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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ICO:创业者隐形的翅膀
作为“首次代币公开预售”的ICO,因具有简化融资流程、跨越国境、不设融资上限、交易更具流通性和便利性的优点被广泛用于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题。然而,在简单的融资流程与巨额的融资规模不相匹配的情况下,监管不到位、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 ICO项目同时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一位来自金融科技投资领域的钛媒体作者在深入研究ICO后,曾发表了观点文章《ICO是不是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提出了自己的担忧。钛媒体记者徐有伟则综合几位业内人士的观点,再次探讨ICO的创新和风险:
ICO即“首次代币公开预售”,是区块链初创公司以发行初始产生的数字代币为项目进行融资的方式。其具有简化融资流程、跨越国境、不设融资上限、交易更具流通性和便利性的优点便于解决初创的企业融资难题。
然而,在简单的融资流程与巨额的融资规模不相匹配的情况下,监管不到位、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 ICO项目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如何适度监管ICO,使之趋利弊害成为目前各界关注的焦点。
ICO:区块链企业全新的融资方式?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币公开预售,有文献称其为“Initial Crypto Token Offering”译为,初始加密代币发行。它通常指一家区块链创业公司,不以公司股票或债券为融资工具,而是直接发行自己的数字代币,交换比特币、以太币等较为流行的数字货币,以达到融资创业的目的。
发起者一般认为,这些代币不代表公司股权,也不代表公司债权,并认为ICO代表了创业者获得资金的一种全新机制,将绕直接开备受监管的IPO。
意味着你仅仅需要花费一些代币来驱动这家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在代币发行量有算法约束的情况下,如果该公司的应用程序受欢迎,继而使用者就会随之增多,则其代币与日俱增的需求将推升代币的价格上涨,代币持有者因此而能获得收益。
ICO项目真的是三不管吗?
根据OKCoin币行区块链与数字经济研究院认为:
客观上说,从区块链技术上看ICO,可以说是先进的区块链技术在众筹领域中的应用和发展。如果投资者获得的代币对应的是创业项目的产品或服务,那在法律上可以将其行为界定为“众筹”,或者是“产品型众筹”“预售型众筹”。
即项目发起人最终提供项目的产品,参与ICO的投资者预先把资金支付给融资者,以获得优先得到产品的权利。这种融资的方式可以满足用户优先获得独特产品的心理,也可以让创业者测试了市场的反馈,进而获得早期开发和生产的资金。
如果ICO是在这种情况下以合规的众筹形式进行,投资者获得的预售代币只是兑换产品的凭证。在整个过程中发起者仅仅是拿数字代币作为一个介质罢了。
而实际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那些发起ICO项目的创业者一般会向投资者表示,在ICO中出售的代币不是权益,不承诺任何利润,代币仅仅代表产品的使用权。
总之,发起的项目实实在在需要区块链技术,需要参与者购买代币作为“支持创新的燃料”来驱动整个项目,不违反任何法律。
然而,ICO并非真的三不管。在国外,则已经有政府监管部门开始对ICO进行关注并且进行严格的监管。今年3月初,加拿大证监市场监督机构就向使用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发出警告,其所进行的ICO有可能触犯了法律。
在当时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声明中就指出,认为它刺激了过度投机和欺诈行为,未来ICO将归属加拿大证监会管辖,其中包括登记或提交招股说明书的需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一次研讨会中直言:“从制度建设出发,我们应该尽快在法律上给予ICO一个说法,一个完整的监管框架,对于促进整个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而一位资深行业者表示:“如果对当前的ICO项目不能有效监管,它甚至成为悬在行业面前的堰塞湖,甚至将会对新兴的区块链行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如果监管者能够将ICO项目进行规范,我们也看其未来的发展,它将会给初创企业融资带来便利,加速促进数字资产行业支持实体,但眼下不少ICO项目确实存在一定风险。”
对此,OKCoin币行区块链与数字经济研究院认为,ICO作为区块链初创企业的一种融资形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创新。
对于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还是坚持行为监管的判断标准。对创业者而言,不妨用开源的逻辑面对监管者,让监管者看得懂的方式阐释自己发行和运营逻辑,以此在未来可能的面对的监管行动中争取主动。
期待行业明晰监管
业内目前也有讨论,首先可以参考目前成立的众筹平台,来对ICO平台进行监管,在起初的发行环节强化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责任。
另一种是对数字代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试图在代币的交易环节加以监管,但是数字资产的交易平台是客观中立的,而如果过分强调交易平台的责任似乎在法理上也不尽合理。
但问题在于,即便强化了代币交易所的监管,代币往往还可以去中心化地来进行。通过代币交易平台监管的方式也不现实,往往也会出现监管滞后,也很难实现有效监管。
为此,有法律专家认为,
为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监管重心前移发行环节,侧重事前监管。对于 ICO 的监管,一方面监管层应当及时、适时地介入;另一方面,不能为防范风险,以“一刀切”地方式进行过度监管,乃至禁止。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建议监管的方式有以下几点:
其一,额度管控与白名单管理,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中进行监管套利;
其二,ICO 融资计划管理。因为大多数数字货币投资人只看到比特币的巨大收益,就理所当然地认为 ICO 就是赚钱的机会。因此引入 VC 的阶段性投资理念,有助于投资者保护;
其三是对发行人施予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条款;
其四是强化中介平台的作用;
其五是监管部门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全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
其六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和开展ICO “监管沙盒”。
加强行业自律和投资者教育
此前,不少有实力的企业对参与ICO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中国区块链应用研究中心在《区块链应用联盟公约》也重点提议,引导用户建立对区块链的客观认识,不得诱导用户参加区块链资产投资,不得违反广告法,不发起、不参与ICO等募资活动。
显而易见,行业自律的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尤为重要。投资者首先要擦亮眼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专业知识,增加对项目的辨别能力。
如果参与ICO项目的投资,首先看其发行的代币在数字货币市场是否有有足够的竞争力,如果企业自己发行了代币要看其自身技术是否安全稳定,初创企业是否真正将融资获得的代币用于项目本身以及参与的用户是否活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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