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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表单
事项名称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补贴依据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 2.《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66号) 3.《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5〕106号) |
补贴对象 | 初创企业(指在禅城区内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
补贴条件 |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015年3月5日之前创办且创办时间在3年内的企业、2015年3月5日之后创办的企业可申请该补贴。 |
补贴标准 |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含第4人及以上)每增加1人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申请资料 |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各4份);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的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属小微型企业的需同时提供区经科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4.人社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及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核原件下收复印件1份);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原件1份); 6.《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初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
审批程序 | 1.创业所在地的镇(街道)人社部门受理并初审申请材料; 2.区人社局审核申请材料; 3.区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资金。 |
咨询与受理机构 |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57-82165136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57-83811240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57-82019970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57-82500619 |
提交申请时间及说明 | 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创业单位每年可申请本项目一次,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被吸纳人员在同一企业每人只可申请一次补贴。) |
审批时限(说明)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审批表格 |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 |
备注 | 1.登记注册日期是指单位首次领取执照或法定注册登记日期,换发证、遗失补发的日期不符合申请范围; 2.吸纳就业人数以初创企业提出申请时实际在职人数(不含创办人)为准;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 3.申请单位将纳入诚信管理,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如有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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