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两类创业人员可享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时间:2023-03-24 20:26:5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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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两类创业人员可享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为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我市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可享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将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两类人员可享租赁补贴

    目前,我市两类人员可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一类是具有烟台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另一类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等。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大享受创业场所补贴人员范围。

    租赁补贴期限为1年

    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进入劳动保障部门、街道(镇)开发的创业场所或者自己租赁的创业场所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不超过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贴数额。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人员进入街道(镇)开发的创业场所、以及自己租赁场所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的,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进入劳动保障部门开发的创业场所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当地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申请补贴时,申请人员须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租赁场所合同(协议)书、租金单据(证明)等,并按规定填写《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劳动就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须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核,查看申请人的缴纳税费单据,以及业务往来账目、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审核机构在申请人《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将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组织核实。其中,市区范围内的申请人系市属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的,上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由市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其他人员的创业租赁补贴,由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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