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与法学的关系探析

时间:2024-09-19 00:24:04 哲学 我要投稿

哲学与法学的关系探析

  哲学与法学的演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变化过程。下文是对哲学与法学的关系探讨论文。

  摘要:随着高中学习的不断深入,我对哲学和法学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首先,在早期的法学发展中,它是哲学理念的一部分。哲学家“黑格尔”曾经说过: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直到18世纪末,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并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理论。客观来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二者处于互相影响,相互促进的状态,它们对高中的学习都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因此,本文针对哲学与法学的关系演变,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哲学;法学;关系

  前言

  哲学这个词语最初源自于古希腊,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等人。在古希腊的最终释义中,它是由“智慧”以及“追求”两个词拼凑而来。从其词语的发展过程中也可以看出,哲学是一门充满智慧并且抽象的学科。不管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社会,哲学对人的影响都非常深刻。它能够指引我们建立正确的人生观、社会观以及价值观,并且形成社会的最高意识。

  一、哲学与法学的关系演变

  (一)国外哲学与法学的演变

  哲学与法学的演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变化过程。最初的哲学是“各类学科的起源”,它被看成是神一样的存在,能够在各方面对人类观念进行指导。哲学包罗万象,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理论体系。哲学家们在各个领域进行学习和探索,而法学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亚里士多德曾经从法学的基本问题出发,以期用哲学的角度进行全方面的解释。例如:在实证法学当中,就有很多问题都体现了哲学的理念,并且在二者糅合的基础上进行转变,形成一门独特的理论。哲学家又以“分析内部语义”为主,将分析方法进行划分。学习者可以从法学方面进行探讨,也可以在其中融合自己的哲学观点。这也说明了法学和哲学的渗透性。此后,黑格尔主义法学、存在法学分析论都为法学的独立奠定了基础[1]。

  (二)国内哲学与法学的演变

  在中国,哲学与法学的演变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封建时期,我国哲学是法学的全部支撑。哲学家也将法学融合进去,在讨论的基础加入自己的一些政治观、伦理观。例如:以儒学的发展以主,儒学家经常用哲学的一些理论去诠释封建法治社会。“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一个比较深刻的体现。哲学家在倡导制度确立的同时,也讲出了社会发展的常态问题,体现了哲学与法学的合并。法学从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标志是京师大学堂的设立。为了能够使学生更加全面的学习知识文化,使社会得到进步[2]。法学成为了与哲学、政治学等学科并列的科目。直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才标志着我国哲学体系走入正轨,法学也逐渐进步。

  二、哲学与法学的关系

  (一)哲学为法学搭建了发展的桥梁

  从本质上来讲,我们可以说哲学是法学发展的桥梁。人类在用哲学观点思考世界时,也糅合了一些法学方面的观念。二者在不断影响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哲学”。这也是一门综合性的研究理论。学习者可以用法学的角度来解释哲学,也可以用哲学的语言来看待法学。从哲学的角度来讲,它为法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扇大门,是法学通向科学之路的主要途径。二者之间既有交叉点,又有融合点。当然,融合点要远远大于交叉点。法哲学研究的法学问题主要是一些法律的先进化方式在社会中的体现,也有一些基本的实践问题。它是对社会法律的思考,也是实践的具体化总结。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它需要一些实际性的理论进行支撑,也应该有抽象概括的总结性语言。而哲学恰恰能够满足这一要求,使得人们的法律理论更加具体,思想更加优化[3]。

  (二)哲学与法学相辅相成

  作为一门高深的学科,哲学有着其发展的基本特点。而法学作为其中的一个分支,也在不断用自身的语言去阐述哲学,使二者能够得到更加系统化、规范化。例如: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在法律的世界中,哲学的观点更加适用。通过哲学,我们能够将一些具有深刻实践意义的法律清晰的表达出来,并指导人们更好的进行生活与学习。从此内容中我们也可以验证,法学与哲学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从哲学的定义上来讲,它是指导世界观的方法论。在法律的世界里,哲学能够给予执法者一定的启发。只有将掌握了正确的世界观,才能够不断的提升执法理念,促进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发展。例如:在执法人员进行办案时,通常会找出一些相似的案例寻找蛛丝马迹。这也是利用哲学观念中的矛盾原理进行解答的。我们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4]。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哲学与法学的关系演变,对二者关系进行研究。从而得出:哲学为法学搭建了发展的桥梁,法学也促进了哲学的进步,二者相辅相成。作为高中生的我们,应该在学好哲学的基础进行法学研究,为我国法制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邓正来,孙国东.全球化、文化政治与法律哲学——与邓正来先生谈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J].东方法学,2008,01:31-40.

  [2]高鸿钧.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上)——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政法论坛,2008,05:3-21.

  [3]沈仲衡.西方法哲学利益观述评——兼论利益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意义[J].当代法学,2003,05:100-105.

  [4]张中秋.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以《唐律疏议》与《法学阶梯》为对象的探索[J].政法论坛,2010,03: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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