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常识

时间:2020-10-18 09:08:36 常识 我要投稿

房屋租赁常识

  1、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那些文件?

  答: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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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

  (二)书面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四)出租人为单位的持单位证明,个人的持居民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七)其他相关文件。

  2、什么情况下的房屋不得出租?

  答:(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情形。

  3、什么样的情形视同房屋租赁?

  答:(一)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共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三)大型商场、批发市场、工厂、仓库以及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四)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就业、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等房屋提供他人使用的;

  (五)以承包形式承包工厂、仓库、车间的;

  (六)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租赁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答: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情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使用的要求和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及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5、出租人在那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办理注销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将承租房屋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房屋的;

  (二)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纳房租,经出租人书面催告后30内仍未交纳房租的;

  (三)承租人故意损坏房屋、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该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承租人在那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办理注销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房屋,逾期仍未交付的:

  (二)出租人所提供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三)出租人所提供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四)出租人擅自提高租金,而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房屋租赁需要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开具您的居住情况证明。证明您现在所居住的是您租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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