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逻辑哲学论》中的实在Wirklichkeit概念论文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试图建立起世界-心灵-语言三者之间一一对应的联系,这是一套相当精致的形而上学体系。在其对世界的描述中,世界是由事实的总和规定的,而事实是诸事态的存在,事态是对象的结合或配置;同时,事态的存在与非存在就是实在(Wirklichkeit)(2.06),全部的实在就是世界(2.063)。可是2.04又说,“存在的事态的总和就是世界”,这就形成明显的相互矛盾。如何解释这个矛盾一直是《逻辑哲学论》研究的一个重点,至今也未曾有一致而令人信服的说法出现,本文将致力于给出一个可能的解释。
另一个触发笔者进行相关研究的契机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中那句有名的话:“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黑格尔使用的“现实的”(Wirklich),一般多误解为“存在”,所以这句话也被广泛地误读为“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对此虽然学界早已有人指出,③但此误解遗毒甚深,至今尚未肃清。有意思的是前述《逻辑哲学论》2.06中的实在一词是Wirklichkeit,即Wirklich的名词形式,那么是否有这样的可能性,即2.06“事态的存在与非存在就是实在”(DasBestehenundNichtbestehenvonSachverhaltenistdieWirklichkeit.)中的实在也有某种误读呢?正是怀着这样的疑惑笔者展开了对《逻辑哲学论》的Wirklichkeit概念的考察。
一、Wirklichkeit这个词在《逻辑哲学论》中共出现了25处,主要出现在第二、四命题组。
《逻辑哲学论》中Wirklichkeit通行的两个英译本Ogden,Pears的译本都将Wirklichkeit译为reality,陈启伟先生的中译本译名为“实在”。另一个更通行的有关实在的词Realitaet在《逻辑哲学论》中只出现了两次:5.5561,5.64,前者讲的是经验的实在,沙利文(PeterSullivan)认为此经验的实在(empiricalreality)只是典故的/暗示的,不起限制作用,其他地方也再也没有出现;后者则与唯我论相关。总之Realitaet一词在《逻辑哲学论》中属于通常的用法,不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用法。而两个英文译本俱将Realitaet译为reality,不与Wirklichkeit区分,中译本陈启伟先生也译为“实在”,不加特别的区分,本文也不再对此加以细节的讨论。
相关二手文献对于实在(Wirklichkeit)的理解上则各有不同的看法。韩林合在其著作《〈逻辑哲学论〉研究》中认为实在(Wirklichkeit)是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但他认为“实在概念和事实概念实质上是一样的(二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不可数名词,而后者是可数名词)”,如果是这样的话,看不出为什么不能用事实概念直接代换掉实在概念,可是维特根斯坦偏偏却要加入这个概念,其目的何在?
江怡认为实在与世界是同义的,同时他又认为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研究的逻辑,其对象为世界上的可能性,而这个可能性“既包含了尚未实现的潜能,也包含了已经实现的现实。逻辑上的可能性是潜能和现实的结合,也就是一切可能性的总和。”这个观点是值得重视的。莫里斯(MichaelMorris)则认为实在(Wirklichkeit)应该译为actuality,而不是real-ity。他认为实在(Wirklichkeit)是实际如此(actuallythecase),而不仅仅是可能性。抛开使用语汇的不同,这两位学者都认为可能性与现实性这个问题在理解《逻辑哲学论》的Wirklichkeit概念中相当重要。那么维特根斯坦本人在《逻辑哲学论》中到底是怎么说的呢?
《逻辑哲学论》是以数理逻辑为工具,从语言命题出发,谈论语言与世界的关系,由意义的图像论将语言与世界联结起来。它的第一命题组非常简洁地给出一个独特的形而上学视角,即将事实作为考察世界的根本出发点。第二命题组中,2.0s开始细节地阐述第一命题组所谈及的事实-事态(对象)-实在-世界之间的构成关系,2.1-2.2s则引入图像概念,说明图像与前述2.0s中诸多概念之间的关系。第三命题组中,3.0s说思想是世界(事实)的图像,其后3.1-3.5s则说明思想=命题。第四命题组除了最开始还象征性地讲了讲“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其后就直接在抒发如何在命题与实在(Wirklichkeit)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了。
从上面极为简单的勾勒中可以看出《逻辑哲学论》是一部结构谨严的著作,每一部分的论述对象是非常明确的。第一命题组给出事实构成世界的观点,第二命题组建立在图像与实在-世界之间的联系,第三命题组论述图像-思想-命题三者之间近乎等同的关系,最后第四命题组则主要说明命题与实在-世界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就实在(Wirkli-chkeit)而言,主要出现在第二和第四命题组中,即说明思想(图像)-命题与实在-世界的关系,其中关键段落在2.04-2.063这段话,因为在此处维特根斯坦明确提出实在(Wirklichkeit)就是指事态的存在(Bestehen)与非存在(Nichtbestehen)。且让我们把这段话罗列如下:
2.04存在的事态的总和就是世界。
2.05存在的事态的总和也规定了哪些事态不存在。
2.06事态的存在与非存在就是实在。(我们也称事态的存在为正的事实,事态的非存在为负的事实。)
2.061事态是彼此独立的。
2.062从一个事态的存在或非存在不可能推出另一事态的存在或非存在。
2.063全部的实在就是世界。
在《逻辑哲学论》的理论结构中,事态的存在就是事实,这样2.04“存在的事态的总和就是世界”就与1.1“世界是事实的总和”是一致的。接下来2.05可看作是对1.11-2的解释,但2.06的实在(Wirklichkeit)这个概念的出现就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维特根斯坦为什么不直接用事实呢?实在在这里不是多余的吗?或者说实在(Wirkli-chkeit)本身就有真实的、现实的存在的意思,我们应该将它与事实等同看待,这也就是韩林合的意见,是这样吗?而且2.06说实在是事态的存在与非存在,2.063又说全部实在是世界,这岂不是与2.04自相矛盾了吗?实在与世界是否如江怡所说是同义的呢?
二、一般的观点将《逻辑哲学论》探讨的语言(思想)与世界关系的理论视作某种符合论。
如果仅仅是简单地讨论事实与命题之间的对应,可以称之为简单的符合论,即如果命题与事实相符,则命题为真,否则为假,但在《逻辑哲学论》理论中所容纳的层次远比简单的符合论要复杂得多。概括地说,《逻辑哲学论》中语言与世界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理解:存在两个数列,一个数列为a,b,c......,另一个数列为A,B,C......,假定这两个数列是一一对应的,也就是说a与A对应,b与B对应,c与C对应,如此等等;如果数列a,b,c......为语言符号,另一个数列A,B,C......为世界之中的万物,那么意味着就可用语言符号来指称世界万物。仅仅是这样的话,那么与简单的传统符合论没什么区别,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理论与传统符合论的区别,首先在于他设定的基点不是“物”,而是“事实”。也就是说a,b,c......是命题符号,另一个数列A,B,C......则为世界之中的事实,而不是通常以为的事物。其次语言与世界的这两个数列可以分别进一步还原或分析为原初命题和事态,原初命题和事态又可进一步分析为名字与对象等等,而且两个系列仍然处于某种奇特的一一对应之中。虽然对此还原分析学界有颇多争执与探讨,但此处无意涉及,对我们而言重要的是实在(Wirklichkeit)概念的作用问题,它为什么会出现在哪儿,如前图所示的那样,为什么命题所指向的是实在(Wirklich-keit),而不是直接指向世界,实在(Wirklichkeit)与世界是不是等同的?它与事态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么样的?所谓实在(Wirklichkeit)就是指事态的存在(Bestehen)与非存在(Nichtbestehen)这话到底应当如何理解,它与2.04的矛盾该如何解释?
符合论首先牵扯到的是真值的问题,但是曾经撰写过《维特根斯坦词典》的格洛克(HansGlock)认为,《逻辑哲学论》中的符合理论解决的是命题的意义问题,而不是真的问题;关于《逻辑哲学论》的真的理论是一种获得理论(obtainingtheory),他把事态的存在或非存在(bestehen)解读为获得(obtain),即事态是否被获得;如果命题所描述的事态可被获得,则此命题为真,反之为假。但格洛克没有说明的是,事态是如何被获得的,并且这样刻意安排的目的是什么?
《逻辑哲学论》中的实在(Wirklichkeit)概念,早期两个英版本俱译为reality,现在看来值得商榷,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应该将之理解为actuality或强调对此实在的获得(obtaining),即着重于实在(Wirklichkeit)概念所表达的由可能性向现实转化的过程。如此,所谓存在的事态的总和就是世界(2.04),事态的存在与不存在是实在(Wirklichkeit)(2.06),并且所有的实在(Wirklichkeit)就是世界(2.063)这样的话才不是前后矛盾的。
或许波兰哲学家和逻辑学家霍涅维奇(Wolniewicz)的`观点的转变更能说明问题。霍涅维奇在1970年将《逻辑哲学论》翻译成波兰文。他在1979的文章中认为在TLP的理论中,事实的总和是可能性的总和的一部分,但实在中没有与假命题相对应的东西。到了1999年,他转变了观点,他意识到命题证实过程的重要性,也就是现实化(reali-zation/Wirklichkeit)或可能世界的概念的问题。不过与一般的认为语言与世界具有同构关系(isomor-phism)不同,霍涅维奇认为同构关系并没有文献上的依据,语言与世界应当是同态关系(homomor-phism),因为毕竟维特根斯坦说过命题指号也是事实(3.14)。“我们假定语言与实在φ关系是同态的(homomorphism),语言L一一映射到实在R,即ф:L→R。这样,实在是语言的同态图像。但语言是所有命题的总和,有意义命题的所指是可能事况。结果是,实在(Wirklichkeit)不是世界,而是逻辑空间,即它不是所有事实的总和,而是可能性的总和。这样语言比世界要宽广得多……”
他的思想观点的转变,充分说明对实在(Wirklich-keit)概念理解的变化。如果实在就是日常经验所面对的现实世界,那么显然假命题所描述的在现实世界中并没有对应物,这在西方哲学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罗素在其摹状词理论中竭尽全力要避免的就是在现实中缺乏对应物的专名与句子。而维特根斯坦的实在(Wirklichkeit)概念一部分也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命题自身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一方面我们永远能够构造出新的命题,另一方面存在着假命题。如果命题对应的是事实,那么必须说明假命题对应的是什么,这里面包括如飞马、金山等缺乏现实对应物等问题;其次如何解释我们能够言说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命题,能理解我们以前从未听过的命题,能够用语言描述现实中层出不穷的诸多新事实。一个完善的命题理论必须要能够完满地解决这些问题,这就是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理论体系中,实在(Wirklichkeit)必须存在的原因。
有意义的命题描述可能事况,但此可能事况或事态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但事态的存在与不存在都属于实在(Wirklichkeit)。命题所描述的是实在(4.01),而不是日常经验意义上的世界。这样假命题虽然描述了不存在的实在,但它们仍是有意义的,这也就是格洛克所说,命题与实在的对应解决的仅仅是意义问题,对于真值的得出,仍然需要一个由可能到现实的实现过程。
总之,命题所对应的不再是赤裸裸的事实,而是一个融合了可能与现实的实在(Wirklichkeit),为事实与命题之间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缓冲层。这里的关键在于,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将客观世界理解为某种静止不变的东西呢?一旦事实被认定,仿佛它便不可能改变,事实的世界如果仅仅是众多事实的罗列的话,其实质仍然是用实体主义的观点来理解事实世界。而实在(Wirklichkeit)概念呈现给我们的恰恰是一个流转不息的变化的世界,它囊括了存在事态与非存在事态的集合,存在与非存在相互转化,相互补充,由此世界概念也从一个静止的客观世界升华至一个更丰富的动态的世界,即从通常一般所理解的现实存有的世界,上升到包容了可能性的世界,这样的世界概念可以解释所有未发生而必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实。故2.05~2.063是对2.04的一个论证,一旦确定那个可能之事态实际存在,则也确定何者不存在,因为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中p与~p是一个逻辑位置的两种可能性,p与~p相互排斥。这样对所有存在与非存在事态的列举即意味着对世界之实际情况的完全描述,即对命题1“世界是所有发生的事情”的阐释性说明。
全部的事实构成的当然是世界,这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所谓客观的世界。全部的实在所描述的不仅仅是存在的事态(事实),还包括了不存在的事态,是一个更广大的逻辑空间所呈现的世界。从世界作为整体先验地给出这个观点来看,显然维特根斯坦所说世界与实在所描述的存在与非存在的事态的总和这样的世界更一致些,而全部事实构成的世界可看作是前一个世界内的一个子集。因此,当我们说实在与世界同义时,这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但不管是把全部的事实理解为客观世界,还是把全部的实在理解为更广大的逻辑空间中的世界,仍然有胶柱鼓瑟之嫌。笔者相信,维特根斯坦在行文之时,是刻意地将不同的所指强行压入同一个名称,例如“世界”“意义”,就是想要获得某种概念自身的内在矛盾和张力,使语词之意蕴更丰富,甚至是要拓开一片语词之上的空明境界;但在语词的使用上又要命的精确,即这种写作本身就是对语言界限———因此也是世界界限———的冲撞。或许2.04到2.063所要传达的正是要把我们从狭小的“有”的世界提升到包含了一切可能性的“空”的世界的认识,但这个作为可能性的“空”却与“有”相勾连,无时无刻不在相互转化,而对这种转化的认识,恰恰是通过对世界、实在、事实的叩问中得到显明。
正因为实在既包括存在的事态,也包括非存在的事态,所以我们可以说一个命题是假的,即当它所描述的事态并不存在时,它便是假的。一方面,“实在必须通过命题以是或否加以确定”(4.023),因为命题是实在的图像(4.021),另一方面,“命题之所以可能是真的或假的,只是由于它是实在的一种图像”(4.06),就这样命题与实在相对照,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摆脱了现实世界的有限束缚,在逻辑空间这个广大的可能性中无限伸展,可以构造出任何逻辑上可能的句子。将世界与命题联结在一起的胶合剂,并不是已成的事实,而是统摄了可能性的实在,这样就需要再经过实在的存在与非存在(或获得)判断之后,才能到达事实世界的层面。那么这个获得事实或对事态之存在判断的过程是怎么样的呢?这也正是格洛克所未曾回答的问题。
三、一个再精致的符合论体系,仍然要面对符合论自身的困境。
符合论已经预设了语言与事实的截然两分,这样势必导致语言命题的意义脱离事实而成立,这一点维特根斯坦通过图像论一定程度上得到回避,但另一方面,事实脱离语言而成立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如何可能知道我们确切地把握了一个事实呢?离开语言可能确切地知道这一点吗?就如前述,命题、图像、事态需要一个存在与非存在的实在判断过程才能到达事实层面,而这个实在的判断过程是可能的吗?判断事实的存在,所谓与现实世界的比较过程,亦即实在的判断或获得的过程,可以说是整个《逻辑哲学论》理论惟一最贴近地面的一个步骤,对此过程的反省就会发现《逻辑哲学论》理论体系存在着根本的经验困难。
我们可以发现,实在的判断过程存在着主体对句子的理解过程(意义问题),对事实的认知识别过程(认识论问题),将句子所摹绘的事态与实际观察到的事实进行比较判断的过程(真假问题)等多方面的问题。就句子的理解而言,理解一个句子仅仅意味着知道它所表现的事况吗(4.021)?比如说“公车来了”这个句子,它可以是仅仅客观地表述公车进站这个事况,也可能意味着催促,呼唤他人赶紧上车,还可能是意味着危险警告,提醒人们小心避让。显然《逻辑哲学论》的命题理论只考虑客观表述的事况,忽略了后面的若干可能性。事实上《逻辑哲学论》中的命题理论只能处理自然科学的观察句,对于诸如祈使句、命令句它完全无能为力,而这些句子很难说可以归类为无意义的句子。而看一个事实,亦即观察,即对事实的认知过程,在这里似乎是无需任何前理解的概念系统,纯然是一个照相机的投影过程,这当然是有问题的。假设我们看到三个红苹果,如果没有红、三、苹果之形状的概念的话,是否能说我们看到三个红苹果呢?退一步讲,我们放弃“说”,只是“看”,那么存在如何确定我看到的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是私人感觉或私人语言的问题,按照《哲学研究》得出的结论,缺乏语言表征体系以及与此表征体系相联系的外在参照物,内在的“看”是无法确定的。至于事态或图像与现实的比较,存在着到底在什么意义上我们说它们是一致的呢?一幅肖似与不肖似的图像,它仍然是某个对象的图像,这其中的区别何在呢?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在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许多问题的来源。
因此我们说实在(Wirklichkeit)概念灵动有余,却缺乏真正施诸现实经验世界的条件,一旦要面对经验证实的问题时,它就捉襟见肘了。《逻辑哲学论》理论体系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而实在概念的分析恰是揭示这一问题的关键。如果这个理论无法运用于实际,那么意味着必定有什么地方错了,或许正是这样的理由逼迫维特根斯坦追问这个理论体系的逻辑前提进而走向后期,对实在(Wirklichkeit)概念的考察,恰恰揭示了维特根斯坦自前期向后期,包括中期短暂的实证主义阶段的思考的连续性,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前期与后期是截然相反的两种思考,缺乏必要的连贯性。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精神导师叔本华也曾对Wirklichkeit发表过自己独特的看法,我们知道维特根斯坦早期所使用的很多哲学语汇来自叔本华,因此他对Wirklichkeit发表的言论也值得我们加以重视。叔本华在《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中说:“物质的存在就是它的作用……在德语中将一切物质事物的总括叫做现实性Wirklichkeit,是极为中肯的。”①叔本华是从词源出发来讲的,Wirklichkeit很可能源自德语动词wirken,是“产生影响、起作用”的意思,由此Wirklichkeit在哲学上也被用来指称头脑中由经验建构出来的世界,因为所谓“物质的存在就是它的作用”,不仅是指物与物之间的作用,还包括物对人的作用。
叔本华的死对头黑格尔很大程度上也是这样来使用Wirklichkeit的,他在《小逻辑》的本质论中谈到Wirklichkeit,是从实体关系、因果关系、相互作用三个方面来讲的。他说:“应将哲学的内容理解为属于活生生的精神的范围,属于原始创造的和自身产生的精神所形成的世界,亦即属于意识所形成的外在和内心的世界。简言之,哲学的内容就是现实性(Wirklich-keit)。我们对于这种内容的最初的意识便叫作经验。”黑格尔明确提醒人们注意他对现实这个词的特殊使用:“当我提到‘现实’时,我希望读者能够注意我用这个词的意义”,他说“发展了的现实性,作为内与外合而为一的更替,作为内与外的两个相反的运动联合成为一个运动的更替,就是必然性。必然性诚然可以正确地界说为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有意思的是,海德格尔在其《科学与沉思》一文中将科学定义为现实的(wirkliche)理论。他说“现实就是起作用者、被作用者,即:进入在场之中而产出者和被产出者。如果我们想得足够深远,那么‘现实性’就是指:进入在场之中而被产生的呈放、自行产出者的于自身中完成的在场。”
在黑格尔那里,现实性(Wirklichkeit)既是高于存在的,又是与必然性、可能性相关的,在海德格尔那里可能性恐怕就要高于现实性,而在维特根斯坦这里,
实在(Wirklichkeit)就成为融贯了可能与必然,既具有由虚入实的现实性,又富含由一切事态构成的可能性,如此一来Wirklichkeit一词诠释的丰富性就大大加强了。可以肯定地说,韩林合将《逻辑哲学论》中实在(Wirklichkeit)等同于事实,是犯了前述将黑格尔的现实性(Wirklichkeit)理解为存在一样的错误。实在(Wirklichkeit)概念作为一个特殊的德语词汇,在哲学上有着融合主客二分的功效,它囊括了主客的作用与被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对于事态存在的判断或获得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化解,即便实在(Wirklich-keit)不具经验证实的有效性,但作为某种作用与被作用的双重身份,它仍然可以得到某种描述的有效性。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逻辑哲学论》中实在(Wirklichkeit)这个概念就其精微处,介乎虚实相生之间,超越了主客观的分野,也就是说,命题所对应的不是事实,而是一个介于主客观之间的实在(Wirklichkeit)。说实在是介于主客观之间的概念,是因为如果说实在等同于客观事实,那么很难解释实在如何能够囊括非存在的事态;将实在归结为某种现象学的或观念论的东西,那么很难期待它可以是确定命题真假的基础(4.06)。它并不单指某种僵硬不变的客观事实,勿如说是描述那流转不息的存在与非存在的事态的变化发展过程,这样作为全部实在的世界绝不是单调乏味的按部就班的前进,而是生生不息的大化流行。当然有鉴于实在(Wirklichkeit)这个词汇在德语哲学语汇里的特殊性,对于它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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