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签订了工作OFFER,能否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20-11-24 09:55:50 Offer 我要投稿

仅签订了工作OFFER,能否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宋某系来沪从业人员,于2012年11月1日应聘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从事软件开发工作。

  进入公司工作前,公司与宋某签订了一份英文的工作OFFER,约定了宋某的工作职务、职责、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薪酬及福利等条款,其中福利条款上约定了试用期公司不缴纳社保,转正后才缴纳。OFFER虽没有盖公司的公章,但经宋某和公司的法人签字确认。

  宋某工作了几个月后要求公司为其加薪,认为OFFER上约定的工资是试用期的工资,转正后应该相应增加,但是公司认为并没有承诺过了试用期就应该加薪,在和公司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宋某以与公司领导沟通不畅为由提出了书面辞职。

  2013年1月,宋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没有和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工作OFFER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且公司并没有主观不签的恶意,因此裁决不支持宋某要求支付双倍工作差额的请求;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虽然公司确实没有为宋某缴纳社保,但是宋某提出辞职时并不是以此理由提出的,而是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因此裁决不支持宋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宋某不服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判决不支持宋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而主张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本案主要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问题,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仅签订了工作OFFER能否主张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宋某认为劳动合同和工作OFFER是两个不同的概念,OFFER上虽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但是还欠缺一些如公司的详细信息、休息休假的具体内容等,0FFER上约定试用期不缴纳保险也是违法的,应属于无效,另外,OFFER只是英文版本且上没有公司的公章,也缺乏了形式要件,因此公司提供的 OFFER不属于劳动合同,公司理应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而公司则认为,虽然公司没有和宋某签订以劳动合同为抬头的书面合同,但是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作OFFER已经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且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只针对用人单位具有恶意不签的情形,而公司却是按照OFFER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宋某的工资,虽然约定试用期不为员工缴纳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该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并且公司也同意为员工补缴保险。因此,公司不需要支付宋某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那么,只签订OFFER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这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的。若OFFER中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且经劳资双方签字确认,邀约加承诺即合同生效,且事后用人单位也是按照OFFER上约定的条款来执行,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签订以劳动合同为抬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也正因如此,该案的仲裁和法院均没有支付宋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

  2、公司是否应支付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保等情形的,若劳动者因此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该案中的宋某是以和公司领导沟通不畅提出辞职的,尽管事后送某主张辞职的实际原因是因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保险,但是这种情况已经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因此,最终劳动仲裁和法院也没有支持宋某的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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