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还款承诺书模板合集1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接触并使用承诺书的人越来越多,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大家知道承诺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还款承诺书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还款承诺书 篇1
信用社:
因借款人的请求,我自愿为以下借款人使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现作如下承诺:
借款人:
贷款银行:**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米山信用社
项目名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金额及期限:人民币 万元整, 个月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还款资金月工资收入、家庭收入及资产等
我保证上述借款人能够一次性按时偿还到期全部贷款。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对因申报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我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并同意县财政局、县农行、县农村信用社对我本人采取财政扣发工资的方式偿还到期全部贷款本息和罚息及其它相关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关系人:xxx
还款承诺书 篇2
致出借人: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签署的《汽车质押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协议每月利息及其它费用合计总额为:________元,现本人承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准时偿还本金、利息及主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相关款项到期时,本人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全部家庭财产)、或名下持有的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主动交由出借人进行变卖,在变卖财产过程本人愿无条件协助出借人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款项用作还款处置。如有不足则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对不足部分继续追索。
特此承诺
附注:1、承诺人已核实该还款承诺书情况,并保证本《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
2、《还款承诺书》项手写内容项与打印内容项具有同样有效力。
3、《还款承诺书》由承诺人签名,不得代签。
4、《还款承诺书》的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5、承诺人为人个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6、承诺人对本页内容已明确。
7、履行本《还款承诺书》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诉讼解决。
8、承诺人同意本《还款承诺书》保讼期间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送达费、登报费、鉴定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所有费用由承诺人全额支付。
(以下无正文)
---承诺人同意并理解以上条款---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3
本人姓名:xxx,工作单位:xxxxxxxx
本人于20xx年xx月xx日向xxx区财政局借款X万元整(大写:xx整)。于20xx年xx月xx日还款给 ,逾期未还作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今后的工作收入(或筹集到的款项)限用于缴交借款,还款时间每月月初5号-10号之间。还款方式以现金方式为主,银行转账只提供梁子湖区信用社。梁子湖区财政局收到款之后要出具相应的收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本人同意将本人的 提供抵押。
4、若本人因故要出国(境)留学或定居,愿意交清全部欠款后再办理出国(境)等相关手续。
5、在欠款期间,若本人因故转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由变动,保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梁子湖区财政局。若因不及时反馈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6、本人保证一定在20xx年 月 日前还清所欠的欠款,做个讲诚信的人。
7、本承诺一式三份,一份存梁子湖区财政局,另两份本人保存。
承诺人:xx
日期:
还款承诺书 篇4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一、此承诺书所填写内容及随附资料真实完整,贵单位可复印留存作为贷款依据,如因
上述资料虚假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此承诺书所填写的婚姻状况完全属实,如因婚姻状况虚假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与贵单位产生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万;借款期限: 月)的全部债务(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具体权利义务按照借款人与贵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
如上述相关合同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
四、本人授权:贵单位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本人资信情况:
1)审核本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贷款申请;
2)对本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同时授权贵单位:可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本承诺书经本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除非与贵单位另行协商一致,本承诺书一经生效即不可撤销。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5
本人于 年 月 日向出借人XXX借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约定归还日期为 年 月 日。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所有欠款全部还给出借人。在这期间,分3次归还。
1、 年 月 日之前归还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年 月 日之前归还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 年 月 日之前归还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本人承诺: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日期:
还款承诺书 篇6
还款承诺书是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逾期偿还事宜向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的一种法律文书。实践生活中,债权人在催讨债务时,遇到债务人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时,经常要求债务人向其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常见的《还款承诺书》内容较为简单,就是确定欠款数额,明确还款期限,然后签字或盖章就行了。因为它简单,有些事项并没有表述清楚,自然就缺乏可操作性。如此简单的《还款承诺书》,一旦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其实是很难很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的。那什么样的《还款承诺书》才是有效的,能体现债务人还款诚意的?在起草《还款承诺书》时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项?
1.出具《还款承诺书》的原因
1.1债权人逼得
债务人欠钱到期不还,债权人肯定得通过合法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甚至非法的各种途径给债务人施压,让其尽快还钱。债务人在债权人的不断催讨下,在暂时无力偿还时,只能先给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
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想还钱的,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款。有些就是老赖压根就不想还款,出具还款承诺只是缓兵之计,好让债权 人不要天天来讨债,等还款期限到了,债权人再来讨债时,再找其他理由搪塞,拖一天是一天。这样导致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拿着一把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承诺书,但债 务依然没有得到偿还。甚至有些利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及公司的独立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利用承诺还款的期限来转移公司的资产。
1.2债务人自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到期无能力偿还,就跟债权人协商,钱是一定会还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为表达还款诚意,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
债务人主动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出于道德,人要讲诚信,欠债还钱。有些是迫于压力,不还钱,债权人肯定是不能答应的,主动承诺还款,表达个诚意,主动点以 后有什么事才好沟通。有些是缓兵之计,主动点,债权人就会放松警惕,不会那么快找讨债公司,或不会那么快诉讼,利用这个时间差来转移财产,赖钱不给。有些 是出于商业的考虑,债权人得罪不起,以后还想长期合作呢。
2.出具《还款承诺书》的作用
2.1固定证据
债务人已经逾期未还款了,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了,债务人的资金可能出问题了,债务人诚信也可能出问题了,要提前为将来诉讼做好准备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要事先把证据做扎实了。你就是找讨债公司去讨债,也得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才好讨。债务人出具的还款承诺就起到了固定证据之功效。
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承诺书》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使用。债务人在出具还款承诺之前,一般都是要跟债权人结算的,这样才好确定欠债的具体数额。如果事先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或者有协议,但约定不明确的,趁双方还没有撕破脸,甚至可以哄着债务人,现在没钱可以延期还,只要出具还款承诺即可。一旦债务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债权债务关系就被确定了,这样一旦将来诉讼证据就充分了。
2.2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变成自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简单说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不予偿还。当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丧失,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的,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法律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这样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从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一旦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债务人主动承认债务即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说明债权人提出了请求,债务人承认了债务的存在,这些都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
2.3自我安慰
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欠钱不还,那肯定得要。债务人上道的,你去要了,很客气,债务是承认的,只是暂时没钱,希望再缓一缓。可以,但得有一个还款计划,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债务人于是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对于债权人来说,一纸文书在手,不管是不是空头支票,将来能不能兑现,这也算是完成了讨债的一个阶段性的工作。
债务人不上道的,欠钱不还,还找各种借口拖延,甚至想耍赖。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给债务人施压,最后债务人被逼写下《还款承诺书》。作为债权人,特别是下面具体办事的人,有了债务人的《还款承诺书》,固定了证据,中断了诉讼时效,这也算是有了个交代,不行将来就打官司。
3.起草《还款承诺书》的注意事项
还款承诺一般都是在比较仓促的情形下出具的,有些甚至就是在讨债的时候,当场出具的,不像协议书那样是经过双方反复磋商的过程。因为仓促,难免就会有所遗漏,一有遗漏就会为以后纠纷的解决留下隐患。要想起草一份高效的,有可操作性的《还款承诺书》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3.1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首先得把欠款的事由表述清楚,不能就简单的直接写欠款数额。欠款事由要详细到,因什么事而欠款?共拖欠多少本金?利息多少或利息如何计算?违约金多少或违约金如何计算?应当什么时候还款,现在延期到什么时候还款?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还款?等等。你表述的越详细,越具有可操作性。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事先都是有协议来约定的,现在让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因相比事先的协议,还款承诺在后,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相当于还款承诺 对事先的协议进行了变更,重新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不一致的以还款承诺为准。例如,本来借款协议中对借款期间的利益和逾期付款的利益都是有明确约定的,但 在还款承诺中只说了借款的本金为多少,延长到什么时候还款,对利息并没有进行约定。因为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法院就可能认定还款承诺变更了原先借款协议的 内容,现在借款为无息。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一定要把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3.2约定违约责任
是否违约,有时候考虑的不是道德、诚信、契约精神,而是考虑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成本很小,甚至违约反而能获利更多,这就会激励违约,人逐利的本性就会选择违约。
在没有违约责任或违约成本很小的情形下,对方还守约,可能是出于诚信道德的力量,也可能是出于对今后长远合作利益的考量,但依靠道德来守约,在诚信缺失的社会毕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设定严格有效的违约责任,即使债务人道德没那么高尚,也没有今后长远利益的考虑,也会看在钱的份上,趋利避害的选择守约。
债务人虽然信誓旦旦的写了还款承诺,但完全不排除到期仍然还不上款,所以得在还款承诺中约定违约责任,加大违约成本,从而激励债务人去守约。 一个完备的能激励守约的违约责任条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约。如果债务人到期还没有还款的,就得承担或者加大违约责任。债务人如果还心疼自己钱的话,那就会乖乖选择及时还款。二是奖励。如果债务人到期及时还款的,不但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债权人还会适当的减少部分债务。债务人一看按期还款还能少还钱,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选择按期还款。
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就是关于承诺分期还款的问题。如果是分期还款的,一定要在还款承诺中加上:“如果债务人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这样约定好处就是:一来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二来如果债务人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的,债权人就可以立即就全部债务起诉,不用分期起诉,或等到全部还款逾期以后再起诉。这样的约定也是为将来打官司做好准备。
3.3约定担保
担保相当于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得到了双重保障。债务人已经逾期没有还款,说明债务人要么诚信出问题了,要么资信出问题了,在承诺还款时如果能设定担保,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分析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方式。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如果债务人以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一定要注意风险的控制。公 司作担保不是直接在还款承诺中盖章那么简单,虽然实务中经常是这么操作的。得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债务人是该公司股东的,需要股东会形成决议方可 为股东担保;如果债务人不是公司股东的,根据该公司的章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方可对外担保,否则公司提供担保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的,可以要求自然人为其提供保证,一般都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保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债务人一定会还款的,但是自己又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债务人还款的诚意了。
不管采用哪种形式提供保证,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只需要在还款承诺中加上:“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后保证人在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如果是公司做保证人的,还得附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3.4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条款有时是一个协议中最为重要的条款,没有之一。案子能否胜诉,有时不是看证据,而是看在什么地方起诉。对债权人来说,如果案子在合适的地方起诉,不但能减少己方的诉讼成本,而且可以通过自己的运作使案子向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
一般强势方都会在协议中约定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实践中常见的就是约定在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在事先的债权债务协议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这个时候可以在还款承诺中增加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将来打官司做好准备。
3.5采用还款承诺书还是还款协议
通常情况下,《还款承诺书》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由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一般只有债务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没有债权人的签名或盖章来确认。因为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来确认,所以就会为将来纠纷留下了隐患,双方都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来否认还款承诺的效力。
债务人可以说,还款承诺只是自己的单方意思,债权人并没有认可,所以应当无效。债权人也可能会说,还款承诺只是债务人的单方意思,并没有我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我方不予认可,应当是无效的。所以最保险的操作方式当然是签订内容详备的还款协议,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所以双方都无借口来否认其真实、有效性。
实践中,如果不是签订还款协议,而是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以防留下隐患,债权人一定要在《还款承诺书》的落款处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其实一旦债权人在《还款承诺书》中确认,还款承诺书也就变成了还款协议了。 上文详细的分析了出具《还款承诺书》时的一些注意事项,主要是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角度来设计《还款承诺书》的内容,以便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实践生活中,每份《还款承诺书》的出具都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双方优、劣势权衡下的产物。
在每一个具体的个例中,因为主、客观情况的限制,债权人也未必能完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这时债权人只能通过各种途径不断给债务人施压,争取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作为债权人一定要有这样的法律思维:制造违约成本,才能激励守约行为。你不能依靠债务人的道德,指望他诚实守信来守约,一定要以利益为出发点来设计奖惩措施,这样才能敦促、激励债务人守约。
还款承诺书 篇7
我xx本人(身份证号码: )及财产共有人,自愿将名下 房屋产权(产权证号: 字第 号)为 商业银行获得1500万元抵押贷款(贷款起止日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供抵押物。如 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归还本息,我 人(身份证号码: )及财产共有人自愿承诺将上述抵押房产( 房屋产权,产权证号: )按贷款时评估公司评估价值进行代偿贷款全部本息,抵押物从一层开始代偿直至六层为止。
各拥有 50%房屋产权且具体位置未划分,为明细房屋产权关系,经 本人协商同意明确划分了位置,具体划分见附件一。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子女(签字): 身份证号码:
子女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8
致: (出借人) :
我方于20 年 月 日向贵方借到 元人民币用于 ,约定利率为每月 %,截止到今日尚欠本金 元,还欠利息 元。因资金周转原因,现不能立即还清,现承诺按如下计划还款:
如未按期足额偿还的属违约,我方还应从违约之日起按总欠款的百分之三每月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无其他争议,因本计划引起的争议,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双方身份地址均为合法的送达地址。
欠款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保证期两年,身份证附后。
还款承诺书 篇9
债务人XX于XX年XX月XX日向债权人XX借款人民币XX元(大写 ),约定归还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将所有借款本息全部还给债权人。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债权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对债务人上述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特此承诺!
债务人: 保证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还款承诺书 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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