条道路, “真正人的存在”运用物质的力量将自身逻辑从自然的必然性改变成自由的自主性。如马克思所说,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面对财富的生产和占有,人仍然可以是自由的,自由不需要逃离到自然之外,而是对自然必然性的认知和控制,不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而是让世界服从与物的逻辑不同的另一种逻辑。为什么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拥有感”恰恰标志着人性的绝对贫困? 因为物化逻辑作为现代社会的自然律起作用的方式首先表现为人的感觉的异化,所谓资产者的自由在马克思看来恰恰离真正人的自由最远,因为它彻底服从物的`逻辑。这种旧的世界逻辑的感性表现就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意味着一个对象只有被我拥有、占有时才是我的对象,因此对象作为私有财产标志着它是外在的、异己的、非人的东西。正是在这一特定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感觉直接是理论家,感觉是比理性更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物化逻辑起作用的直接确证。而从物化世界向真正人的世界的升华,则直接表现为人的感觉的彻底改造和彻底解放,使感觉成为人的感觉,“眼睛成为人的眼睛”,使需要和享受失去利己主义的性质,使人的对象只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而自为地存在,而不是作为被我所“拥有”的东西。

  四、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自然观点和精神观点

  一般理解,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划分对应着政治哲学的自然观点和精神观点,如前所论,黑格尔揭示了作为个人权利对象的私有财产处在自然性的层面上,社会原则所包含的普遍性和公共性的要素则使它成为一个高于自然的精神创制领域。上述马克思的社会世界的自律性原理无疑是一个更崇高的精神观点,但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论哲学的尖锐批判,以及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对人的需要、生存条件和生产力的重视,却都展示了一种鲜明的唯物主义的自然观点。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出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应该划入自然观点还是划入精神观点? 或者说,马克思的政治思考与近代唯物论和唯心论的哲学渊源关系是怎样的?

  近代哲学演进的主导性趋势是越来越推崇精神,它主要是站在人的立场上反思精神与自然的关系,在自我意识的平台上反思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自觉地把精神理解为自然的本质,把存在当成思维对存在的规定而悬搁存在本身。这一精神导向深刻影响了近代政治哲学。近代政治哲学的精神观点可以上溯到卢梭的“普遍性”概念,卢梭号召人们反抗社会对人的心灵的扭曲和对人的最内在领域的侵扰,他对普遍性的发现激励着人类超越一切具体个别事物,共同去追求一个更高的精神目标,即因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产生的真正的自由。近代精神观点的最伟大成就是德国唯心论哲学,德国哲学进一步悬搁外在事物的存在,将内在性和主观性的领域加以无限扩展。康德发现了精神在自然之上为自己另外立法的可能性,从而发现了自由的逻辑即“主观自由的律法”,以此给人作为世界的目标提供了根据,精神高于自然的崇高性得到了一次决定性的论证。黑格尔则进一步论证了认识论哲学的主观性原则与政治哲学的精神观点的内在一致性,反对近代政治哲学的自然观点,政治作为精神的自由的创制领域,必须在自然权利之上创造出“更崇高的观点”,从而给自由以“更高的基地”,扬弃自然权利在事物定在( 财产) 中达到的外在自由,上升到“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即作为普遍性社会原则的伦理概念。

  无疑,近代哲学的精神观点用“返回自身的精神”悬搁自然观点和外在事物,把近代自然权利原则奉为真理的外在财富看作无足轻重的,而把人性的崇高性限定在普遍性的和反思性的精神领域,缩小了物化逻辑起作用的范围。近代哲学的精神观点就其体现了理解人之为人的另一种原理来说,马克思学说无疑应归属于这一精神传统。然而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是一种精神观点,马克思认为精神的内在自由领域并不是一个可以被清晰辨认的历史领域,“它们没有历史”,纯粹精神对更高人性本质的建构是一个奢侈而虚幻的目标。按照《德意志意识形态》叙述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全部历史的第一出发点是现实的自然的个人和他们对物质生存条件的自然需要,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在此基础上才产生出分工、财产、利益冲突以及人性异化这样的精神性问题。每个人所遭遇到的现成世界的一切: 生产力、资金、工商业和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哲学所想象的人的精神本质的现实基础,只有对这些现实基础做出改变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自由的真正前提不是人性的内在力量,而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些原理显然不是精神的崇高观点,而更接近于霍布斯、洛克的自然观点。

  五、从“更高的观点”反思物化现实中的个人与社会

  在马克思新的人性逻辑界面上,个人与社会首先不是现实中的实质性存在,而是精神的自由的创制性原则,二者是内在统一的,也就是说,在排除了物化逻辑的世界图景中,个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与社会作为“联合起来的个人”,二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但这并不是说马克思对个人与社会的思考没有现实感,相反,正是马克思指明了,在物化逻辑的世界平面上,个人与社会均不可能是真正人的精神性存在形式,而只能是一种“物的力量”和“物的关系”,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和实在性。在物化世界的现实性中,个人与社会必然是根本不同的和对立的,二者有着私利与公共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别,在这一层面上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把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对立理解为自然观点与精神观点的对立。但黑格尔又认为,在现代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中,个人和社会可以是和谐统一的,通过把社会的公共伦理目标与个人特殊利益之间的统一规定为义务与权利的关系,社会原则作为更高的伦理原则将个人原则扬弃为自身的一个环节,个人变成国家型社会的成员,在这样的地基上终能实现人类社会的自由和平等。这是近代政治哲学在马克思以前所能达到的最崇高的观点。

  然而,马克思站在更高的精神观点上,把现实中的现代个人和现代社会一体划入自然实在性的物化逻辑,从而提出了更彻底的批判观点。如果不能从一种“更高的观点”去理解现实,对现实就只能作直接性的理解,从而看到个人与社会作为政治哲学的对立原则是根本不同的,克服这一对立可以使社会变得更加自由和平等。然而从更高的观点即“应当存在的正义形式”出发去反思物化世界的实在性内容,马克思发现,现代的个人概念与社会概念其含义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嬗变,它们根本不是原初意义上泾渭分明的两个对立原则,在物化逻辑的界面上它们其实是完全一致的东西,黑格尔和涂尔干等人试图克服二者对立的种种努力反而是无意义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关系,以此方式被重新透视: 在资本主义时代,个人与社会处在同一个物化逻辑界面上,个人利益的特殊目标直接就是社会的普遍原则,个人的活动自身整个地进入社会,它必须经过社会结构的确认与整合才能实现自身,“关键倒是在于: 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

  资本主义是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内在对立和内在统一都发展到极致的一种社会制度: “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个人与社会根本不是抽象对立的,个人在走着自己的路,但个人是以社会的普遍性力量去实现自己的特殊性目标,“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由于现代人的社会性是在经济活动的平面上得到确证的,这启发了马克思,关于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传统论争可以转移到经济平面上予以解决: 在资本主义时代,任何个人都是最高程度上被社会规定了的、处于社会联系中的“社会个人”,而个人的这种社会性首要地实现在利益关系和财富关系中,突出地表现于货币中。货币是由社会设定的、用来表现社会关系的东西,货币直接就是现实的共同体,这个意义上的共同体作为社会原则对个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物化的力量,根本没有黑格尔和滕尼斯论说中的那种崇高意义。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都把自己当作目的,把社会当作手段; 但每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成为他人的手段,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有没有这种社会联系,是不以人为转移的; 但是,只要人不承认自己是人,因而不按人的方式来组织世界,这种社会联系就以异化的形式出现。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

  这样,马克思的问题就超越了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的传统二元对立,进入了更高的理论思维; 与黑格尔相比,马克思实现的综合是更高的综合,这里没有纯粹的个人原则,也没有纯粹的社会原则,物化逻辑对象化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使二者成为同质的原则,社会原则对个人原则的超越失去了批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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