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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法律小常识
1、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合同
法律对于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合同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
在试用期合同中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适合或者不能胜任所职工作,即可单方面解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而在正式合同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约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签订试用期合同,最长期限不应超过六个月。
2、毕业生就业时所享有的权利
每一个毕业生都拥有对用人单位的自由选择权。
女性就业者有平等就业权。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要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违约,此做法是不合法的。
3、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
期限、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与休息、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守则和解除条件等。
4、求职谨防不平等合同
签订合同是企业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依据。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要注意的不平等合同有:
口头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的责权利。一但发生纠纷,受损的是求职者。
格式合同:企业事先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本,事先印好,只等求职者在上面签字,这种合同往往是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导致求职者吃亏。
单方合同:企业利用谋求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只约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如何遵守企业的多项制度,若违反要承担责任等,而求职者除报酬外一无所有。
还有生死合同,两层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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