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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创业骗局,当心赚钱变赔钱
随着大学的扩招,毕业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据统计,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约749万人,再创历史新高。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以缓解就业压力,不少大学在校生和毕业生也纷纷尝试创业。据调查,我国大学生中有创业意愿的高达60%。但大学生初入社会,社会阅历少,警惕性不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各种诱惑容易步入骗局。大学生创业固然值得鼓励,但如何才能避免掉入“陷阱”?笔者通过下面两个案例,试图探讨当今大学生在创业中须具备的法律知识,防患于未然。
一、案例回顾
1、多地大学生遭遇“笔芯骗局”
近来,福建、河北等地多所大学的在校学生为了自主创业,身陷“笔芯骗局”。今年3月,福州某高校宿舍经常有一名黑衣女子出入,以找人做兼职的名义,让学生代售文具。一学生预付了1000多元,买了两盒圆珠笔芯(包装注明有1000根)。在拿到文具后该学生并未当场清点,后来发现盒内笔芯只有100多根,便立即联系该女子,但该女子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现该学生已向公安机关报警,校保卫处也已介入协助调查。同月,河北某大学学生也遭遇了相似的情况:一名女子自称是某文具品牌的员工进入学生宿舍,招罗学生代售笔芯、笔记本、台灯等文具,并承诺所有文具都可以以低进价卖给学生,如果卖不出去,也可以退货。该校5名学生决定共同创业,便向该女子支付4000多元买了4盒笔芯(该女子告诉学生每盒有1680根笔芯)。当交易完成该女子离开后,学生开始盘点,此时才发现每盒只有200根笔芯,便赶紧给该女子打电话,但该女子已失联。学生报警后,民警告诉他们,被骗金额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只进行了简单记录。
2、在校生创业被骗10万元
小张是济南市长清区某高校的大三学生,2015年10月中旬,他在网上看到一则转让打印店的广告后,便萌生了创业的想法。经过实地考察,小张发现该打印店位于学校内,生意不错,经营良好,便与该打印店老板周某协商店铺转让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周某最终同意以10万元的价格将店面转让给小张,并口头承诺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将开设打印店所需要的相应技术和人脉传授给他,后双方签订了店铺经营转让合同。在小张把人民币10万元转账给周某后,便再也联系不上周某。意识到大事不妙,小张把当时周某提供的与学校的合同拿出来,并找到学校相关部门。经学校相关部门确认后,小张才知道,这家打印店因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在2016年1月就要被拆除。小张经过比对两份合同,发现周某与学校的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而却向他提供了一份到期日为2016年9月的假合同,小张遂急忙至公安机关报案。长清区大学路派出所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于2015年11月12日在湖南省将周某抓获,并追回10万元诈骗款。
二、分析
大学生对创业认识不足易陷入骗局
除了上述两个案例,大学生创业被骗的其他案例也屡见不鲜。大学生创业容易被骗,究其根源,是大学生自身对创业认识十分不足,在没有调查好创业合作对象及其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轻易地进行创业活动,才导致在创业途中屡屡被骗。
在“笔芯骗局”中,大学生们轻易相信代售员,并没有认真核实其的身份,缺乏警惕性。在与代售员达成交付协议、退货协议等时均是口头协议,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明确规定双方权责,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大学生与代售员协商代售文具,虽并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与该文具公司构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因此,大学生应与代售员当场查验货品及清点数量。但由于大学生们警惕性不强,法律知识薄弱,不仅没有核验代售员资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更没有当面清点货物,在事件的开端就已经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在这类事件中,代售员使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假冒文具公司员工,隐瞒真相,谎报货物数量,使被骗学生陷入错误认识。被骗学生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将钱款交付给代售员,代售员由此取得非法财产,使被骗学生的财产受到侵害,这已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但由于诈骗数额较少,在客观上不满足“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该罪构成要件,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闽高法〔2013〕263号)文件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两起发生在福建和河北的“笔芯骗局”事件均由于数额不满足立案标准无法立案。然而,在无法找到代售员的情况下,学生们似乎只能“自认倒霉”。
在第二个案例中,小张也是由于缺乏警惕性和法律意识淡薄,才造成被诈骗10万元的后果。首先,周某是承租学校的店铺开设打印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周某要把店铺转租给他人,须取得出租人(即校方)的同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在原租赁合同书面约定,也可以另行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口头同意且通过实际行为接受或者默认承租人的转租赁行为,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在该案件中,明显可见周某是在隐瞒校方和小张的情况下,伪造合同以实现非法目的的,校方依法可以解除与周某的合同,即小张的转承租行为实为无效。其次,周某隐瞒真相,实施了欺诈行为。为了把合同即将到期的店铺转租,周某向小张提供了伪造的虚假合同,使被害人小张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周某有权进行店铺转让,并使小张作出周某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将人民币10万元转入周某名下,使小张的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周某诈骗小张私人财物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周某应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大学生创业被骗,除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外,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警惕性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更是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建议
大学生创业“机遇”与“风险”并存,要想在创业之路成功地走下去,双重保障是关键。
从大学生自身的角度看,创业首先要对创业风险有正确的认识,学习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合理运用维权手段,不能只关注眼前利益,只看重经营绩效,更要注意企业和合作伙伴的经营资质与行业品格,理性思考后再做出决策。
从外部因素来看,高校对大学生创业的指导力度还不够。高校和教育部门虽提倡自主创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种种优惠政策和物质帮助,但缺乏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既没有开设专门课程为大学生创业普及应有的经营知识,也没有让大学生了解在创业路上应具备的法律知识。高校应在鼓励大学生创业的同时,开设相关经济、管理、法律课程,让大学生深入了解创业所需,正确认识创业风险。在讲述创业成功案例的同时,也要用创业失败的案例警醒大学生,不能让大学生把创业想得过于简单化,要使大学生直面创业的种种机遇和风险,从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警惕性,提高对风险和骗局的预见能力,以及遇到非法侵害能够使用法律手段正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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